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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3-01-11 10:07 信息来源:人事科 作者:人事科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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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报销所需提供材料
单位劳动工资或工会、计生专干应在职工生育分娩或流(引)产后半年内(特殊情况一年内)携带职工本人合法有关材料:1、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2、准生证原件(复印件应加盖原发证单位或派出所公章);3、出生证原件;4、生育出院小结(记录)、流产病历和计划生育手术的疾病证明书、发生重大疾病的住院医疗费明细帐单;5医院发票原件。(所有原件材料必须各复印一份交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存查)6、产前应填好《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基本情况审批表》(一)、在外地生育的加填《生育女职工转院生育、治疗申报审批表》(二)、未经审批、费用自理,于每月5-10日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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