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医院职工请(休)假管理规定
因国家及江西省有关政策变更,特将医院职工请(休)假进行规范和统一,以后皆参照国家政策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假期种类
工休假:工龄1年至10年,5个工作日;工龄10年至20年,10个工作日;工龄20年以上,15个工作日。
婚假:正常婚假3天,晚婚假18天。
丧假: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产假:正常分娩产假98天,难产假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婚晚育增加产假30天(二胎不享受晚育假)。男方可享受陪产假10天。
哺乳假:女职工在婴儿出生到一周岁止,每天有1小时哺乳时间。
探父母假:不能在公休假日与父母团聚且父母不在南昌市辖区内,参加工作满1年且未婚者每年可享受20天假期,已婚者每四年可享受20天假期。
探偶假:不能在公休假日与配偶团聚且配偶在南昌市辖区外,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30天。
病假:职工因患病无法胜任本职工作,必须出示医院病情相关科室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并加盖医务科和预防保健科公章,门诊病假不得超过14天,未休工休假的以工休假抵消。
事假:一年内不得超过30天。
审批流程
院领导:按省委和省卫计委相关文件执行。
副科以上中层干部:
科室主要负责人:个人填写请假单——主管部门意见——分管院领导意见——院长和党委书记意见——交劳动人事科备案——销假。
其他副科以上中层干部:个人填写请假单——科室负责人和主管部门意见——分管院领导意见——交劳动人事科备案——销假。
干部保健部门的副科以上中层干部另需干部保健科和分管干部保健副院长意见。
护士长(含副护士长):个人填写请假单——科室负责人意见——主管部门意见——分管护理副院长意见——交劳动人事科备案——销假。
干部保健部门的护士长(含副护士长)另需干部保健科和分管干部保健副院长审批意见。
其他职工:
工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个人填写请假单——科室负责人意见——交劳动人事科备案——销假
病假除完成正常休假审批流程外,还需经主管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交劳动人事科备案。
所有职工请事假除完成正常休假审批流程外,3天以内(含3天)另需经分管院领导审批,交劳动人事科备案,超过3天的须经院长办公会审议。
休假期间待遇
工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工资待遇不变。
病假:
绩效工资:如未履行请假手续,一经查实,全部扣回医院。
基本工资: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龄10年以下,工资按基本工资90%计发;工龄满10年,按本人基本工资计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龄10年以下,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龄满10年,按基本工资的80%计发。
岗位绩效和卫生津贴:不足半月的按半月扣发,超过半月不足1月按整月扣发,以此类推。
事假:
3天以内(含3天),扣除当月岗位绩效和卫生津贴;超过3天的,加扣当月绩效工资;全年累计满30天的,加扣全年绩效。
年度考核等次:3天以内的(含3天)取消评优资格,超过3天的直接评为基本合格。
其他注意事项
所有职工请假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理,未请假或未经批准无故不上班按旷工论处,副护士长以上中层干部一年内违反两次及以上的,另根据干部管理条例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者予以免职处理。不按程序办理的各种休假扣除期间绩效,对本科室职工病事假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则按实际假日扣发该职工及科室负责人相关绩效。
办理请(休)假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因公务外出必须提交有关公务活动的材料,如会议通知、邀请函、出国任务批件等;
请假出国(境)探亲访友及从事其他私人活动,另附出国批件;
病假必须出示医院病情相关科室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并加盖医务科和预防保健科公章;
婚假出示结婚证复印件并在一年内休完,招聘或调入我院前结婚的,不得享受婚假;产假出示入院诊断证明书,探偶假出示配偶单位证明。
严格执行事前请(休)假报告制度。一般情况下,应提前3天向劳动人事科提交请(休)假审批表。
同一年度内,工休假、探亲假不得同时享受。
职工休假必须安排好交接工作,除科主任、护士长外,其他职工休假必须一次性休完。
以后凡遇国家或江西省相关政策调整,本规定中的假期将算作自动调整。
本规定由劳动人事科负责解释。其他规定与本规定有出入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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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1 16:37
renc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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