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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新进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2010-06-25 16:19 rencai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卫生人事制度改革,规范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招聘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含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政策性安置及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常规人事调配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经批准后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国家录用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采用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按规定程序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并接受社会及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省卫生厅是厅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对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厅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编内人员原则上应在核定的人员编制限额内进行。
第六条  确因实际工作需要,经批准,厅直事业单位可以在编制以外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但应坚持按需设岗,控制总数,优化结构,规范程序,保证质量。
各单位未经核准不得擅自聘用或调入人员。
第七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在校期间没有处分记录;
(二)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三)一般应具备全日制统招本科以上学历;
(四)硕士研究生年龄一般在30周岁以下,特殊岗位或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到35周岁;本科毕业生年龄一般在25周岁以下;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成绩优良,补考科目不超过三门;
(七)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厅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新进人员应按岗位需要设置岗位需求条件,但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九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并报批;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体检;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章  招聘计划的制定、发布及报名、资格审查
 
第十条  厅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新进人员原则上安排在每年上半年集中进行。
第十一条  厅直事业单位应根据对人员的实际需求、具体岗位空缺、现有人员结构及梯次状况,于每年年末编制下年度增人计划并报省卫生厅;增人计划分为编制内增人计划和编制外增人计划,其中编制内增人计划由省卫生厅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编制外增人计划由省卫生厅批准。
第十二条  厅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新进人员的信息应公开发布。编制内公开招聘新进人员的信息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公布,编制外公开招聘新进人员的信息由省卫生厅统一公布。公开发布的招聘信息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及时限、内容、范围;报名的时间与方法;单位及招聘部门联系方式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厅直事业单位编制内公开招聘本科学历以下新进人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报名,并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安排进行资格审查。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新进人员和编制外招聘新进人员的报名及资格初审由用人单位负责,报卫生厅审定。
第十四条  公开招聘中,同一岗位的应聘须形成竞争,应聘人数与岗位招聘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1,达不到这一比例的,应减少该岗位招聘数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但个别特殊专业或单位急需的短线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岗位经批准后也可开考,考试成绩必须高于平均分数线方能进入面试。
 
第三章  考试、考核与体检
 
第十五条  公开招聘考试的内容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公开招聘考试采取统一笔试、用人单位面试(试讲)、体检、考核等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厅直事业单位编制内招聘本科及以下学历新进人员的笔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编制内招聘硕士研究生及编制外招聘新进人员的笔试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笔试内容为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根据笔试成绩由高至低按岗位招聘数1:3比例推荐到单位进行面试。面试由招聘单位按规定程序组织。
博士学历的新进人员考试、面试由单位自行组织。
第十七条  公开招聘面试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面试方案。面试方案包括面试的原则、形式、内容、程序、时间、地点和成绩计算方法,面试考官的组成以及监督的办法等。面试方案经省卫生厅批准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编制面试试题。面试可采用结构化面试、实际操作等方式。硕士研究生以下人员公开招聘面试试题由省卫生厅委托外单位命制或在试题库中组题。
(三)成立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一般为7—9人,其中招聘单位及省卫生厅的考官不得高于50%,其余考官在考官库中随机抽取。考官小组设主考官1名,一般由招聘单位的负责人担任。
(四)实施面试。招聘单位负责将面试的时间、地点及有关事宜通知参加面试的考生,并做好面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面试考场的设置应与面试形式、内容相适应。结构化面试考场应设立考官席、考生席、记时席、记分席、监督席。考场与候考室、已考考生和候考考生应相对隔离。
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到达侯考室,未按规定时间到达侯考室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面试前采取抽签的办法确定岗位顺序和人员顺序号。面试评分表只标明人员顺序号,不能出现考生姓名。
面试所需时间视面试方式而定。采用结构化面试的,每位考生面试时间不低于10分钟。
(五)公布面试成绩。面试成绩应按评分标准评定。结构化面试成绩一般采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去掉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分。面试成绩须经监督人员签名确认后公布。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根据招聘计划和应聘人员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考核对象。特殊岗位或紧缺专业应聘人数与岗位招聘人数为1:1的,考生的笔试和面试成绩均须达到本单位所有参加考试人员的平均分,方能进入考核程序。
第十九条  考核由用人单位采取查阅应聘人员档案、听取应聘人员学校及工作、实习单位意见等方式对考核对象进行,主要考查考核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学业成绩)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并对考核对象的应聘资格进行复查。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对考核对象的考核情况,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基础上,研究确定进入体检程序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特殊岗位和有行业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如应聘人员体检不合格或放弃应聘,用人单位可根据缺额,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递补。
 
第四章  编制外新进人员的招聘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编外聘用人员一般承担阶段性或专项性工作任务,主要为两类:
(一)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医疗、护理、医技等)工作的人员。
(二)辅助工作岗位。协助开展医疗、卫生等业务工作的辅助人员(护理员、导诊员、收费员、检验员等)。
第二十四条  编外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愿意为单位发展和建设服务,能胜任聘用工作;
(二)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相应的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从事辅助工作岗位工作的,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相应的从业资格;
(三)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无不良记录。
第二十五条  厅直事业单位在编制以外聘用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在政府批准的人才交流机构或劳务中介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不纳入编制管理,并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基本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二十六条  厅直事业单位在编制以外聘用工作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合同期满聘用关系终止,根据工作需要单位可以续聘。用人单位与编外聘用工作人员如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厅直事业单位编制以外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应本着同工同酬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商定,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八条  厅直事业单位编制以外聘用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参照事业单位在编同类人员的程序和办法进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用由单位自主决定。
 
第五章  聘用
 
第二十九条  体检合格的人员为拟聘人员。拟聘人员名单应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者,编制内聘用人员由省卫生厅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编制外聘用人员由省卫生厅批准。
第三十条  编内拟聘人员为应届毕业生的,先与其签订就业协议,如在毕业时未能取得招聘条件所规定之学历或其他要求,取消其聘用资格。编内拟聘人员为在职人员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第三十一条  档案审查。应聘人员在报名时应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或就业推荐表,经审查发现本人填写与档案不符或隐瞒处分记录及成绩单的,取消聘用资格。
第三十二条  编制内聘用的本科以下学历毕业生在省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由单位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厅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新进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并按照《关于江西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赣人发[2008]231号)要求,进行岗位聘用管理;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厅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财务、纪律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下列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有其他影响招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行为的。
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下列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纪律处分:
(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故意泄露考试试题的;
(三)有其他影响招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对事业单位负责人或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及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卫生厅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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