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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医院2022年5月政治学习内容
发布日期:2022-06-17 16:08信息来源:未知作者:dangban访问次数:
2022年5月政治学习内容
 
目录
u 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的重要讲话(必学)
u 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青团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
u 学习易炼红书记在参加省直代表团讨论时的讲话(必学)
u 学习2022年全省基层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推进会会议精神(必学)
u 学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必学)
u 学习《江西省人民医院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处理规定(试行)》(必学)
u 党务工作内容专题学习
专题学习参考材料:《党务工作者实用手册(第三版)》《发展党员工作手册》
 
一、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的重要讲话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5月5日召开会议,分析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研究部署抓紧抓实疫情防控重点工作。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会议指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坚持动态清零,因时因势不断调整防控措施,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今年3月以来,经过全国上下勠力同心、并肩作战,我们经受住了武汉保卫战以来最为严峻的防控考验,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实践证明,我们的防控方针是由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我们的防控政策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我们的防控措施是科学有效的。我们打赢了武汉保卫战,也一定能够打赢大上海保卫战。
会议强调,目前全球疫情仍处于高位,病毒还在不断变异,疫情的最终走向还存在很大不确定性,远没有到可以松口气、歇歇脚的时候。我国是人口大国,老龄人口多,地区发展不平衡,医疗资源总量不足,放松防控势必造成大规模人群感染、出现大量重症和病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将受到严重影响。要深刻、完整、全面认识党中央确定的疫情防控方针政策,坚决克服认识不足、准备不足、工作不足等问题,坚决克服轻视、无所谓、自以为是等思想,始终保持清醒头脑,毫不动摇坚持“动态清零”总方针,坚决同一切歪曲、怀疑、否定我国防疫方针政策的言行作斗争。
会议指出,坚持就是胜利。当前,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逆水行舟、不进则退”的关键时期和吃劲阶段,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定信心,深刻认识抗疫斗争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发扬斗争精神,坚决筑牢疫情防控屏障,坚决巩固住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会议强调,要加快局部聚集性疫情处置,应检尽检、应隔尽隔、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协调联动核酸检测、流调、隔离转运和社区管控等重点环节,确保感染者和风险人群及时排查出、管控住。要加强防控能力建设,强化区域协防、省内统筹,把防控的人力物资备足备齐,做好疫情应对准备。要及时完善防控措施,加大对病毒变异的研究和防范力度,不搞简单化、一刀切,同步做好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生活物资供应,保障好群众看病就医需求。要从严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举措,外防输入要把人、物、环境同防要求贯彻到位,压实行业责任和单位责任。要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打好人民战争,加强信息发布,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广大群众增强责任意识、自我防护意识,自觉承担防控责任和义务,落实个人、家庭等日常防护措施,推进加强免疫接种工作,筑牢群防群控防线。
会议指出,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方面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全面动员、全面部署,以时不我待的精神、分秒必争的行动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继续冲锋在前、顽强拼搏,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对在抗疫斗争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要加以宣传报道,以激励广大干部群众坚定信心、同舟共济、团结一心做好抗疫工作。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二、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青团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
共青团员们,青年朋友们,同志们:
青春孕育无限希望,青年创造美好明天。一个民族只有寄望青春、永葆青春,才能兴旺发达。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庆祝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立100周年,就是要激励广大团员青年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新征程上奋勇前进。
首先,我代表党中央,向全体共青团员和各级共青团组织、团干部,致以热烈的祝贺和诚挚的问候!
共青团员们、青年朋友们、同志们!
中华民族是历史悠久、饱经沧桑的古老民族,更是自强不息、朝气蓬勃的青春民族。在5000多年源远流长的文明历史中,中华民族始终有着“自古英雄出少年”的传统,始终有着“长江后浪推前浪”的情怀,始终有着“少年强则国强,少年进步则国进步”的信念,始终有着“希望寄托在你们身上”的期待。千百年来,青春的力量,青春的涌动,青春的创造,始终是推动中华民族勇毅前行、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磅礴力量!
青年的命运,从来都同时代紧密相连。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步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国家蒙辱、人民蒙难、文明蒙尘,中华民族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劫难。一批又一批仁人志士为救国救民而苦苦追寻,一大批先进青年在“觉醒年代”纷纷觉醒。伟大的五四运动促进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拉开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序幕,也标志着中国青年成为推动中国社会变革的急先锋。
青春力量一经觉醒,先进思想一经传播,中华大地便迅速呈现出轰轰烈烈的革命新气象。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工人运动的紧密结合中,中国共产党应运而生。中国共产党一经诞生,就把关注的目光投向青年,把革命的希望寄予青年。党的一大专门研究了建立和发展青年团作为党的预备学校的问题。1922年5月5日,在中国共产党直接关怀和领导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宣告成立。这在中国革命史和青年运动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坚定不移跟党走,为党和人民奋斗,是共青团的初心使命。一百年来,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共青团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走在青年前列,组织引导一代又一代青年坚定信念、紧跟党走,为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而贡献力量,谱写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激昂的青春乐章。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共青团广泛传播马克思主义,用先进思想启迪青年觉醒、凝聚青春力量,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踊跃投身反帝反封建的工人运动、农民运动、学生运动,积极参加党领导的革命武装,在打倒军阀、抗日救亡、推翻国民党反动统治的伟大斗争中冲锋陷阵,展现出不怕牺牲、浴血斗争的精神风貌。刀光剑影,枪林弹雨,广大团员青年对党忠贞不渝,经受住了生与死的考验,为中国革命胜利贡献了青春、建立了重要功勋!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共青团积极参与中华民族有史以来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组建青年突击队、青年垦荒队、青年扫盲队,开展学雷锋活动,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激发“敢教日月换新天”的豪情,喊出“把青春献给祖国”的响亮口号,向科学进军,向困难进军,向荒原进军,展现出敢于拼搏、辛勤劳动的精神风貌。艰难困苦,千难万险,广大团员青年主动作为、勇挑重担,哪里最困难、哪里就有团的旗帜,哪里有需要、哪里就有团员青年的身影,为祖国建设贡献了青春、建立了重要功勋!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共青团适应党和国家工作中心战略转移,解放思想,锐意进取,广泛开展争当新长征突击手、“五讲四美三热爱”、希望工程、青年志愿者、青年文明号、保护母亲河等一大批青春气息浓烈的创造性活动,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发出“团结起来、振兴中华”的时代强音,在现代化建设各条战线上勇立潮头,展现出敢闯敢干、引领风尚的精神风貌。革故鼎新,建设四化,广大团员青年勇作改革闯将,开风气之先,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了青春、建立了重要功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共青团积极投身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波澜壮阔的实践,坚持守正创新、踔厉奋发,全面深化自身改革,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在脱贫攻坚战场摸爬滚打,在科技攻关岗位奋力攀登,在抢险救灾前线冲锋陷阵,在疫情防控一线披甲出征,在奥运竞技赛场奋勇争先,在保卫祖国哨位威武守护,在党和人民最需要的时刻冲得出来、顶得上去,展现出自信自强、刚健有为的精神风貌。“清澈的爱,只为中国”,成为当代中国青年发自内心的最强音。伟大梦想,伟大使命,广大团员青年自觉担当重任,深入基层一线,让青春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中绽放异彩,为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贡献了青春、建立了重要功勋!
时代各有不同,青春一脉相承。一百年来,中国共青团始终与党同心、跟党奋斗,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把忠诚书写在党和人民事业中,把青春播撒在民族复兴的征程上,把光荣镌刻在历史行进的史册里。
历史和实践充分证明,中国共青团不愧为中国青年运动的先锋队,不愧为党的忠实助手和可靠后备军!
共青团员们、青年朋友们、同志们!
越是往前走、向上攀,越是要善于从走过的路中汲取智慧、提振信心、增添力量。一百年来,共青团坚定理想、矢志不渝,形成了宝贵经验。这是共青团面向未来、再立新功的重要遵循。
——百年征程,塑造了共青团坚持党的领导的立身之本。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中国共青团。共青团从诞生之日起,就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意志为意志、以党的使命为使命,把坚持党的领导深深融入血脉之中,形成了区别于其他青年组织的根本特质和鲜明优势。听党话、跟党走始终是共青团坚守的政治生命,党有号召、团有行动始终是一代代共青团员的政治信念。历史充分证明,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共青团才能团结带领青年前进,推动中国青年运动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行。
——百年征程,塑造了共青团坚守理想信念的政治之魂。共青团把青年人组织起来,是在理想信念感召下坚定信仰的结合、科学主义的结合。团的一大就明确提出了建设共产主义社会的远大理想,亮出了社会主义的鲜明旗帜,在一代又一代青年心中点亮理想之灯、发出信念之光,这是共青团最根本、最持久的凝聚力。历史充分证明,只有始终高举共产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共青团才能形成最为牢固的团结、锻造最有战斗力的组织,始终把青年凝聚在党的理想信念旗帜之下。
——百年征程,塑造了共青团投身民族复兴的奋进之力。党的奋斗主题就是团的行动方向。共青团紧扣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中心任务,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积极投身人民群众的壮阔实践,在民族复兴征程上勇当先锋、倾情奉献,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使实现民族复兴成为中国青年运动一以贯之的恢弘主流。历史充分证明,只有牢牢扭住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这一主题,共青团才能团结起一切可以团结的青春力量,唱响壮丽的青春之歌。
——百年征程,塑造了共青团扎根广大青年的活力之源。共青团历经百年沧桑而青春焕发,依靠的就是始终扎根广大青年,始终把工作重点聚焦在最广大的工农青年和普通青年群体,把心紧紧同青年连在一起,把青年人的心紧紧同党贴在一起。历史充分证明,只有不断从广大青年这片沃土中汲取养分、获取力量,共青团才能成为广大青年信得过、靠得住、离不开的贴心人。
共青团员们、青年朋友们、同志们!
在中国共产党坚强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万众一心、齐心协力,胜利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在中华大地上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正在意气风发向着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
实现中国梦是一场历史接力赛,当代青年要在实现民族复兴的赛道上奋勇争先。时代总是把历史责任赋予青年。新时代的中国青年,生逢其时、重任在肩,施展才干的舞台无比广阔,实现梦想的前景无比光明。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共青团员、少先队员代表响亮喊出“请党放心、强国有我”的青春誓言。这是新时代中国青少年应该有的样子,更是党的青年组织必须有的风貌。
在新的征程上,如何更好把青年团结起来、组织起来、动员起来,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是新时代中国青年运动和青年工作必须回答的重大课题。共青团要增强引领力、组织力、服务力,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成长为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新时代好青年,用青春的能动力和创造力激荡起民族复兴的澎湃春潮,用青春的智慧和汗水打拼出一个更加美好的中国!
这里,我给共青团提几点希望。
第一,坚持为党育人,始终成为引领中国青年思想进步的政治学校。志存高远方能登高望远,胸怀天下才可大展宏图。火热的青春,需要坚定的理想信念。我们党用“共产主义”为团命名,就是希望党的青年组织永远站在理想信念的高地上,用党的科学理论武装青年,用党的初心使命感召青年,用党的光辉旗帜指引青年,用党的优良作风塑造青年。新时代的中国青年,更加自信自强、富于思辨精神,同时也面临各种社会思潮的现实影响,不可避免会在理想和现实、主义和问题、利己和利他、小我和大我、民族和世界等方面遇到思想困惑,更加需要深入细致的教育和引导,用敏锐的眼光观察社会,用清醒的头脑思考人生,用智慧的力量创造未来。共青团作为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要从政治上着眼、从思想上入手、从青年特点出发,帮助他们早立志、立大志,从内心深处厚植对党的信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心、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要立足党的事业后继有人这一根本大计,牢牢把握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个根本任务,引导广大青年在思想洗礼、在实践锻造中不断增强做中国人的志气、骨气、底气,让革命薪火代代相传!
第二,自觉担当尽责,始终成为组织中国青年永久奋斗的先锋力量。奋斗是青春最亮丽的底色,行动是青年最有效的磨砺。有责任有担当,青春才会闪光。青年是常为新的,最具创新热情,最具创新动力。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离不开一代又一代有志青年的拼搏奉献。只有当青春同党和人民事业高度契合时,青春的光谱才会更广阔,青春的能量才能充分迸发。青年是社会中最有生气、最有闯劲、最少保守思想的群体,蕴含着改造客观世界、推动社会进步的无穷力量。共青团要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勇做新时代的弄潮儿,自觉听从党和人民召唤,胸怀“国之大者”,担当使命任务,到新时代新天地中去施展抱负、建功立业,争当伟大理想的追梦人,争做伟大事业的生力军,让青春在祖国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绽放绚丽之花!
第三,心系广大青年,始终成为党联系青年最为牢固的桥梁纽带。共青团是党领导的群团组织,也是青年人自己的组织。团的最大优势在于遍布基层一线、深入青年身边。要紧扣服务青年的工作生命线,履行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这一政治责任,既把青年的温度如实告诉党,也把党的温暖充分传递给青年。要千方百计为青年办实事、解难事,主动想青年之所想、急青年之所急,充分依托党赋予的资源和渠道,为青年提供实实在在的帮助,让广大青年真切感受到党的关爱就在身边、关怀就在眼前!
第四,勇于自我革命,始终成为紧跟党走在时代前列的先进组织。对共青团来说,建设什么样的青年组织、怎样建设青年组织是事关根本的重大问题。“常制不可以待变化,一途不可以应无方,刻船不可以索遗剑。”共青团只有勇于自我革命,才能跟上时代前进、青年发展、实践创新的步伐。要把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工作的全过程各领域,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聚焦不断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的目标方向,推动共青团改革向纵深发展。要敏于把握青年脉搏,依据青年工作生活方式新变化新特点,探索团的基层组织建设新思路新模式,带动青联、学联组织高扬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不断巩固和扩大青年爱国统一战线。要自觉对标全面从严治党经验做法,以改革创新精神和从严从实之风加强自身建设,严于管团治团,在全方位、高标准锻造中焕发出共青团昂扬向上的时代风貌!
“人生万事须自为,跬步江山即寥廓。”追求进步,是青年最宝贵的特质,也是党和人民最殷切的希望。新时代的广大共青团员,要做理想远大、信念坚定的模范,带头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要做刻苦学习、锐意创新的模范,带头立足岗位、苦练本领、创先争优,努力成为行业骨干、青年先锋;要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模范,带头迎难而上、攻坚克难,做到不信邪、不怕鬼、骨头硬;要做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模范,带头站稳人民立场,脚踏实地、求真务实,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做一颗永不生锈的螺丝钉;要做崇德向善、严守纪律的模范,带头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严格遵纪守法,严格履行团员义务。广大共青团员要认真接受政治训练、加强政治锻造、追求政治进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以成长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为目标、为光荣。
长期以来,广大团干部发扬优良传统,认真履职尽责,为党的青年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团干部要铸牢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高扬理想主义的精神气质,心境澄明,心力茁壮,让人迎面就能感受到年轻干部应有的清澈和纯粹。要自觉践行群众路线、树牢群众观点,同广大青年打成一片,做青年友,不做青年“官”,多为青年计,少为自己谋。要培养担当实干的工作作风,不尚虚谈、多务实功,勇于到艰苦环境和基层一线去担苦、担难、担重、担险,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干事。要涵养廉洁自律的道德修为,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不断锤炼意志力、坚忍力、自制力,做一个一心为公、一身正气、一尘不染的人。
共青团员们、青年朋友们、同志们!
革命人永远是年轻。中国共产党立志于中华民族千秋伟业,百年恰是风华正茂。列宁曾经引用恩格斯的话说过:“我们是未来的党,而未来是属于青年的。我们是革新者的党,而总是青年更乐于跟着革新者走。我们是跟腐朽的旧事物进行忘我斗争的党,而总是青年首先投身到忘我斗争中去。”历史和现实都证明,中国共产党是始终保持青春特质的党,是永远值得青年人信赖和追随的党。
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上,中国共产党是先锋队,共青团是突击队,少先队是预备队。入队、入团、入党,是青年追求政治进步的“人生三部曲”。中国共产党始终向青年敞开大门,热情欢迎青年源源不断成为党的新鲜血液。共青团要履行好全团带队政治责任,规范和加强少先队推优入团、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机制,着力推动党、团、队育人链条相衔接、相贯通。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培养和发展青年党员,特别是要注重从优秀共青团员中培养和发展党员,确保红色江山永不变色。
李大钊说过:“青年者,国家之魂。”过去、现在、将来青年工作都是党的工作中一项战略性工作。各级党委(党组)要倾注极大热忱研究青年成长规律和时代特点,拿出极大精力抓青年工作,做青年朋友的知心人、青年工作的热心人、青年群众的引路人。各级党组织要落实党建带团建制度机制,经常研究解决共青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热情关心、严格要求团干部,支持共青团按照群团工作特点和规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共青团员们、青年朋友们、同志们!
早在两千多年前,孔子就说:“后生可畏,焉知来者之不如今也?”青年之于党和国家而言,最值得爱护、最值得期待。青年犹如大地上茁壮成长的小树,总有一天会长成参天大树,撑起一片天。青年又如初升的朝阳,不断积聚着能量,总有一刻会把光和热洒满大地。党和国家的希望寄托在青年身上!
1937年,毛泽东同志为陕北公学成立题词时说:“要造就一大批人,这些人是革命的先锋队。这些人具有政治远见。这些人充满着斗争精神和牺牲精神。这些人是胸怀坦白的,忠诚的,积极的,与正直的。这些人不谋私利,唯一的为着民族与社会的解放。这些人不怕困难,在困难面前总是坚定的,勇敢向前的。这些人不是狂妄分子,也不是风头主义者,而是脚踏实地富于实际精神的人们。中国要有一大群这样的先锋分子,中国革命的任务就能够顺利的解决。”今天,党和人民同样需要一大批这样的先锋分子,党中央殷切希望共青团能够培养出一大批这样的先锋分子。这是党的殷切期待,也是祖国和人民的殷切期待!
 
 
三、学习易炼红书记在参加省直代表团讨论时的讲话
2021年11月23日晚,易炼红同志来到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省直代表团参加讨论。他希望省直机关单位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党代会的部署要求,恪守“作示范、勇争先”的标准和追求,忠实履职、真抓实干,高质量打造让党放心、人民满意的模范机关。
杨贵平、谢一平、成静清、罗嗣海、李德平、汪莉、揭小健、林榕等代表先后发言。大家一致认为,易炼红同志代表十四届省委会所作的报告,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统揽全局、立意高远,凝聚力量、催人奋进,必将进一步提振全省上下携手书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江西的精彩华章信心和决心。代表们还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提出意见和建议。
易炼红在认真听取发言后说,过去五年,江西各项事业取得了有目共睹的重大成就,其中省直单位功不可没。无论是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落地、还是推动省委中心工作落实,无论是推进经济社会发展、还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省直机关单位同志展现出来的深厚江西情结以及推动江西发展的强烈愿望、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充分展示了省直风采、体现了省直作为、彰显了省直担当。
易炼红指出,未来五年,对江西发展十分关键。实现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确定的奋斗目标,需要全省上下共同努力,更需要各级机关单位特别是省直机关单位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要充分认识打造让党放心、人民满意的模范机关,是全力践行“作示范、勇争先”的具体要求,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江西的现实需要,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不是空洞的口号,而是有实实在在的内涵、真真切切的标准。
 “让党放心”,就是要深刻领会“确立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的决定性意义,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人民满意”,就是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站稳群众立场,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带头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强化宗旨意识,改进工作作风,以良好的党风带政风促民风,以实干实绩赢得群众的信任和满意。
 “模范机关”,就是要始终保持奋发有为、勇争一流的精神状态和工作状态,对标最高、聚焦最好、锚定最优,努力在本领域本系统本行业中争当模范,努力在推进各项事业发展中争当模范,打造一流干部队伍、干出一流工作业绩的模范机关。
易炼红就省直机关单位当先锋、作表率,打造让党放心人民满意的模范机关提出要求。他强调,
——要坚持忠诚为魂,在做到“两个维护”上当先锋、作表率。持续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筑牢忠诚之基,把握忠诚之要,践行忠诚之责,把绝对忠诚铸入思想、融入灵魂、见于行动。
——要坚持大局为重,在服务中心工作上当先锋、作表率。始终把服从服务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为使命己任,向中心聚焦、为大局聚力,当好参谋助手,做好统筹能手,成为干事成事高手,善于谋划、强于推动、精于落实。
——要坚持民生为本,在践行党的宗旨上当先锋、作表率。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站稳人民立场,厚植为民情怀,办好民生实事,让党委政府工作更有民生温度、人文关怀,切实把实事好事办到人民群众的心坎上去。
——要坚持实干为要,在务实担当作为上当先锋、作表率。省直单位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的“第一站”,必须攻坚克难干、完善机制干、科学精准干,做到会干能干、精准精当、善作善成,努力以实干实绩展现新担当新作为。
——要坚持清廉为基,在加强自身建设上当先锋、作表率。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弘扬勤廉之风,大力倡导“事事马上办、人人钉钉子、个个敢担当”,努力营造勤政廉政、担当实干、风清气正、诚信友善的良好氛围。
 
四、学习2022年全省基层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推进会会议精神
3月31日,全省基层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推进会召开。会议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部署,按照全国基层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推进会和全省组织部长会议的要求,对2022年全省基层党建工作重点任务作出具体安排。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王小林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委组织部部务委员饶荣诚同志主持会议。
会议强调:
要持续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导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和长期战略任务,推动理论武装融入日常、抓在经常,精心做好迎接党的二十大和大会精神学习贯彻相关工作,持续实施新时代基层干部主题培训行动计划,不断提高党员教育培训质量。
要深入推进抓党建促乡村振兴,持续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根基。紧紧围绕省委“打造新时代乡村振兴的样板之地”要求,筑牢县乡村“三级动力主轴”,推动县级党委发挥“一线指挥部”作用,推动乡镇党委发挥“前沿作战部”作用,夯实村党组织战斗堡垒。建强乡村骨干队伍,充实乡镇工作力量,加强“一肩挑”人员管理监督,管好用好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引导各类人才投身乡村振兴。提升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质量。紧扣乡村建设行动重点任务,扎实开展党建引领红色名村建设,提升乡村党组织服务功能,抓实党建引领乡村治理。
要深化城市基层党建引领,提升基层治理效能。开展城市基层党建全域提升行动,抓紧健全领导体制机制,抓实网格管理服务,建立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抓牢社区物业党建联建,抓深街道管理体制改革,抓准村改社区工作,做好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社区党建工作。推进党群服务中心布局科学化、服务功能综合化,建立健全干部下派工作机制,扎实开展结对共建、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工作,推进在职党员、干部参与基层治理常态化。
要加强和改进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不断扩大党在新兴领域的号召力凝聚力。以持续扩大有效覆盖为基础,以抓好新业态、新就业群体以及重点区域、行业、产业、企业“两新四重”为着力点,以聚焦聚力抓融入融合、凝心赋能为关键,以完善两新工委运行机制为保障,全面提升两新组织党建工作质效,有力促进两新组织健康发展和两新人士健康成长。
要统筹推进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党建工作,推动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基层。认真抓好国有企业、机关、高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推动国企党建抓改革促发展,机关党建当先锋、作表率,高校党建优质量、创一流,中小学校党建转体制、重育人,公立医院党建要强基础、促引领,在有条件的科研院所探索完善党组织领导的院所长负责制。
要扎实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党员队伍建设质量。严格和规范发展党员工作,抓好源头储备,注重在高层次人才中发展党员。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抓实和提升党员管理基础工作,进一步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完成中心工作、重大任务中履责担当、发挥作用。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继续发扬连续作战精神,团结带领群众全力以赴巩固疫情社会面清零成果,从严从实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切实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密切联系群众优势转化为疫情防控的强大工作优势。
会议要求:
要把抓落实作为开展工作的主要方式,突出政治建设,服务中心大局,坚持稳中求进,强化系统观念,弘扬实干作风,以钉钉子精神抓好落实,以重点工作突破带动整体工作提升,推出一批有特色、有亮点的党建品牌,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经验。
会议以视频会形式开到市、县。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委网信办、省委编办、省委农办、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健委、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乡村振兴局、省邮政管理局、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委、省律师行业党委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省委组织部相关处室同志在南昌主会场参加。市、县委组织部相关负责同志、相关职能科室全体同志在分会场参加。
会上,省委编办、江西农业大学、省港口集团、南昌市、景德镇市、萍乡市、鹰潭市等7家单位作了发言。
五、学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五)包养情人的;
(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四十五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科技、体育等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与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务院监察机关联合制定具体办法。
六、学习《江西省人民医院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处理规定(试行)》(节选)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医院内提供服务、接受医院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红包”,是指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以各种名义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接受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回扣,是指工作人员(含其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信息系统、后勤物资、基建工程等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账外或暗中收受相关单位及其代理人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等财物;
(二)接受相关单位及其代理人出资的境内(外)旅游、营业性娱乐场所娱乐活动等;
(三)在医疗活动中收取相关单位及其代理人临床促销费、开单(药品、检验、耗材等)提成费、推介费等;
(四)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进行处方统计,提供药品、医用耗材等使用情况及数量,索取、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行为的;
(五)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
第五条 积极向社会公布“红包”、回扣等行风问题举报途径,畅通有关信访渠道,并及时调查核实有关问题线索。
第六条 医德医风办负责医院医德医风管理日常工作。督促各职能部门、临床医技科室落实医德医风建设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及时调查处理医德医风投诉和信访,将核实的“红包”、回扣等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交院纪委。
第七条 院纪委负责医院“红包”、回扣问题的查处和上报工作,如发生重大问题及时向医院党委及驻委纪检组汇报,并由医院党委在24小时内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第八条 医院工作人员不得索取和收受“红包”、回扣。对收到的“红包”应及时退回服务对象或家属等相关人员;涉及住院患者的,原则上应在出院前退回。对无法拒绝的“红包”、发现不知情或无法拒绝的回扣应在48小时内报告医德医风办,并在5个工作日内上交至医院。
第九条 医德医风办负责做好“红包”、回扣处理登记及档案管理工作,并将拒收“红包”、回扣情况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
第十条 对于查实医院工作人员索取、收受“红包”、回扣不上交或不如实上交,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医院依法依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批评教育、扣罚1个月绩效、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扣罚2-3个月绩效、缓聘、低聘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聘或者开除处分。对于其他社会从业人员索取、收受“红包”、回扣的,责成所属单位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扣罚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扣罚当事人所在处(科)室负责人(护理方面为护士长或负责人)绩效1000元。
第十一条 医院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处(科)室发生收受“红包”、回扣问题,经查实后,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限期整改。处(科)室发生2人次收受“红包”、回扣问题或者情节较重、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开展政治谈话,并作为医院行风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处(科)室发生3人次及以上收受“红包”、回扣问题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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