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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3-04-01 16:54 信息来源:宣传科 作者:罗昭淦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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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日,江西省人民医院印发《江西省人民医院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试行)》,该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明确了7类情形纳入告诫谈话范围,规定谈话组织主体、对象、要求和程序及处罚情形。
副院长霍亚南在院周会上宣读了制度全文并着重进行解读。该制度适用于全院各科室,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纳入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以下简称告诫谈话)范围:(一)发生一级、二级医疗事故并承担完全责任的;(二)发生“发错药、打错针、输错血、拍错片、错报或漏报辅助检查结果、开错手术部位、将手术器械或纱布等异物遗留在患者体内、擅离职守以及不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操作规程从而造成医院感染暴发”等九种情况之一,并造成相当于二级以上遗留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三)发生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四)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五)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六)发生严重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科室存在过错但不积极、不配合妥善处理的;(七)年内发生三起医疗纠纷的。
同时规定,谈话对象是科室负责人。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当事人一律暂停执业,由医务科提交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处理结果。本制度还规定了谈话后的整改反馈及监督等细则。霍亚南介绍,该文件的出台是为了加强医院医疗安全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医疗安全责任追究和干预制度,有效防范和规范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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