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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4-01-03 15:59 信息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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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医药生产(经营)企业:
为规范医药代表学术推广行为,加强医院作风建设,严明行业纪律,依据《江西省人民医院医药代表院内接待管理规定(试行)》,开展医药代表院内接待登记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来我院开展业务活动的医药代表必须事先登记备案,备案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所属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医药代表负责推广的药品类别或品种等。经备案登记审核后的医药代表方可到我院预约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二、严禁未经事先登记备案的医药代表进入我院开展相关业务活动。禁止医药推销人员进入我院。
三、医药代表主要工作任务:
(一)拟订医药产品推广计划和方案;
(二)向医务人员传递医药产品相关信息;
(三)协助医务人员合理使用本企业医药产品;
(四)收集、反馈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及医院需求信息。
四、接待原则是“三定两有”(接待时间、接待地点、接待人员,有接待流程、接待记录),医药代表接待日的具体时间、接待内容、接待的厂商另行通知。
五、医药代表接待实行预约制,一般需要提前一周向医德医风办提出预约申请。预约成功后,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医药代表院内来访接待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到指定地点接受接待。
六、医药代表开展业务交流均应公开进行,不得干扰医疗医务工作和诊疗秩序;不得在门诊时间进出诊室开展业务工作,不得在院内进行产品推销活动;不得违规向科室或职工赠送财物或提供服务;不得“统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行风纪律等。
七、严禁任何科室及个人私自接待医药代表,不得允许医药代表私自进入到科室(门诊、急诊、病房等)进行有关产品和促销活动,药学部、医学装备部、信息处等不得提供用药(械)信息予医药代表。一经发现,将给予严肃处理。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请扫码登记)
医德医风办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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