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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医院2025年9月政治理论学习内容
发布日期:2025-09-08 16:22信息来源:未知作者:dangban访问次数:
2025年9月政治学习内容
 目录
  1. 学习《习近平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论述摘编》(必学)
  2. 学习《习近平关于健康中国论述摘编》(必学)
  3. 学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五卷)(必学)
  4. 学习《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必学)
  5. 学习《江西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必学)
  6. 学习《江西省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指南(试行)》(必学)
  7. 学习《江西省人民医院党支部参与科室重大事项决策制度(试行)》(必学)
  8. 专题学习医德医风有关问题集中整治内容(必学)
 一、学习《习近平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论述摘编》
《习近平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论述摘编》一书前期已发至各党支部学习。
二、学习《习近平关于健康中国论述摘编》
《习近平关于健康中国论述摘编》一书前期已发至各党支部学习。
三、学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五卷)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五卷)一书前期已发至各党支部学习。
 四、学习《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明确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党委(党组)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党组)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党委(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第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主要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标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各级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党中央或者上级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
(三)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四)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意识形态阵地主要包括:各类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各类出版物和文艺作品,各类社科研究机构和思想文化类学会协会等社团,高等学校、中小学、职业学校和民办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报告研讨会、讲座论坛,各类演艺场所、博物馆、陈列馆、展览馆等。严格落实有关管理规定,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加强对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等的管理,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基金会在境内活动的管理。深入开展扫黄打非”,严厉打击各种非法出版物,坚决封堵境外政治性有害出版物向境内渗透。
(五)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党委(党组)书记应当亲自抓,领导、组织互联网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用防并举、方方面面齐动手的制度体制。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提高网上议题设置能力和舆论引导水平。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重点管好具有新闻舆论和社会动员功能的新媒体,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严密防范网上意识形态渗透,旗帜鲜明地开展网上舆论斗争,深入开展网络意识形态安全专项清理行动。
(六)领导、组织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应当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及时有效地发出声音,通过党报党刊及其所属网站或者党内通报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亮明态度,理直气壮地加以批驳,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不能爱惜“羽毛”,当“开明绅士”。对坚持错误思想的意见领袖、网络“大∨”、敏感人物、“异见分子”等重点人物,应当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对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及讲坛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七)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好知识分子的团结引导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应当注重同社科理论界、新闻出版界、广播影视界、文学艺术界、教育科技界知识分子交朋友,做好各领域学术带头人、领军人物和新媒体中代表人士的工作。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加强同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新的文艺组织、文艺群体中知识分子的联系,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最大限度地把他们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
(八)选优配强各级宣传思想文化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确保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里,确保宣传思想文化战线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坚强有力。对敢抓敢管、敢于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同志,应当公开支持、大胆使用,对不适合、不适应的应当及时作出调整。高度重视城乡基层宣传文化干部队伍建设,切实解决机构编制、人员配备、基本待遇、工作条件等方面的实际问题。第五条 党委宣传部门作为各级党委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每年对本地区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督查,督查结果向同级党委报告,并报上级党委宣传部门。
第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每半年向上级党委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各级党委常委会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向全委会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八条 各级纪检机关应当把落实党中央、上级党委和同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任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党组)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所属新闻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六)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七)丧失对管辖范围内报刊、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
(八)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九)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高等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课堂教学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一级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党委宣传部门可向实施问责的党委、纪委提出问责建议。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央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办法自2015年10月3日起施行。
五、学习《江西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级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规依法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四条 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严禁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防止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浪费,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深化零基预算改革,强化预算刚性约束,严格执行预算,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
第六条 严格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健全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实施财政资金全流程穿透式监管。完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强化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
第七条 深化政府会计改革,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和财务规则,规范单位财务行为,全面准确反映机关运行成本。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并建立完善动态调整机制。
严格支出报销审核,对未按规定列入年度计划或者未经审批的公务活动所产生的费用,未按规定提供报销依据和凭证、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九条 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范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优化公务卡使用体验,推动公务卡制度全面落实。
第十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依规依法落实招投标制度,推行批量集中采购或者框架协议采购,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及智慧化监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指导和督促采购人完善内部机制、细化验收标准,严格履行验收义务。
第十一条 科学合理确定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政府投资资金应当聚焦解决高质量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重点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加强政府投资全生命周期管理,坚决防止低效无效投资。
对“半拉子工程”,已建未验、已建未用项目,要综合评估、依规依法妥善处置、有效盘活,避免采用“一刀切”“以拆代改”等方式简单粗暴整改。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加强计划管理和统筹把关,从严控制人数和天数。加强对到基层调研、督查检查的统筹规范,防止重复扎堆增加基层负担。
第十三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用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违反规定的宴请和游览,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四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出访国家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组织开展一般性出国考察、日常调研、交流学习等活动。
组织人事、科技(外专)等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任务必要性、人员构成与行程安排合理性的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除调学、培训和上级指派的专项任务外,原则上不参加上级部门组织但需自行承担费用的双跨团组。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有关规定,务实节俭开展活动。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公函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一律不予接待。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第十八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原则上安排在协议酒店、定点场所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协助安排用餐、用车的按照标准收取伙食费、交通费。工作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
第十九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陪同和相关工作保障人员等情况。接待清单与公函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条 因招商引资和外宾来访等工作需要接待的,严格按照商务接待和涉外接待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得以房屋维修等名义超出实际需要在接待场所超标准建设、豪华装修。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二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建立和实行符合省情的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
公务出行提倡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第二十三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者行驶里程达到30万公里的公务用车可以更新,达到更新条件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建立健全公务用车调剂机制,推进旧车统一处置和二次调剂。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四条 将符合条件的公务用车全部纳入全省公务用车信息化平台管理。建立健全省内跨区域公务出行保障一体化联动机制,提升公务出行保障效能。
第二十五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严禁以长期租用等形式变相配备公务用车。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召开会议严格实行计划管理。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可合并的坚决合并;可用视频方式召开的会议,坚决不开线下会议。从严控制会议规模、会期,合理确定会议规格和参会人员范围、层级,不搞层层陪会。
未经同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不得随意召开直达基层的会议,对已直接开到基层的,不再层层召开。
第二十七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严格控制会议食宿和会场布置标准。
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及所属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会议场所。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一律不予报销。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健全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格执行培训经费开支标准和范围,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公款宴请、公款旅游。大力推行线上培训。
第三十条 精简规范节庆展会论坛、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实行清单管理,从严审批,严格费用总量控制。
严禁使用财政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演出。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创建示范活动费用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统筹解决,不得额外追加预算安排。
不得开展以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为对象的达标活动,市县级党政机关和群团组织以及乡镇(街道)不开展创建示范活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
第三十二条 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用、借用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财政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严禁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
第三十三条 加强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管理,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不得以维修改造名义进行改扩建。
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筹安排,各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统一集中办公区物业管理服务和维修。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从严从紧、宁少勿超的原则,在标准范围内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且面积不得超标。
领导干部不得配备个人专属的会议室、接待室、值班室、备勤用房,严禁在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外设置日常使用的休息室。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鼓励推广能源费用托管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严格执行办公建筑室内空调温度设置标准,节约用电。积极推广节水型器具,建设节水型单位。
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推进政府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工作,鼓励优先采购绿色建材。
第三十七条 省内公务活动提倡使用“赣餐码”在机关食堂扫码用餐,杜绝餐饮浪费。
第三十八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加大功能挖潜、修旧利废力度,充分利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共享平台,发挥存量资产使用效益,从严控制新增资产配置。
做好办公场所生活垃圾分类,带头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
第三十九条 科学规划政务服务软硬件设施建设,严格控制装饰性、景观性设施投入,坚决防治和纠正华而不实、铺张浪费。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动态监测体系,用数字化手段促进政务设施设备科学配备、合理使用。
第四十条 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数字化项目管理办法,落实“五统一”(统一顶层架构、统一数字底座、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共性应用、统一运维运营)和“省级主建,市县主用”要求,提升政务数据共享水平。建立健全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使用效能评估机制和退出机制。
第九章 宣传教育和监督追责
第四十一条 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用好互联网技术和新媒体手段,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浓厚氛围。
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第四十二条 大力弘扬井冈山精神、苏区精神、长征精神,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
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分级分类开展教育培训。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加大监督力度。
党委(党组)在巡视巡察工作中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落实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党委(党组)在每年度向上级党组织报送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报告中,应当报告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
将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四十五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原则上不制定配套文件。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2月19日发布的《江西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六、学习《江西省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指南(试行)》
七、学习《江西省人民医院党支部参与科室重大事项决策制度(试行)》
各党总支、各党支部,各(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推进科室工作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基层得到有效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办《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江西省公立医院基层党支部参与科室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基本要求、省直医院综合考核指标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江西省人民医院党支部参与科室重大事项决策制度(试行)》。
一、议事范围
(一)临床医技科室党支部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的决策部署和医院规章制度在科室的贯彻执行;
2.科室重要改革措施,科室发展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
3.新技术新项目引进和开展,讨论20000元及以上医疗设备、医用耗材、器械与总务物资采购及维修保养和总务、基建修缮等项目。
4.重大科研项目和课题的申报;
5.科室人才团队培养规划,人员招聘、退休人员延返聘、进修培训、职务晋升、职称晋升评聘、岗位调整等;
6.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7.评先评优、奖励及违规违纪处理建议等;
8.科室绩效二次分配方案制定和调整,科室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情况;
9.科室重大对外交流、学术研讨活动,相关经费使用情况;
10.其他需要参与决策的事项。
(二)其他内设科室党支部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的决策部署和医院规章制度在科室的贯彻执行;
2.科室重要改革措施,科室发展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
3.重大科研项目和课题的申报;
4.科室人才团队培养规划,人员招聘、退休人员延返聘、进修培训、职务晋升、职称晋升评聘、岗位调整等;
5.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6.评先评优、奖励及违规违纪处理建议等;
7.科室绩效二次分配方案的制定和调整;
8.科室牵头组织的重大活动,相关经费使用情况;
9.科室制定全院性管理规章制度时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10.其他需要参与决策的事项。
二、参与决策的形式
(一)一般以参加科务会议的形式参与科室重大事项决策,科务会议一般由科室主任(或负责人)召集。
(二)凡属科室重大事项范围的,党支部委员会应参与科室决策。
(三)科室重大事项决策一般由科室正副主任(或负责人)、支部书记、支部委员、护士长、相关业务骨干等人员参加。少于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时,不宜开展决策。
三、参与决策的程序
(一)调查研究。党支部协同科室主任(或负责人)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建议。凡涉及科室方向性、全局性、长期性的重大事项,事先需反复听取各方面意见,全面掌握实际情况,了解群众需求,获取可靠数据。
(二)议题准备。科室主任(或负责人)主动与党支部书记充分沟通,结合科室实际,确定支部参与决策的议题以及参会人员。
(三)会前酝酿。党支部书记与科室主任(或负责人)综合分析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围绕支部参与决策的议题充分酝酿,基本达成一致意见。
(四)会上讨论。科室主任(或负责人)主持召开科室会议,与会人员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建议。
(五)逐项表决。讨论事项应逐项表决,不得打包通过。会议意见不一致的,应进一步调研论证或由会议召集人上报会议结果至医院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听取意见指示后再行讨论、再作决策。
(六)会议记录。支部委员会对参与科室重大事项讨论决策情况应规范、准确做好会议记录,并填写《党支部参与科室重大事项决策会议记录表》(详见附件)。
(七)上报审议。讨论事项需要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的,由支部书记审核并加盖支部印章,经党总支同意后,报相关职能部门按医院院长办公会议、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提交会议讨论。
四、参与决策的执行
(一)党支部参与科室重大事项决策后要做好宣传发动的工作,将决策的目的意义通过各种方法途径,及时向党员和干部职工进行宣传解释,为决策的实施提供思想政治保证。
(二)支委会要强化监督作用,对科室重大事项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落实有偏差的,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通过监督,保证科室工作更加公开、透明、规范、高效。
(三)凡涉及科室方向性、全局性、长期性的重大事项,科务会议达成共识后,必须坚决执行。
(四)没有经党支部参与把关、会议通过并盖章确认的科室重大事项决策,不宜提请院长办公会或院党委会审议。
(五)党支部参与科室重大事项决策情况应列入科室年度综合考核,各党总支应加强指导督促。
五、监督检查
(一)支部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领导和工作监督,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接受党员群众监督,接受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民主监督。同时,支部纪检委员要切实履行好同级监督责任。
(二)实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遵循“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鼓励干部积极作为、敢于担当。对故意或为谋取私利造成决策失误或决策执行不力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本制度由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党支部参与科室重大事项决策会议记录表
 中共江西省人民医院委员会
2023年10月31日
附件
XX党支部参与科室重大事项决策会议记录表
会议时间 XX年XX月XX日XX时
 
会议地点 楼栋和办公室
主持人 具体姓名(一般由科主任或负责人主持)
 
参会人员 本人签字
缺席人员
 
需注明缺席原因(如:XX外出学习)
 
议题内容  
事项结果  
支部意见(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总支意见(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八、专题学习医德医风有关问题集中整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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