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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1-05-28 09:26 信息来源:未知 作者:dangban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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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与人身损害赔偿二者只能使用其一?
用人单位:“工伤有别于一般的人身损害,在赔偿方面适用特别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已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用人单位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
法院:此结论错误。二者并不相互排斥。焦点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理解和适用问题。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从上述规定内容看,两者并不矛盾亦不相互排斥。《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可以理解为除了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如果获得的赔偿不足以弥补其损失,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可以继续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前款内容系告知当事人优先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该条系提示性规定,内容上与《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并不冲突,并非排斥劳动者获得全部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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