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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医院2022年1月政治学习内容
发布日期:2022-02-09 09:54信息来源:未知作者:dangban访问次数:
2022年1月政治学习内容
 目录
  1. 学习党史学习教育总结会议精神(必学)
  2. 学习中共中央政治局党史学习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会议精神
  3. 学习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内容
  4. 学习易炼红书记在省委务虚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必学)
  5. 学习《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和我省实施意见 
一、学习党史学习教育总结会议精神
习近平作出重要指示强调,不断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满怀信心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王沪宁出席党史学习教育总结会议并讲话。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作出重要指示指出,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是党中央立足百年党史新起点、着眼开创事业发展新局面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一年来,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党中央部署,按照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的要求,精心组织实施、有力有序推进,整个党史学习教育求实、务实、扎实,广大党员、干部受到了一次全面深刻的政治教育、思想淬炼、精神洗礼,全党历史自觉、历史自信大大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大大提升,达到了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的目的。
习近平强调,要认真总结这次党史学习教育的成功经验,建立常态化、长效化制度机制,不断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要聚焦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全党学深悟透党的创新理论,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定走好中国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和决心,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满怀信心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党史学习教育总结会议12月24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王沪宁出席会议并讲话。他表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阐明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重大意义,充分肯定党史学习教育的显著成效和重大成果,对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提出明确要求,为总结好、巩固好、拓展好党史学习教育提供了重要遵循。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
王沪宁表示,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之际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党史学习教育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党百年奋斗的历史价值和学习党史的根本目的、基本要求、科学态度,把我们对党的历史的认识提升到新高度,为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提供了根本遵循。一年来,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党史学习教育扎实深入开展,广大党员、干部受到全面深刻的历史自信、理论自觉、政治意识、性质宗旨、革命精神、时代责任教育,在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上取得显著成效。要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推动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引向深入,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深刻领悟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要求上来,以强烈的历史主动精神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
黄坤明在会上传达了习近平的重要指示并主持会议,丁薛祥、杨晓渡、陈希和苗华出席会议。
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小组成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党史学习教育中央指导组负责同志、中央宣讲团成员等参加会议。会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分会场。
二、学习中共中央政治局党史学习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会议精神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强调,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党的百年奋斗历史经验,增加历史自信,增进团结统一,增强斗争精神。
中共中央政治局于12月27日至28日召开党史学习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以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党的百年奋斗历史经验,坚定历史自信,不忘初心使命,勇于担当作为,走好新的赶考之路为主题,联系中央政治局工作,联系带头严格执行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联系带头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实际,联系带头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的实际,联系带头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实际,回顾一年来中央政治局加强自身建设情况,总结成绩,查摆不足,进行党性分析,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会前,有关方面做了认真准备。中央政治局同志与有关负责同志谈心谈话,听取意见和建议,撰写发言提纲。会议审议了《关于2021年中央政治局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情况的报告》和《关于2021年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情况的报告》。随后,中央政治局的同志逐个发言,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中央政治局同志的发言,围绕会议主题谈了认识和思考,并结合自己实际情况认真查摆、深刻剖析,体现了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体现了从严从实的要求,体现了开诚布公、相互提醒的气氛。
会议强调,今年是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一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隆重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胜利召开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制定党的第三个历史决议,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一年来,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交织影响,国内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极为繁重艰巨,全党全国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构建新发展格局迈出新步伐,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加快壮大,改革开放全面深化,民生保障有力有效,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推进,社会大局保持稳定,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加快推进,战胜多种严重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扎实有力,我国经济发展和疫情防控保持全球领先地位,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取得新的重大成就,“十四五”实现良好开局。
中央政治局的同志一致认为,党确立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心愿,对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对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具有决定性意义。中央政治局的同志必须深刻认识、深刻理解,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中央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不断开创各项工作新局面。
会议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这些年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进程中极不寻常、极不平凡。党面临形势环境的复杂性和严峻性、肩负任务的繁重性和艰巨性世所罕见、史所罕见。习近平总书记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家、战略家的胆略,谋划国内外大局,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工作,领导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抓住机遇、攻坚克难,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有习近平总书记作为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掌舵领航,在于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百年党史给我们的一个重要启示就是,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是党在重大时刻凝聚共识、果断抉择的关键,是党团结统一、胜利前进的重要保证。中央政治局的同志必须带头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展现新气象新作为。
会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从中央政治局做起,从作风建设入手,着力纠治“四风”,解决党风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弊端。今年,我们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传承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我们深化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瘴痼疾,建立基层减负常态化机制,激发基层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经过坚持不懈努力,党风政风焕然一新,社风民风持续向好。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四风”顽疾仍存抬头隐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具有顽固性和反复性,且花样不断翻新。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任何时候都不能松懈。要坚持自我革命,以钉钉子精神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整治“四风”、落实为基层减负各项规定,完善长效机制。中央政治局的同志要继续努力,为全党带好头、作示范。
会议认为,明年我们党将召开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这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中央政治局的同志要带头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上出新招硬招实招,切实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工作中去。
习近平在讲话中对中央政治局各位同志的对照检查发言进行了总结,并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提出了要求,认为这次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得很好、很有成效,交流了思想,检视了问题,明确了方向,是中央政治局的同志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成果检验,对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具有重要意义。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对改进中央政治局的工作很有帮助。
习近平强调,我们党走过了一百年的光辉历程,团结带领人民取得了举世瞩目的重大成就,积累了极其宝贵的历史经验。党的历史是最生动、最有说服力的教科书。我们党历来重视党史学习教育。对历史进程的认识越全面,对历史规律的把握越深刻,党的历史智慧越丰富,对前途的掌握就越主动。今年,党中央决定在全党全社会开展党史总结、学习、教育、宣传,强调全党要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就是为了增加历史自信、增进团结统一、增强斗争精神。
习近平指出,在新的赶考之路上,我们能否继续交出优异答卷,关键在于有没有坚定的历史自信。一百年来,我们党致力于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致力于为人类谋进步、为世界谋大同,天下为公,人间正道,这是我们党具有历史自信的最大底气,是我们党在中国执政并长期执政的历史自信,也是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继续前进的历史自信。今天,我们完全可以说,中国共产党没有辜负历史和人民的选择。
习近平强调,历史认知是历史自信的重要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坚持唯物史观、正确党史观,在党和国家历史问题上正本清源,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要真正解决好这个问题,仍然需要党郑重、全面、权威地对党的历史作出科学总结,并在此基础上持之以恒推进党史总结、学习、教育、宣传,让正确党史观更深入、更广泛地树立起来,让正史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识,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和全体人民特别是广大青年坚定历史自信、筑牢历史记忆,满怀信心地向前进。
习近平指出,党的团结统一是党的生命,善于在总结历史中统一思想、统一行动,是我们党的成功经验。党的团结统一首先是政治上的团结统一。党的十八大以来,经过全党共同努力,党的团结统一达到了新的高度。党中央决定,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突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这个重点。这对全党在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上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的伟大胜利具有重大意义。
习近平强调,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作出党的第三个历史决议,就是要告诫全党在新时代前进的征程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回答好“从哪里来、往哪里去”这个基本命题,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让广大人民群众从百年党史中深刻认识中国共产党是一个什么样的党,从而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
习近平指出,马克思主义产生和发展、社会主义国家诞生和发展的历程充满着斗争的艰辛。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斗争之艰难、流血牺牲之惨烈世所罕见。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经历了一系列重大风险挑战,我们都毫不畏惧、奋勇向前,以坚忍不拔的斗争赢得了胜利。新的时代条件下,我们要总结运用好党积累的伟大斗争经验,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发扬斗争精神,掌握斗争策略,练就斗争本领,保持越是艰险越向前的大无畏气概,有效应对前进道路上各种可以预料和难以预料的风险挑战,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航船劈波斩浪、一往无前。
习近平强调,要从党的百年奋斗史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加强中央政治局自身建设。中央政治局的同志要自觉践行初心使命,有大格局、大情怀,站得高、看得远、谋得深、想得实,看淡个人得失、看开功名利禄,时刻以党和人民事业为重,始终同人民群众心心相印、生死相依、命运与共。要带头坚定理想信念,从理想信念中获得察大势、应变局、观未来的指路明灯,获得奋斗不止、精进不怠的动力源泉,获得辨别是非、廓清迷雾的政治慧眼,获得抵御侵蚀、防止蜕变的强大抗体。要带头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不仅自己要坚定清醒,而且要在推动全党做到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上自觉用力,特别是要防止和克服不良倾向。要具有很强的战略眼光、前瞻眼光,聚焦新的实践提出的新课题,发扬民主、集思广益,提出符合实际、符合规律的决策建议。要带头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不折不扣执行上下功夫,推动分管领域、分管部门全面深入学习领会党中央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对“国之大者”领悟到位,确保执行不偏向、不变通、不走样。
习近平指出,召开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是中央政治局明年工作的首要政治任务。中央政治局的同志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各方面工作。今明两年正值换届。领导同志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遵守组织纪律、换届纪律。要教育引导领导干部正确看待组织、正确看待自己,服从大局、服从组织、服从安排,振奋起共产党人应有的精气神,把全部精力用到干事创业上。
习近平指出,在这次民主生活会上,中央政治局的同志就做好工作提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有的涉及中央工作,有的涉及部门工作,有的涉及地方工作,会后要抓紧研究、拿出举措、改进工作,务求取得实效。
 三、学习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内容
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
中共中央政治局12月6日下午就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行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我国正处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对外开放深入推进,需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提高全面依法治国能力和水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徐显明同志就这个问题进行讲解,提出了工作建议。中央政治局的同志认真听取了他的讲解,并进行了讨论。
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重要讲话。他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完善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制度,基本形成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抓住法治体系建设这个总抓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统筹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
习近平强调,我们已经踏上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日益增长的要求,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促进共同富裕,都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顺应事业发展需要,坚持系统观念,全面加以推进。
习近平指出,要坚持法治体系建设正确方向,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定性,正确处理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等重大问题上做到头脑特别清晰、立场特别坚定。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法治体系建设全过程。
习近平强调,要加强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等重要领域立法,加强民生领域立法,努力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要发挥依规治党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政治保障作用,形成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辅相成的格局。要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提高立法效率,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各级立法机构和工作部门要遵循立法程序、严守立法权限,切实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影响。要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旗帜鲜明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绝不容许利用职权干预司法、插手案件。
习近平指出,要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健全执法权、司法权、监察权运行机制,健全权力制约和监督。要加快构建系统完备、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加强对立法权、执法权、监察权、司法权的监督,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要完善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加快发展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等法律服务队伍,深化执法司法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要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继续依法打击执法司法领域腐败,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
习近平强调,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强涉外领域立法,推动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要把拓展执法司法合作纳入双边多边关系建设的重要议题,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习近平指出,要加强法治理论研究和宣传,加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要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落实到各法学学科的教材编写和教学工作中,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强烈家国情怀、扎实法学根底的法治人才。要加强对律师队伍的政治引领,教育引导广大律师自觉遵守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等从业基本要求,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要把推进全民守法作为基础工程,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要总结我国法治体系建设和法治实践的经验,阐发我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讲好中国法治故事。
习近平强调,各级党委要担负好主体责任,聚焦重大部署、重要任务、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主动担当作为,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各条战线各个部门要齐抓共管、压实责任、形成合力,提高工作法治化水平。
四、学习易炼红书记在省委务虚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易炼红在省委务虚会上强调,扎实推动各项工作“作示范、勇争先”,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12月20日,江西省委书记易炼红主持召开省委务虚会。他强调,迎接和贯彻党的二十大,是明年全部工作必须聚焦的主题主线。我们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第十五次党代会部署要求,聚焦聚力“作示范、勇争先”目标要求,扎实做好明年全省各项工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叶建春、吴忠琼等省委常委以及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并发言。大家在发言中自觉对标对表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主动把各自分管的工作放到全省乃至全国的大局中去思考、谋划和推进,坚持问题导向、带着问题思考,既讲思路和方向,又谈对策和办法,就做好明年全省工作碰撞思想、集中智慧、凝聚共识。
易炼红对照“作示范、勇争先”目标要求,客观总结了今年全省工作成效,清醒辩证地分析了江西所处的发展方位和面临的发展形势。他指出,当前江西发展正处在厚积薄发、爬坡过坎、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进则跨越赶超、滞则掉队落伍。我们要把握好成绩和不足、标兵和追兵、机遇和挑战,清醒认识区域发展的激烈竞争态势,精准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增强发展信心、保持战略定力,抢抓机遇、乘势而上,直面挑战、攻坚克难,在新的起点上不断开拓经济社会发展新境界新局面。
易炼红强调,各设区市、县(市、区)和各新区、开发区要放大“坐标系”,找准“参照物”,自觉把工作放到全省、全国发展大格局中去审视和谋划,放宽视野格局、善于激流勇进,不断寻求新跨越新突破、提升自身发展能级,努力形成千帆竞发、百舸争流之势。各部门要围绕打造让党放心、人民满意的模范机关,瞄准一流的目标、争创一流的业绩,努力实现在全国系统中的排名持续进位、创先争优,真正做到有特色、有地位、有影响,以新担当新作为为全省发展大局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支撑。
易炼红强调,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稳住”“进好”“调优”要求,加快推动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要全力以赴稳定增长,牢固树立“项目为王”的理念,进一步扩大有效投资、释放消费潜力,助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坚定做强做优产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倍增,大力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政策链、资金链深度融合。纵深推进改革开放,加强改革顶层设计、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加快打造内陆双向开放新高地。有序有力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深化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努力在新一轮竞争中赢得先机、抢得优势。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用心用情用力办好民生实事,让群众有更真切的获得感幸福感。
易炼红强调,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进一步改进党的领导方式,着力提高各级党委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抓落实的能力。要统筹抓好各项工作落实,推动建立“人人有责、层层有责、地地有责”的责任体系,一步一个脚印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高质量落实落地。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不断提高观大势谋大局、解难题攻难关、抓班子带队伍的能力本领,凝聚力量携手书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江西的精彩华章。
五、学习《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提高统一战线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统一战线,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联盟。
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和战略方针,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法宝。
第三条 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服务,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服务,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服务。
第四条 统一战线工作的原则是: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坚持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四)坚持大团结大联合;
(五)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
(六)坚持尊重、维护和照顾同盟者利益;
(七)坚持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八)坚持大统战工作格局。
第五条 统一战线工作范围是:
(一)民主党派成员;
(二)无党派人士;
(三)党外知识分子;
(四)少数民族人士;
(五)宗教界人士;
(六)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七)新的社会阶层人士;
(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
(九)香港同胞、澳门同胞;
(十)台湾同胞及其在大陆的亲属;
(十一)华侨、归侨及侨眷;
(十二)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
统一战线工作对象为党外人士,重点是其中的代表人士。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
第六条 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在统一战线工作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保证统一战线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构建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有关方面各负其责的大统战工作格局。
第七条 党中央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重大理论方针政策和涉及统一战线工作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部署、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研究统一战线重大问题,向党中央提出建议。
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统战部。
第八条 地方党委对本地区统一战线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重视加强基层统一战线工作;
(二)定期研究统一战线重大问题、部署重要工作,每年向党中央或者上一级党委报告统一战线工作情况;
(三)按照权限制定统一战线工作相关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推动制定统一战线工作相关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的学习、研究、宣传和教育,把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教学内容,把统一战线工作纳入宣传工作计划,把统一战线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内容;
(五)落实党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部门和统战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选优配强统战系统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加强统战干部、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和有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本领域统一战线工作;
(七)发现、培养、使用、管理党外代表人士,健全领导干部与党外代表人士联谊交友制度。
其他部门、单位的党组(党委)参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应统一战线工作职责。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以及各级党的机关工委依照授权,加强对党和国家机关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地方党委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担任。
第九条 党中央以及地方党委设置统战部。统战部是党委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党委在统一战线工作方面的参谋机构、组织协调机构、具体执行机构、督促检查机构,承担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等职责,主要是:
(一)贯彻落实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理论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拟订统一战线工作政策和规划,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统一战线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
(二)统筹协调指导统一战线工作,组织协调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三)负责发现、联系和培养党外代表人士,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做好党外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安排党外代表人士担任政府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领导职务的工作。
(四)联系民主党派,牵头协调无党派人士工作,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帮助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五)开展党外知识分子统一战线工作。
(六)统筹协调民族工作,领导民族工作部门依法管理民族事务。
(七)统一管理宗教工作,领导宗教工作部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八)参与制定、推动落实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统筹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统一战线工作。
(九)统筹开展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港澳统一战线工作,开展对台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统一领导海外统一战线工作,统一管理侨务工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涉侨工作。
(十二)协调推进统一战线领域法治建设。
(十三)在统一战线工作中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负责开展统一战线宣传工作。
(十四)指导下级党委统一战线工作,协助管理下一级党委统战部部长;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统一战线工作,协助做好民族、宗教等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推荐工作;加强同政协组织的沟通协调配合;加强对参事室、文史研究馆的工作指导;领导工商联党组,指导工商联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主义学院;做好统一战线有关单位和团体管理工作。
(十五)完成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统战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党中央以及省、市两级党委派出机关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有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其中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明确专人负责。有关人民团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其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应当明确相应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大型国有企业党委(党组)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其他单位党组(党委)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一条 省、市两级党委统战部部长一般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县级党委统战部部长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或者兼任,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按照同级党委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配备。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具备条件的,可以担任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工商联党组书记由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担任。高等学校党委统战部部长担任党委常委或者不设常委会的党委委员。
第三章 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
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中国共产党的好参谋、好帮手、好同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
无党派人士是指没有参加任何政党、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
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无党派人士参照民主党派履行职能。
第十三条 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无党派人士是政治协商的重要组成部分,参加政党协商。政党协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中国共产党全国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有关重要文件的制定、修改;宪法的修改建议,有关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议,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建议;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建议人选;关系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
党中央以及地方党委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政党协商。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以及其他方面的协商。
第十四条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的主要内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重要方针政策、重要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中共中央领导同志的国内考察调研以及重要外事活动,根据统一安排和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民主党派中央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实行互相监督。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基础上,在政治协商、调研考察,参与党和国家有关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执行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受党委委托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监督等工作中,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等方式,对中国共产党进行民主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履职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支持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帮助民主党派解决机构、编制、经费、办公场所、干部交流和挂职锻炼等方面的问题。为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章 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重点对象是:具有高级职称的党外知识分子,学术带头人或者重要业务骨干中的党外知识分子,担任国家机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中型国有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外知识分子,其他有成就、有影响的党外知识分子。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负责本领域本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加强思想引导,支持发挥作用,组织党外知识分子参加统一战线工作和活动。
第十八条 坚持广泛团结、热情服务、积极引导、发挥作用的方针,做好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统一战线工作。
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是党联系留学人员的桥梁纽带、做好留学人员工作的助手和留学人员之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应当建立留学人员组织。留学人员比较集中的其他城市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可以成立留学人员组织。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可以成立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做好党外知识分子思想政治引领工作。
统战部门应当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的领导。
第五章 民族工作
第二十条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第二十一条 围绕促进民族团结、改善民生,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满足各族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各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创新交融,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支持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大力培养民族地区各族干部,大力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积极培养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第二十二条 全面深入持久开展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宣传教育,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学习宣传,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做好城市民族工作。
防范和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六章 宗教工作
第二十三条 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坚持以“导”的态度对待宗教,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
第二十四条 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尊重和保护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坚持政教分离。
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善于用法律法规规范宗教事务管理、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处理宗教领域的矛盾和问题,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自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
防范外国势力干预和支配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防范和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支持和鼓励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
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支持和引导宗教界人士对宗教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文化的阐释,促进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
第二十五条 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和人才培养,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共产党员应当团结信教群众,但不得信仰宗教。
第二十六条 加强基层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宗教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委应当有领导干部分管宗教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章 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七条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制定、宣传和贯彻党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践行新发展理念。
第二十八条 全面贯彻信任、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爱国、敬业、创新、守法、诚信、贡献,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建立健全政企沟通协商制度。了解反映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诉求,帮助其依照法定程序维护合法权益。畅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渠道,引导规范政治参与行为。
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组织,推动统一战线工作向商会组织有效覆盖。
第二十九条 工商联是党领导的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的,具有统战性、经济性和民间性有机统一基本特征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工商联围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主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工商联参加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参照本条例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工商联对所属商会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对会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对所属商会主要负责人进行考察考核。工商联对其他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的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联系、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条 统战部、工商联按照同级党委安排,参与民营企业党建工作。工商联党组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所属会员企业党组织组建工作。
工商联党组对所属商会党建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第八章 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一条 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主要包括: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技术人员、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新媒体从业人员等。
第三十二条 坚持信任尊重、团结引导、组织起来、发挥作用的思路,运用社会化、网络化的方法,通过实践创新基地、联谊组织等形式,分类分众施策,强化思想引领,凝聚政治共识,发挥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三条 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系密切的党政部门、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等,应当发挥职能作用,健全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
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所在街道、社区、园区、企业等的党组织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职责,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第九章 港澳台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四条 港澳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支持港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发展壮大爱国爱港、爱国爱澳力量,增强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国家意识和爱国精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
第三十五条 对台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对台工作大政方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广泛团结海内外台湾同胞,发展壮大台湾爱国统一力量,反对“台独”分裂活动,不断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同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三十六条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指导相关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在港澳台统一战线工作中发挥作用。
第十章 海外统一战线工作和侨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 海外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增进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等对祖国的热爱和对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解认同;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促进中外文化交流;鼓励华侨参与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融入民族复兴伟业;遏制“台独”等分裂势力,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发挥促进中外友好的桥梁纽带作用,营造良好国际环境。
第三十八条 侨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凝心聚力同圆共享中国梦的主题,加强华侨、归侨、侨眷代表人士工作,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为侨服务;统筹国内侨务和国外侨务工作,着力涵养侨务资源,引导华侨、归侨、侨眷致力于祖国现代化建设,维护和促进中国统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致力于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人民的友好合作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保护华侨正当权利和利益,关心华侨的生存和发展,推动和谐侨社建设,教育引导华侨遵守住在国法律,尊重当地文化习俗,更好融入主流社会,为住在国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充分展现守法诚信、举止文明、关爱社会、团结和谐的大国侨民形象。
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利和利益,适当照顾归侨、侨眷特点,积极发挥他们与海外联系广泛的优势作用。
第十一章 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第三十九条 党外代表人士是指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作出较大贡献、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其标准是政治坚定、业绩突出、群众认同。
第四十条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备。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培养和选拔党外代表人士的重要基地作用,注意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以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中发现党外代表人士。
第四十一条 坚持政治培训为主,开展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理论培训。发挥社会主义学院作为统一战线人才教育培养主阵地作用,重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的作用,合理利用高等学校等培训资源。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实践锻炼,将党外干部纳入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总体安排。
第四十二条 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中应当保持适当比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党外代表人士。
全国和省级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
统战部门会商有关部门,负责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外候选人的推荐提名工作。
第四十三条 省、市两级政府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县级政府领导班子从实际出发积极配备党外干部。
各级政府部门除有特殊要求外,均可以积极配备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重点在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紧密联系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性强的部门配备。
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政府部门(单位)行政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政府组成部门中应当配备2名左右党外正职。
第四十四条 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政协中应当占有较大比例,换届时委员不少于60%,常委不少于65%;在各级政协领导班子中副主席不少于50%(不包括民族自治地方)。
全国政协和省级政协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
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委员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占有适当比例。
各级政协委员人选推荐工作应当坚持广泛协商,党内的由组织部门提名,党外的由统战部门提名,其中的民主党派成员、民营经济人士应当在提名前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协商,继续提名的各界别政协委员应当听取政协党组意见。建议名单由统战部门汇总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由组织部门报同级党委审定,之后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 各级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
高等学校领导班子中一般应当配备党外干部,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行政正职。加大在群团组织、科研院所、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中选配党外干部的力度。
坚持参事室统战性、咨询性和文史研究馆统战性、荣誉性的性质,党外参事、党外馆员不少于70%。参事室、文史研究馆领导班子中应当配备党外代表人士。
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聘请党外代表人士担任特约人员。
举荐党外代表人士在有关社会团体任职。
第四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省级民主党派主委、工商联主席、无党派代表人士一般应当进入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
除特殊情况外,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与担任同级职务的党内干部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和各级政协委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民营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
民营企业主要出资人并以经营管理为主要职业的,在推荐安排中应当界定为民营经济人士。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以及在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任职的民营经济人士,应当经综合评价,并征求企业党组织、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和地方工会组织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管理,重点了解掌握其政治表现、思想状况、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和个人重要事项变化情况,特别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政治立场和态度。
统战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党外代表人士管理工作。党委有关部门、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党组、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各负其责,加强日常管理考核。发挥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党派和团体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
第四十九条 搞好党同党外代表人士的合作共事。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保证党外干部对分管工作享有行政管理的指挥权、处理问题的决定权、人事任免的建议权。
第五十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纳入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在优秀年轻干部队伍中统筹考虑党外干部。
建立健全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在动议和讨论决定党外干部的任免、调动、交流前,应当征求统战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章 统战部门自身建设
第五十一条 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教育引导统战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确保党的意志和主张贯彻到统一战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第五十二条 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第五十三条 加强党的组织建设,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树立和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加强干部培养、交流和锻炼,打造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统战干部队伍。
第五十四条 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坚决纠正“四风”,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引导统战干部担当作为,加强同党外人士的团结联系,对党外人士待之以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助之以实,做到诚恳谦和、平等待人、廉洁奉公。
第五十五条 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监督约束统战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第十三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制定完善支持统一战线工作的政策,做好保障工作。
第五十七条 对统一战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本条例执行情况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政治巡视巡察、监督执纪问责范围。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以及危害程度,对相关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由中央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学习《中共江西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精神,做好新时代江西统一战线工作,更好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
1.地方党委对本地区统一战线工作负主体责任,应按照《条例》规定要求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每年向上一级党委报告统一战线工作情况,其他部门、单位的党委(党组)参照履行相应统一战线工作职责。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建立党委常委对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联系支持制度。各级党的机关工委依照授权,加强对同级党和国家机关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2.积极构建大统战工作格局,省、市、县(市、区)党委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党委统战部,明确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健全领导小组运行机制,加强对民族工作、宗教工作、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海外统战工作和侨务工作等统一战线各领域工作机制的统筹协调,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建立成员单位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各高等学校、国有企业党委成立由党委书记担任组长的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的机构。
二、加强统战工作机构建设和干部配备
3.各级党委统战部要按照《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并协助做好台湾工作办公室、民族宗教事务局、侨务办公室、台联、工商联、社会主义学院等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推荐工作。民族、宗教、侨务等工作机构与同级党委统战部合署办公的,要保证政府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加强对参事室、文史研究馆的工作指导。
4.省、市两级党委直属机关工委、教育工委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省、市两级国资委明确相应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新区、工业园区、功能区、风景区等党委(党工委)明确相应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要重视和加强基层统一战线工作,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有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其中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明确专人负责。有关人民团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省属本科高校党委单独设置统战部,其他高校应当明确相应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教学院系党组织设置统战委员。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科研院所党委设置统战工作机构,其他科研院所应当明确相应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省属国有企业党委(党组)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其他单位党组(党委)明确相应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5.合理配置统战干部,各级党委统战部要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工商联党组书记、侨办主任、单独设置的社会主义学院党组书记,由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担任。省、市两级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由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担任;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由同级党委统战部部长兼任。高等学校党委统战部部长担任党委常委或者不设常委会的党委委员。
三、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各领域工作
(一)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
6.地方党委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政党协商。建立健全知情明政、工作联系、协商反馈等机制。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积极参政议政,开展大调研活动,以调研报告、建议等形式直接向党委提出意见建议。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等方式,对地方党委进行民主监督,也可受党委委托开展专项民主监督。
7.各级党委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完善加强自身建设的长效机制,建立并落实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和民主评议、内部监督、纪律处分等制度。支持民主党派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规范组织发展,突出界别特色,提高成员发展质量。帮助民主党派解决机构、编制、职级职数、经费、办公场所、干部交流等方面的问题。支持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为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履职提供必要保障。相关新闻报道要按规定体现民主党派负责人职务或无党派代表人士身份。
(二)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8.省、南昌市可以成立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和高等学校、国有企业、科研院所成立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统战部门要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的领导,选配专职工作人员,帮助解决办公场所、干部交流等方面的问题。
9.省、南昌市应当建立留学人员组织。留学人员比较集中的设区市、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可以成立留学人员组织。统战部门要加强对归国留学人员思想政治引领,增强组织凝聚力、影响力和号召力。
(三)民族工作
10.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持续开展对口支援民族乡村工作,助推民族乡村振兴发展,不断满足各族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
11.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建立健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制,推动构建相互嵌入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
(四)宗教工作
12.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完善宗教事务管理法规制度。健全防范和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工作机制。
13.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和人才培养,提升宗教界自我管理能力,规范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发挥江西佛教道教祖庭文化优势,积极拓展宗教界对外交往交流。
14.落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把宗教事务纳入基层联合执法、综合执法内容。
(五)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一战线工作
15.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落实制定涉企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征求民营企业、行业协会商会意见机制,拓展政企沟通协商平台和渠道。充分发挥非公有制企业维权服务中心作用,完善非公有制企业诉求反映和权益维护机制。
16.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大力弘扬赣商精神,推动实施新赣商成长工程。定期开展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考评活动,评选表彰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畅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渠道,做好民营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工作。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投身光彩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17.深化工商联改革发展,进一步规范省内异地商会、省外赣籍异地商会管理的体制机制,助推赣商回归。加强基层工商联建设,创建“五好”工商联。
18.加强基层商会组织建设,扩大商会组织覆盖面,在工商联所属商会党组织中建立统战工作联络员制度,推动统一战线工作向商会组织有效覆盖。推进商会改革发展、支持商会发挥作用,创建“四好”商会。
(六)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
19.强化思想引领,发挥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组织的作用,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组织起来。加强联谊交友,建立党政领导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列名联系制度。建好用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实践创新基地,支持发挥作用。
20.发挥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系密切的党政部门、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等的职能作用,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所在街道、社区、园区、企业等党组织要履行主体责任,共同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加强网络人士统一战线工作,健全联系沟通、信息共享等机制。
(七)港澳台统一战线工作
21.发展壮大爱国爱港、爱国爱澳力量,发挥江西港澳政协委员、港澳江西同乡社团积极作用,为“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贡献力量。旗帜鲜明反对“台独”等分裂活动,不断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
22.巩固深化江西与港澳台交流合作。积极开展赣港澳台青少年交流活动,增强港澳台青少年国家意识和爱国精神。
23.加强涉港澳台单位工作力量整合,建立健全涉港澳台相关协作机制。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指导省台联、省黄埔军校同学会、江西海外联谊会、江西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等相关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在港澳台统一战线工作中发挥作用。
(八)海外统一战线工作和侨务工作
24.充分发挥党委统战部在统一领导海外统一战线工作、统一管理侨务工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涉侨工作中的作用。
25.以海外江西籍侨团及侨胞为重点,拓展与海外爱国爱乡侨(社)团的联系,着力涵养侨务资源、引进海外人才,引导华侨、归侨、侨眷和出国留学人员参与全球反“独”促统活动、江西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华文教育基地建设,发挥江西中华文化学院作用,促进中外人文交流互鉴。
26.保护华侨正当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侨眷、侨资侨属企业合法权利和利益,优化为侨公共服务体系。
四、大力推进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27.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备。贯彻落实好有意识地把一部分优秀人才留在党外的政策规定。
28.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教育培养。省社会主义学院要切实发挥我省统一战线人才教育培养的主阵地作用,与同级党校(行政学院)合署办公的社会主义学院,应当配备党外副院长,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教师。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实践锻炼,将党外干部纳入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总体安排。省、市两级应当建立党外干部实践锻炼基地,县(市、区)从实际出发加大安排党外干部到基层锻炼力度。各级组织部门选派干部培训和挂职时,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党外干部。
29.党委推荐党外人大代表候选人不少于35%,推荐党外人大常委会委员候选人不少于30%。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中应当保持适当比例。各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党外代表人士。
30.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政协中应当占有较大比例,换届时委员不少于60%,常委不少于65%;在各级政协领导班子中副主席不少于50%。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中党外代表人士应当占有适当比例,政协机关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党外代表人士担任专职领导职务,有条件的可以担任正职。
31.省、市两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协中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省、市两级民主党派组织专职副主委应当兼任同级政协副秘书长。
32.市、县(市、区)两级政府领导班子应当配备1名党外干部。省、市、县政府部门除有特殊要求外,均可以积极配备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重点在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紧密联系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性强的部门配备。省、市两级配备党外干部的政府部门比例应当达到三分之一左右,县(市、区)政府部门从实际出发积极配备党外干部。省、市、县(市、区)三级在政府组成部门中应当配备2名左右党外正职。
33.各级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高等学校领导班子中一般应当配备党外干部,应当有适当数量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担任行政正职。加大在群团组织、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中选配党外干部的力度。参事室、文史研究馆领导班子中应当配备党外代表人士,党外参事、党外馆员不少于70%。举荐党外代表人士在有关社会团体任职。建立健全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有关部门聘请党外代表人士担任特约人员的工作制度。
34.符合条件的民主党派主委和市、县(市、区)两级工商联主席、无党派代表人士一般应当进入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换届时,本地没有党外干部合适人选的,可通过交流选配,党外干部选配不齐的可留出空额,届中再补。编制在行政事业单位的省级民主党派组织副主委享受副厅级待遇,市级组织参照执行。
35.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管理。统战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党外代表人士管理工作,加强党外代表人士信息数据库建设,健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实现管理考核信息互通。纪检监察和司法等机关根据查办案件情况,需要对党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出处理的,应当与党委统战部门沟通,有关情况同时向人大或政协通报。
36.各级党委应当把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纳入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在优秀年轻干部队伍中统筹考虑党外干部。按照多于可配备职数的要求,掌握一定数量的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评选表彰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党外代表人士。
37.建立健全各级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完善党外干部培养选拔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共同制定规划、共同物色推荐、共同培养教育、共同考察人选、共同研究提名、共同督促检查机制。在动议和讨论决定党外干部的任免、调动、交流前,应当征求统战部门的意见。
五、加强统一战线工作保障和监督
38.加大统战干部交流使用力度。定期评选江西省统一战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给予表彰奖励。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大对统一战线工作的投入,保障统战部门必要的工作经费,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39.加强统战部门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协调推进统一战线领域法治建设。加强同党外人士的团结联系,做好统战干部培训工作,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统战干部队伍。
40.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条例》和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政治巡视巡察、监督执纪问责范围。违反《条例》和本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以及危害程度,对相关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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