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医院2019年5月政治学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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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学习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必学)
u 学习省委《关于力戒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三十条措施》,提高政治站位,着力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激励广大干部担当作为。
u 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不能没有灵魂》,深刻感受历史性成就背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优势。
学习资料一: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新华社北京5月21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推动形成全党从严从实抓党员教育管理的良好态势。《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总结吸收实践创新成果,对党员教育管理的内容、方式、程序等作出规范,是新时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
通知强调,《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激发党组织的生机活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夯实党长期执政基础,实现党伟大执政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按照党章要求和《条例》规定,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各级党委各党组要把抓好党员教育管理作为重大政治责任,采取有力措施,严格贯彻执行《条例》,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防止形式主义。要抓好《条例》的宣传解读和学习培训,使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严格执行《条例》规定。中央组织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条例》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党组织应当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引导党员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增强党性,提高素质,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相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不断增强党员教育管理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建设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的党员队伍。
第四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将严的要求落实到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接受教育管理;
(二)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突出党性教育和政治理论教育,引导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党员教育管理质量和实效,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分类指导,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党支部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作用。
第二章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第五条 把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作为党员教育管理的首要政治任务,引导党员充分认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意义,自觉学懂弄通做实。
第六条 组织党员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要义、基本精神、实践要求,掌握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增强政治自觉、理论自信、情感融入。建立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内容的党员教育教材体系。
教育引导党员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
第七条 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采取集中轮训、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理论宣讲、组织生活、在线学习培训等方式,形成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长效机制,推动党员学深悟透、入脑入心。
第八条 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引导党员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学以致用、知行合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增强过硬本领,做好本职工作,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全面学、系统学、贯通学、深入学、跟进学,自觉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章 党员教育基本任务
第九条 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基本知识,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努力掌握并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
第十条 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严格党内政治生活锻炼,教育党员旗帜鲜明讲政治,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做到“四个服从”,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一条 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引导党员牢记入党誓词,坚持合格党员标准,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培育良好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家风。加强宪法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党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十二条 加强党的宗旨教育,引导党员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提高群众工作本领,密切联系服务群众。
第十三条 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引导党员学习党史、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铭记党的奋斗历程,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传承红色基因,践行共产党人价值观,激发爱国主义热情。
第十四条 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围绕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大决策、推进落实重大任务,宣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解读世情国情党情,回应党员关注的问题,引导党员正确认识形势,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要求上来。
第十五条 注重知识技能教育,根据党员岗位职责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引导党员学习掌握业务知识、科技知识、实用技术等,帮助党员提高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增强服务本领。
第四章 党员日常教育管理主要方式
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运用“三会一课”制度,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管理。党员应当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进行学习交流,汇报思想、工作等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参加双重组织生活。
党支部应当每月开展1次主题党日,贴近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开展志愿服务等。
党员应当按期交纳党费。党组织应当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一般以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党组织负责人应当经常同党员谈心谈话,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 市、县党委或者基层党委每年应当组织党员集中轮训,主要依托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基层党校等进行。根据事业发展和党的建设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中心工作和党员实际,确定培训内容和方式。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参加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围绕学习教育主题,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查找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
省级党委、行业系统党组织可以根据党员思想状况和党的建设需要,适时开展专题学习教育。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不同群体党员实际,通过树立、学习身边的榜样,设立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开展设岗定责、承诺践诺等,引导党员做好本职工作,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创先争优,在联系服务群众、完成重大任务中勇于担当作为,做到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急关头豁得出来。
鼓励和引导党员参与志愿服务。党员应当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坚持从严教育管理和热情关心爱护相统一,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激励关怀帮扶党员。
针对老党员的身体、居住和家庭等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方式,进行教育管理服务,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身患重病甚至失能的党员,组织活动和开展学习教育不作硬性要求,党组织通过送学上门、走访慰问等方式,给予更多关心照顾。
第五章 党籍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基层党委审批接收的预备党员,自通过之日起,即取得党籍。
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党员,一般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
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所在党支部或者上级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停止党籍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恢复党籍。对劝其退党、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党除名、退党除名、开除党籍的,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第二十五条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有固定工作单位并且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经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园区、楼宇等党组织。
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以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查核党员档案。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仍然负有管理责任。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第二十六条 对没有人事档案的党员,应当由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者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党员档案电子化管理。
第六章 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严格组织生活、听取群众意见、检查党员工作等多种方式,监督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情况,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履行党员义务、联系服务群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发现党员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以及群众对其有不良反映的,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二十九条 对党员不按照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流动到外地工作生活不与党组织主动保持联系的,以及存在其他与党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进提高。
第三十条 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党员,党组织应当作出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时间不超过1年。对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应当采取帮助教育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
(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
(二)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
(四)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五)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六)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违犯党纪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七章 流动党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对外出6个月以上并且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应当保持经常联系,跟进做好教育培训、管理服务等工作。在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流出地党组织可以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组织。
流入地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党员日常管理。按照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方式,组织流动党员就近就便参加组织生活。乡镇、街道、村、社区、园区等党群服务中心应当向流动党员开放。流动党员可以在流入地党组织或者流动党员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
对具备转移组织关系条件的流动党员,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应当衔接做好转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党支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同流动党员保持联系。乡镇党委应当掌握流动党员基本情况,指导督促党支部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利用流动党员集中返乡等时机,组织其参加组织生活或者教育培训。对政治素质较好、有致富带富能力的流动党员,应当及时纳入村后备力量培养。
城市社区党组织对异地居住的流动党员,引导其向居住地党组织报到,自觉参加居住地党组织的活动,接受党组织管理。对在异地定居的党员,引导和帮助其及时转移组织关系。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才党员党组织,理顺流动人才党员组织关系,加强和改进流动人才党员日常教育管理。
第三十四条 高校党组织对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应当继续履行管理职责。党员组织关系保留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对符合转出组织关系条件的及时转出。
对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由原就读高校或者工作单位党组织保留其组织关系,每半年至少与其联系1次。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返回后按照规定恢复组织生活。
第八章 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
第三十五条 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改进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推进基层党建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不断提高党员教育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三十六条 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健全党员信息库,加强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动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和党员电化教育创新发展,推进党员教育管理网站、移动客户端等平台一体化建设,建立党性教育基地网上平台,打造党务、政务、服务有机融合的网络阵地。
第三十七条 坚持网上和网下相结合,依托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开展党员信息管理、党组织活动指导管理、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发展党员管理和党费管理等业务应用,为党员提供在线学习培训、转接组织关系、参与党内事务和关怀帮扶等服务。
注重利用信息数据,对党员队伍状况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进行实时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党员应当主动学网用网,依托各类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积极参加在线学习培训,认真参加党组织的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通过网络向群众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听取群众意见,联系服务群众。
党组织应当教育引导党员严格规范网络行为,敢于同网上错误言论作斗争,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违反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内容。
第九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第三十九条 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牵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中央宣传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教育部党组、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等参加,建立全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规划部署、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组织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建立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机构。建立健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机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中央组织部主要负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抓好党员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的组织安排,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主要负责党员纪律作风教育,指导开展党员监督,查处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中央宣传部主要负责党员政治理论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指导协调编写党员教育教材,组织党员先进典型的学习宣传。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主要负责党员领导干部培训,指导地方党校(行政学院)将党员教育培训列入教学计划,保证课时和教学质量。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主要负责指导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级党组织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教育部党组主要负责宏观指导高等学校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主要负责所监管企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宣传部、党校(行政学院)、机关工委、教育工委、国资委党委等,分别按照职能职责,承担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任务。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部门单位党组(党委)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要求,定期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分析党员队伍状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措施。
基层党委履行抓党员教育管理的基本职责,推动落实上级党组织工作安排,组织做好党员集中培训、组织关系管理、表彰激励、关怀帮扶、组织处置、纪律处分等工作,指导所辖党支部做好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党支部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党小组应当落实党支部关于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要求和任务。
第四十一条 乡镇、街道、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等基层党委,按照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承担指导督促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
实行党员教育讲师聘任制,县级以上党委从优秀党校教师、基层党组织书记、先进模范人物、党务工作者、专家学者、实用技术人才、离退休干部等人员中选聘党员教育讲师。
加强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和基层党校建设。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应当将党员集中培训作为重要任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党员教育讲师到基层授课。注重发挥党群服务中心、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基地、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的作用。
加强全国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建设规划,组织编写全国党员教育基本教材。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开发各具特色、务实管用的党员教育教材。
第四十二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结合实际按照党员数量划拨,重点保障农村、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等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员教育管理,形成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党委留存的党费主要用于教育培训党员、支持基层党组织开展组织生活。加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支持。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委各党组应当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基层党委每年把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中,对党组织负责人抓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出评价。上级党组织在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中,应当考核检查下级党组织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
对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失职失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追责。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5月6日起施行。
学习资料二:
江西:省委出台三十条措施大力为基层减负
3月29日,省委印发《关于力戒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三十条措施》,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拿出有效管用的整治措施,大力为基层松绑减负、激励广大干部担当作为,加快推进江西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明确2019年为“基层减负年”。省委《三十条措施》对标对表中央精神,契合江西实际,充分表明了省委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持之以恒狠抓作风建设,关心干部、心系群众、着力给基层松绑减负的坚定决心,必将进一步激发干部主动作为、攻坚克难的责任担当。
省委《三十条措施》着重从思想观念、工作作风和领导方法上找根源、抓整改,坚决全面彻底肃清苏荣案余毒,深入整治“怕慢假庸散”等作风顽疾,全面查处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组织开展“新时代赣鄱先锋”选树学活动,引导全省树立正确政绩观。
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省委《三十条措施》针对严重制约发展、基层反映强烈的问题出台了一系列务实管用、细化量化的新举措,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精简文件方面,明确2019年以省委和省委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总量减少20%以上,其中发给县处级的文件减少50%以上;明确除有明确规定外,各地各部门贯彻省委文件一般不制定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切实解决照搬照抄、层层发文问题。
压缩会议方面,明确2019年省市县三级会议总量减少30%以上;明确各部门召开的工作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明确全省性重要会议的讲话、报告等一般控制在90分钟以内,主持讲话一般控制在20分钟以内。
规范督查检查考核方面,要求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原则上每年最多开展1次综合性督查检查考核,省一级对县乡村和厂矿企业学校的督查检查考核事项减少50%以上;明确提出不得要求事事留痕、层层报数,坚决纠正过度依赖层层签订“责任状”、动辄“一票否决”来推动工作的片面做法。
改进问责追责程序方式方面,强调改进谈话函询方式和控告申诉方法,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防止问责追责不够精准、泛化简单化问题;强调正确对待和使用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该使用的及时使用、该重用的大胆重用。
完善激励关怀机制方面,明确研究制定容错纠错和为受到不实举报干部澄清正名的具体措施,细化党内关怀帮扶办法,切实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热情,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让干事创业者心无旁骛、轻装前行。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要求,江西省力戒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三十条措施具体如下。
一、树立正确政绩观
1.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从更高层次贯彻落实,在学懂弄通做实上持续见效。
2.将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重要内容。
3.坚决查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并以适当方式通报曝光。完善政绩评价考核机制,引导全省树立正确政绩观。
4.坚决全面彻底肃清苏荣案余毒,深入整治“怕、慢、假、庸、散”等作风顽疾,全面排查整改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
5.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防止和纠正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用心、不务实、不尽力,口号喊得震天响、行动起来轻飘飘的问题,把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要求落到实处。
二、大幅精简文件
6.大幅度减少文件数量,2019年以省委和省委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总量减少20%以上,其中发给县处级的文件减少50%以上。各地各部门文件数量也要明显减少。
7.严格执行省委年度发文计划,未列入计划的,一般不予发文;确需发文的,从严把关,按程序报批。
8.发扬“短实新”文风,反对穿靴戴帽。省委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超过10页。贯彻上级文件的实施意见或实施细则,原则上篇幅不超过上级文件。
9.除有明确规定外,各地各部门贯彻省委文件一般不制定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可结合实际制定务实管用的举措。领导同志在会议上的讲话、报告,已印发会议材料或其主要精神已经公开报道的,原则上不再制发文件。凡部门或议事协调机构发文能够解决问题的,不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发文。
10.科学确定文件发布层次和印发范围,减少普发性文件,避免重复发文、层层发文。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报送公文。
三、大力压缩会议
11.减少会议数量,2019年省市县三级会议总量减少30%以上。严格执行省委年度会议计划,没有列入计划的原则上不得召开,临时增加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12.以省委或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或者需邀请省委领导出席的各类会议,一律由省委办公厅统筹安排。同一部门承办、会议内容大体相近、参会人员大体相同的全省性会议或议事协调机构会议,合并召开或套开。能以议事协调机构或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以省委或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各部门召开的工作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13.除省委全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省两会等重要会议或以电视电话和视频形式召开的会议外,其他全省性会议参会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00人,部门工作性会议不得超过150人。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不出席部门工作性会议。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由分管省领导主持召开的会议一律不得邀请设区市党委、政府和省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会;省直部门会议一般不请设区市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参会,一律不得邀请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会。
14.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原则上只开到设区市一级,直接开到县(市、区)及以下层级的会议,一般采用电视电话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市、县(市、区)可紧接着部署落实,以减少层层开会。
15.全省性重要会议的讲话、报告等一般控制在90分钟以内,主持讲话一般控制在20分钟以内。一般工作性会议不安排交流发言,确需发言的可采取书面形式。除有审议事项外,部门工作性会议一律不安排分组讨论。
四、规范督查检查考核
16.严控督查检查考核总量和频次,省一级对县乡村和厂矿企业学校的督查检查考核事项减少50%以上。
17.未列入年度计划或未经审批的督查检查考核,一律不得开展。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原则上每年最多开展1次综合性督查检查考核,同类事项应合并进行,涉及多部门的联合进行。
18.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及依法依规开展的督查检查考核外,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不得自行设置以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为对象的督查检查考核项目;未经授权,不得在部门文件中自行规定全省性督查检查考核事项,不得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开展督查检查考核。
19.倡导以暗访为主的真督实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不得以问责代替整改,坚决刹住“迎检文化”蔓延苗头。
20.调查研究合理安排线路,坚持轻车简从,避免扎堆调研,杜绝应景式调研,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不干扰基层正常工作。
21.各地各部门不得要求基层事事留痕,不得随意要求基层填表报数、层层报材料,不能简单以领导批没批、开过多少会、出台多少文、材料好不好、留痕多与少等作为评判工作好坏的标准。
22.纠正过度依赖层层签订“责任状”、动辄“一票否决”来推动工作的片面做法,凡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没有明确规定的一律取消。
23.整治基层挂牌过多问题,凡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没有明确规定,或不符合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牌子一律取消。规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设立程序,全面清理各类议事协调机构。
五、改进问责追责程序方式
24.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精准运用“四种形态”,纠正和防止监督执纪畸轻畸重、问责泛化简单化等问题。
25.改进谈话和函询方式,改进控告申诉方法。对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不予受理,做到严肃、规范、精准、慎重问责,坚决防止“一有错就问责、一问责就动纪”的倾向。
26.正确对待被问责的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有关条件的,该使用的及时使用,该重用的大胆重用。
六、完善激励关怀机制
27.研究制定容错纠错和为受到不实举报干部澄清正名的具体措施,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热情。
28.研究制定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关怀帮扶办法》实施细则。
七、加强组织领导
29.建立省级层面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推进“基层减负年”工作。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以切实管用的措施下大力气解决好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
30.在全省组织开展“新时代赣鄱先锋”选树学活动,营造学优看齐、担当作为、奋发进取的浓厚氛围。
学习资料三:
习近平: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不能没有灵魂
新华社北京3月4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3月4日下午看望了参加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的文化艺术界、社会科学界委员,并参加联组会,听取意见和建议。他强调,新时代呼唤着杰出的文学家、艺术家、理论家,文艺创作、学术创新拥有无比广阔的空间,要坚定文化自信、把握时代脉搏、聆听时代声音,坚持与时代同步伐、以人民为中心、以精品奉献人民、用明德引领风尚。
联组会上,田沁鑫、邓纯东、陈力、王学典、王春法、李大进、冯远征、李前光等8位委员,围绕攀登文艺新高峰、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坚持为人民创作、防范和化解意识形态领域风险、发挥博物馆作用、加强基层政府法治建设、重视艺术传承、推进文艺事业守正创新等作了发言。
习近平在听取大家发言后发表讲话。他表示,来看望全国政协文艺界、社科界的委员,听取意见和建议,感到非常高兴。他代表中共中央,向在座各位委员,向广大文化文艺工作者、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向广大政协委员,致以诚挚的问候。
习近平强调,2018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道路上,中共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我国经济增长保持在合理区间,社会大局保持稳定,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增强,实现了贯彻落实中共十九大精神开门红。这些成绩来之不易,是中共中央坚强领导的结果,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结果,也凝结着包括在座各位同志在内的广大政协委员的心血和智慧。
习近平指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不能没有灵魂。文化文艺工作、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就属于培根铸魂的工作,在党和国家全局工作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中央一直高度重视文化文艺事业、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几年来,文化文艺界、哲学社会科学界紧紧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明方向、正导向,转作风、树新风,出精品、育人才,在正本清源上展现新担当,在守正创新上实现新作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更加巩固,为人民创作的导向更加鲜明,文化文艺创作生产质量不断提升,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建设加快推进,取得了显著成绩。文化艺术界、社会科学界的政协委员做了大量工作。
习近平强调,要坚持与时代同步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希望大家承担记录新时代、书写新时代、讴歌新时代的使命,勇于回答时代课题,从当代中国的伟大创造中发现创作的主题、捕捉创新的灵感,深刻反映我们这个时代的历史巨变,描绘我们这个时代的精神图谱,为时代画像、为时代立传、为时代明德。
习近平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切成就都归功于人民,一切荣耀都归属于人民。要战胜前进道路上的种种风险挑战,顺利实现中共十九大描绘的宏伟蓝图,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汇集和激发近14亿人民的磅礴力量。文学艺术创造、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首先要搞清楚为谁创作、为谁立言的问题,这是一个根本问题。人民是创作的源头活水,只有扎根人民,创作才能获得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源泉。文化文艺工作者要走进实践深处,观照人民生活,表达人民心声,用心用情用功抒写人民、描绘人民、歌唱人民。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要多到实地调查研究,了解百姓生活状况、把握群众思想脉搏,着眼群众需要解疑释惑、阐明道理,把学问写进群众心坎里。
习近平强调,要坚持以精品奉献人民。一切有价值、有意义的文艺创作和学术研究,都应该反映现实、观照现实,都应该有利于解决现实问题、回答现实课题。希望大家立足中国现实,植根中国大地,把当代中国发展进步和当代中国人精彩生活表现好展示好,把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阐释好。文艺创作要以扎根本土、深植时代为基础,提高作品的精神高度、文化内涵、艺术价值。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要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提出具有自主性、独创性的理论观点。
习近平指出,要坚持用明德引领风尚。文化文艺工作者、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都肩负着启迪思想、陶冶情操、温润心灵的重要职责,承担着以文化人、以文育人、以文培元的使命。大家理应以高远志向、良好品德、高尚情操为社会作出表率。要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树立高远的理想追求和深沉的家国情怀,努力做对国家、对民族、对人民有贡献的艺术家和学问家。要坚守高尚职业道德,多下苦功、多练真功,做到勤业精业。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尊自重、自珍自爱,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
习近平强调,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70年砥砺奋进,我们的国家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无论是在中华民族历史上,还是在世界历史上,这都是一部感天动地的奋斗史诗。希望大家深刻反映70年来党和人民的奋斗实践,深刻解读新中国70年历史性变革中所蕴藏的内在逻辑,讲清楚历史性成就背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优势,更好用中国理论解读中国实践,为党和人民继续前进提供强大精神激励。
习近平指出,人心是最大的政治,共识是奋进的动力。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需要汇聚全民族的智慧和力量,需要广泛凝聚共识、不断增进团结。要准确把握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聚焦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履职尽责,加强和改进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广泛凝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正能量。希望各位政协委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在方方面面都发挥带头作用,做到不负重托、不辱使命。
u 学习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必学)
u 学习省委《关于力戒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三十条措施》,提高政治站位,着力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激励广大干部担当作为。
u 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不能没有灵魂》,深刻感受历史性成就背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优势。
学习资料一: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新华社北京5月21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推动形成全党从严从实抓党员教育管理的良好态势。《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总结吸收实践创新成果,对党员教育管理的内容、方式、程序等作出规范,是新时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
通知强调,《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激发党组织的生机活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夯实党长期执政基础,实现党伟大执政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按照党章要求和《条例》规定,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各级党委各党组要把抓好党员教育管理作为重大政治责任,采取有力措施,严格贯彻执行《条例》,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防止形式主义。要抓好《条例》的宣传解读和学习培训,使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严格执行《条例》规定。中央组织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条例》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党组织应当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引导党员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增强党性,提高素质,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相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不断增强党员教育管理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建设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的党员队伍。
第四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将严的要求落实到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接受教育管理;
(二)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突出党性教育和政治理论教育,引导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党员教育管理质量和实效,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分类指导,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党支部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作用。
第二章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第五条 把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作为党员教育管理的首要政治任务,引导党员充分认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意义,自觉学懂弄通做实。
第六条 组织党员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要义、基本精神、实践要求,掌握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增强政治自觉、理论自信、情感融入。建立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内容的党员教育教材体系。
教育引导党员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
第七条 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采取集中轮训、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理论宣讲、组织生活、在线学习培训等方式,形成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长效机制,推动党员学深悟透、入脑入心。
第八条 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引导党员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学以致用、知行合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增强过硬本领,做好本职工作,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全面学、系统学、贯通学、深入学、跟进学,自觉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章 党员教育基本任务
第九条 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基本知识,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努力掌握并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
第十条 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严格党内政治生活锻炼,教育党员旗帜鲜明讲政治,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做到“四个服从”,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一条 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引导党员牢记入党誓词,坚持合格党员标准,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培育良好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家风。加强宪法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党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十二条 加强党的宗旨教育,引导党员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提高群众工作本领,密切联系服务群众。
第十三条 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引导党员学习党史、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铭记党的奋斗历程,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传承红色基因,践行共产党人价值观,激发爱国主义热情。
第十四条 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围绕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大决策、推进落实重大任务,宣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解读世情国情党情,回应党员关注的问题,引导党员正确认识形势,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要求上来。
第十五条 注重知识技能教育,根据党员岗位职责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引导党员学习掌握业务知识、科技知识、实用技术等,帮助党员提高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增强服务本领。
第四章 党员日常教育管理主要方式
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运用“三会一课”制度,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管理。党员应当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进行学习交流,汇报思想、工作等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参加双重组织生活。
党支部应当每月开展1次主题党日,贴近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开展志愿服务等。
党员应当按期交纳党费。党组织应当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一般以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党组织负责人应当经常同党员谈心谈话,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 市、县党委或者基层党委每年应当组织党员集中轮训,主要依托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基层党校等进行。根据事业发展和党的建设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中心工作和党员实际,确定培训内容和方式。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参加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围绕学习教育主题,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查找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
省级党委、行业系统党组织可以根据党员思想状况和党的建设需要,适时开展专题学习教育。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不同群体党员实际,通过树立、学习身边的榜样,设立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开展设岗定责、承诺践诺等,引导党员做好本职工作,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创先争优,在联系服务群众、完成重大任务中勇于担当作为,做到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急关头豁得出来。
鼓励和引导党员参与志愿服务。党员应当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坚持从严教育管理和热情关心爱护相统一,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激励关怀帮扶党员。
针对老党员的身体、居住和家庭等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方式,进行教育管理服务,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身患重病甚至失能的党员,组织活动和开展学习教育不作硬性要求,党组织通过送学上门、走访慰问等方式,给予更多关心照顾。
第五章 党籍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基层党委审批接收的预备党员,自通过之日起,即取得党籍。
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党员,一般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
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所在党支部或者上级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停止党籍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恢复党籍。对劝其退党、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党除名、退党除名、开除党籍的,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第二十五条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有固定工作单位并且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经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园区、楼宇等党组织。
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以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查核党员档案。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仍然负有管理责任。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第二十六条 对没有人事档案的党员,应当由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者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党员档案电子化管理。
第六章 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严格组织生活、听取群众意见、检查党员工作等多种方式,监督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情况,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履行党员义务、联系服务群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发现党员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以及群众对其有不良反映的,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二十九条 对党员不按照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流动到外地工作生活不与党组织主动保持联系的,以及存在其他与党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进提高。
第三十条 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党员,党组织应当作出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时间不超过1年。对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应当采取帮助教育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
(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
(二)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
(四)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五)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六)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违犯党纪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七章 流动党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对外出6个月以上并且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应当保持经常联系,跟进做好教育培训、管理服务等工作。在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流出地党组织可以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组织。
流入地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党员日常管理。按照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方式,组织流动党员就近就便参加组织生活。乡镇、街道、村、社区、园区等党群服务中心应当向流动党员开放。流动党员可以在流入地党组织或者流动党员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
对具备转移组织关系条件的流动党员,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应当衔接做好转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党支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同流动党员保持联系。乡镇党委应当掌握流动党员基本情况,指导督促党支部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利用流动党员集中返乡等时机,组织其参加组织生活或者教育培训。对政治素质较好、有致富带富能力的流动党员,应当及时纳入村后备力量培养。
城市社区党组织对异地居住的流动党员,引导其向居住地党组织报到,自觉参加居住地党组织的活动,接受党组织管理。对在异地定居的党员,引导和帮助其及时转移组织关系。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才党员党组织,理顺流动人才党员组织关系,加强和改进流动人才党员日常教育管理。
第三十四条 高校党组织对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应当继续履行管理职责。党员组织关系保留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对符合转出组织关系条件的及时转出。
对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由原就读高校或者工作单位党组织保留其组织关系,每半年至少与其联系1次。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返回后按照规定恢复组织生活。
第八章 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
第三十五条 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改进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推进基层党建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不断提高党员教育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三十六条 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健全党员信息库,加强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动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和党员电化教育创新发展,推进党员教育管理网站、移动客户端等平台一体化建设,建立党性教育基地网上平台,打造党务、政务、服务有机融合的网络阵地。
第三十七条 坚持网上和网下相结合,依托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开展党员信息管理、党组织活动指导管理、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发展党员管理和党费管理等业务应用,为党员提供在线学习培训、转接组织关系、参与党内事务和关怀帮扶等服务。
注重利用信息数据,对党员队伍状况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进行实时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党员应当主动学网用网,依托各类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积极参加在线学习培训,认真参加党组织的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通过网络向群众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听取群众意见,联系服务群众。
党组织应当教育引导党员严格规范网络行为,敢于同网上错误言论作斗争,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违反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内容。
第九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第三十九条 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牵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中央宣传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教育部党组、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等参加,建立全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规划部署、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组织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建立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机构。建立健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机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中央组织部主要负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抓好党员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的组织安排,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主要负责党员纪律作风教育,指导开展党员监督,查处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中央宣传部主要负责党员政治理论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指导协调编写党员教育教材,组织党员先进典型的学习宣传。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主要负责党员领导干部培训,指导地方党校(行政学院)将党员教育培训列入教学计划,保证课时和教学质量。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主要负责指导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级党组织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教育部党组主要负责宏观指导高等学校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主要负责所监管企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宣传部、党校(行政学院)、机关工委、教育工委、国资委党委等,分别按照职能职责,承担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任务。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部门单位党组(党委)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要求,定期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分析党员队伍状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措施。
基层党委履行抓党员教育管理的基本职责,推动落实上级党组织工作安排,组织做好党员集中培训、组织关系管理、表彰激励、关怀帮扶、组织处置、纪律处分等工作,指导所辖党支部做好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党支部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党小组应当落实党支部关于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要求和任务。
第四十一条 乡镇、街道、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等基层党委,按照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承担指导督促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
实行党员教育讲师聘任制,县级以上党委从优秀党校教师、基层党组织书记、先进模范人物、党务工作者、专家学者、实用技术人才、离退休干部等人员中选聘党员教育讲师。
加强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和基层党校建设。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应当将党员集中培训作为重要任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党员教育讲师到基层授课。注重发挥党群服务中心、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基地、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的作用。
加强全国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建设规划,组织编写全国党员教育基本教材。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开发各具特色、务实管用的党员教育教材。
第四十二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结合实际按照党员数量划拨,重点保障农村、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等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员教育管理,形成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党委留存的党费主要用于教育培训党员、支持基层党组织开展组织生活。加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支持。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委各党组应当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基层党委每年把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中,对党组织负责人抓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出评价。上级党组织在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中,应当考核检查下级党组织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
对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失职失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追责。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5月6日起施行。
学习资料二:
江西:省委出台三十条措施大力为基层减负
3月29日,省委印发《关于力戒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三十条措施》,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拿出有效管用的整治措施,大力为基层松绑减负、激励广大干部担当作为,加快推进江西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明确2019年为“基层减负年”。省委《三十条措施》对标对表中央精神,契合江西实际,充分表明了省委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持之以恒狠抓作风建设,关心干部、心系群众、着力给基层松绑减负的坚定决心,必将进一步激发干部主动作为、攻坚克难的责任担当。
省委《三十条措施》着重从思想观念、工作作风和领导方法上找根源、抓整改,坚决全面彻底肃清苏荣案余毒,深入整治“怕慢假庸散”等作风顽疾,全面查处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组织开展“新时代赣鄱先锋”选树学活动,引导全省树立正确政绩观。
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省委《三十条措施》针对严重制约发展、基层反映强烈的问题出台了一系列务实管用、细化量化的新举措,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精简文件方面,明确2019年以省委和省委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总量减少20%以上,其中发给县处级的文件减少50%以上;明确除有明确规定外,各地各部门贯彻省委文件一般不制定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切实解决照搬照抄、层层发文问题。
压缩会议方面,明确2019年省市县三级会议总量减少30%以上;明确各部门召开的工作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明确全省性重要会议的讲话、报告等一般控制在90分钟以内,主持讲话一般控制在20分钟以内。
规范督查检查考核方面,要求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原则上每年最多开展1次综合性督查检查考核,省一级对县乡村和厂矿企业学校的督查检查考核事项减少50%以上;明确提出不得要求事事留痕、层层报数,坚决纠正过度依赖层层签订“责任状”、动辄“一票否决”来推动工作的片面做法。
改进问责追责程序方式方面,强调改进谈话函询方式和控告申诉方法,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防止问责追责不够精准、泛化简单化问题;强调正确对待和使用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该使用的及时使用、该重用的大胆重用。
完善激励关怀机制方面,明确研究制定容错纠错和为受到不实举报干部澄清正名的具体措施,细化党内关怀帮扶办法,切实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热情,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让干事创业者心无旁骛、轻装前行。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要求,江西省力戒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三十条措施具体如下。
一、树立正确政绩观
1.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从更高层次贯彻落实,在学懂弄通做实上持续见效。
2.将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重要内容。
3.坚决查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并以适当方式通报曝光。完善政绩评价考核机制,引导全省树立正确政绩观。
4.坚决全面彻底肃清苏荣案余毒,深入整治“怕、慢、假、庸、散”等作风顽疾,全面排查整改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
5.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防止和纠正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用心、不务实、不尽力,口号喊得震天响、行动起来轻飘飘的问题,把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要求落到实处。
二、大幅精简文件
6.大幅度减少文件数量,2019年以省委和省委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总量减少20%以上,其中发给县处级的文件减少50%以上。各地各部门文件数量也要明显减少。
7.严格执行省委年度发文计划,未列入计划的,一般不予发文;确需发文的,从严把关,按程序报批。
8.发扬“短实新”文风,反对穿靴戴帽。省委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超过10页。贯彻上级文件的实施意见或实施细则,原则上篇幅不超过上级文件。
9.除有明确规定外,各地各部门贯彻省委文件一般不制定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可结合实际制定务实管用的举措。领导同志在会议上的讲话、报告,已印发会议材料或其主要精神已经公开报道的,原则上不再制发文件。凡部门或议事协调机构发文能够解决问题的,不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发文。
10.科学确定文件发布层次和印发范围,减少普发性文件,避免重复发文、层层发文。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报送公文。
三、大力压缩会议
11.减少会议数量,2019年省市县三级会议总量减少30%以上。严格执行省委年度会议计划,没有列入计划的原则上不得召开,临时增加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12.以省委或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或者需邀请省委领导出席的各类会议,一律由省委办公厅统筹安排。同一部门承办、会议内容大体相近、参会人员大体相同的全省性会议或议事协调机构会议,合并召开或套开。能以议事协调机构或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以省委或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各部门召开的工作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13.除省委全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省两会等重要会议或以电视电话和视频形式召开的会议外,其他全省性会议参会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00人,部门工作性会议不得超过150人。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不出席部门工作性会议。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由分管省领导主持召开的会议一律不得邀请设区市党委、政府和省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会;省直部门会议一般不请设区市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参会,一律不得邀请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会。
14.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原则上只开到设区市一级,直接开到县(市、区)及以下层级的会议,一般采用电视电话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市、县(市、区)可紧接着部署落实,以减少层层开会。
15.全省性重要会议的讲话、报告等一般控制在90分钟以内,主持讲话一般控制在20分钟以内。一般工作性会议不安排交流发言,确需发言的可采取书面形式。除有审议事项外,部门工作性会议一律不安排分组讨论。
四、规范督查检查考核
16.严控督查检查考核总量和频次,省一级对县乡村和厂矿企业学校的督查检查考核事项减少50%以上。
17.未列入年度计划或未经审批的督查检查考核,一律不得开展。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原则上每年最多开展1次综合性督查检查考核,同类事项应合并进行,涉及多部门的联合进行。
18.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及依法依规开展的督查检查考核外,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不得自行设置以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为对象的督查检查考核项目;未经授权,不得在部门文件中自行规定全省性督查检查考核事项,不得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开展督查检查考核。
19.倡导以暗访为主的真督实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不得以问责代替整改,坚决刹住“迎检文化”蔓延苗头。
20.调查研究合理安排线路,坚持轻车简从,避免扎堆调研,杜绝应景式调研,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不干扰基层正常工作。
21.各地各部门不得要求基层事事留痕,不得随意要求基层填表报数、层层报材料,不能简单以领导批没批、开过多少会、出台多少文、材料好不好、留痕多与少等作为评判工作好坏的标准。
22.纠正过度依赖层层签订“责任状”、动辄“一票否决”来推动工作的片面做法,凡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没有明确规定的一律取消。
23.整治基层挂牌过多问题,凡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没有明确规定,或不符合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牌子一律取消。规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设立程序,全面清理各类议事协调机构。
五、改进问责追责程序方式
24.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精准运用“四种形态”,纠正和防止监督执纪畸轻畸重、问责泛化简单化等问题。
25.改进谈话和函询方式,改进控告申诉方法。对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不予受理,做到严肃、规范、精准、慎重问责,坚决防止“一有错就问责、一问责就动纪”的倾向。
26.正确对待被问责的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有关条件的,该使用的及时使用,该重用的大胆重用。
六、完善激励关怀机制
27.研究制定容错纠错和为受到不实举报干部澄清正名的具体措施,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热情。
28.研究制定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关怀帮扶办法》实施细则。
七、加强组织领导
29.建立省级层面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推进“基层减负年”工作。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以切实管用的措施下大力气解决好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
30.在全省组织开展“新时代赣鄱先锋”选树学活动,营造学优看齐、担当作为、奋发进取的浓厚氛围。
学习资料三:
习近平: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不能没有灵魂
新华社北京3月4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3月4日下午看望了参加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的文化艺术界、社会科学界委员,并参加联组会,听取意见和建议。他强调,新时代呼唤着杰出的文学家、艺术家、理论家,文艺创作、学术创新拥有无比广阔的空间,要坚定文化自信、把握时代脉搏、聆听时代声音,坚持与时代同步伐、以人民为中心、以精品奉献人民、用明德引领风尚。
联组会上,田沁鑫、邓纯东、陈力、王学典、王春法、李大进、冯远征、李前光等8位委员,围绕攀登文艺新高峰、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坚持为人民创作、防范和化解意识形态领域风险、发挥博物馆作用、加强基层政府法治建设、重视艺术传承、推进文艺事业守正创新等作了发言。
习近平在听取大家发言后发表讲话。他表示,来看望全国政协文艺界、社科界的委员,听取意见和建议,感到非常高兴。他代表中共中央,向在座各位委员,向广大文化文艺工作者、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向广大政协委员,致以诚挚的问候。
习近平强调,2018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道路上,中共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我国经济增长保持在合理区间,社会大局保持稳定,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增强,实现了贯彻落实中共十九大精神开门红。这些成绩来之不易,是中共中央坚强领导的结果,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结果,也凝结着包括在座各位同志在内的广大政协委员的心血和智慧。
习近平指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不能没有灵魂。文化文艺工作、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就属于培根铸魂的工作,在党和国家全局工作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中央一直高度重视文化文艺事业、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几年来,文化文艺界、哲学社会科学界紧紧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明方向、正导向,转作风、树新风,出精品、育人才,在正本清源上展现新担当,在守正创新上实现新作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更加巩固,为人民创作的导向更加鲜明,文化文艺创作生产质量不断提升,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建设加快推进,取得了显著成绩。文化艺术界、社会科学界的政协委员做了大量工作。
习近平强调,要坚持与时代同步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希望大家承担记录新时代、书写新时代、讴歌新时代的使命,勇于回答时代课题,从当代中国的伟大创造中发现创作的主题、捕捉创新的灵感,深刻反映我们这个时代的历史巨变,描绘我们这个时代的精神图谱,为时代画像、为时代立传、为时代明德。
习近平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切成就都归功于人民,一切荣耀都归属于人民。要战胜前进道路上的种种风险挑战,顺利实现中共十九大描绘的宏伟蓝图,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汇集和激发近14亿人民的磅礴力量。文学艺术创造、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首先要搞清楚为谁创作、为谁立言的问题,这是一个根本问题。人民是创作的源头活水,只有扎根人民,创作才能获得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源泉。文化文艺工作者要走进实践深处,观照人民生活,表达人民心声,用心用情用功抒写人民、描绘人民、歌唱人民。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要多到实地调查研究,了解百姓生活状况、把握群众思想脉搏,着眼群众需要解疑释惑、阐明道理,把学问写进群众心坎里。
习近平强调,要坚持以精品奉献人民。一切有价值、有意义的文艺创作和学术研究,都应该反映现实、观照现实,都应该有利于解决现实问题、回答现实课题。希望大家立足中国现实,植根中国大地,把当代中国发展进步和当代中国人精彩生活表现好展示好,把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阐释好。文艺创作要以扎根本土、深植时代为基础,提高作品的精神高度、文化内涵、艺术价值。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要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提出具有自主性、独创性的理论观点。
习近平指出,要坚持用明德引领风尚。文化文艺工作者、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都肩负着启迪思想、陶冶情操、温润心灵的重要职责,承担着以文化人、以文育人、以文培元的使命。大家理应以高远志向、良好品德、高尚情操为社会作出表率。要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树立高远的理想追求和深沉的家国情怀,努力做对国家、对民族、对人民有贡献的艺术家和学问家。要坚守高尚职业道德,多下苦功、多练真功,做到勤业精业。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尊自重、自珍自爱,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
习近平强调,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70年砥砺奋进,我们的国家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无论是在中华民族历史上,还是在世界历史上,这都是一部感天动地的奋斗史诗。希望大家深刻反映70年来党和人民的奋斗实践,深刻解读新中国70年历史性变革中所蕴藏的内在逻辑,讲清楚历史性成就背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优势,更好用中国理论解读中国实践,为党和人民继续前进提供强大精神激励。
习近平指出,人心是最大的政治,共识是奋进的动力。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需要汇聚全民族的智慧和力量,需要广泛凝聚共识、不断增进团结。要准确把握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聚焦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履职尽责,加强和改进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广泛凝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正能量。希望各位政协委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在方方面面都发挥带头作用,做到不负重托、不辱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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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8 09:02
dangb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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