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u 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必学)
u 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全党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u 学习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精神
u 学习《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必学)
u 学习《江西省人民医院外送样本检测及外购药品(器械)若干规定》(必学)
u 党务工作内容专题学习
专题学习参考材料:《党务工作者实用手册(第三版)》《发展党员工作手册》
一、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同志们,朋友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0周年,回顾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军队的光辉历程,展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光明前景,动员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继续奋斗,汇聚起强国强军的磅礴力量,共同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
同志们、朋友们!
90年前,我国处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华民族处在积贫积弱、内忧外患的苦难深渊,中国人民处在饥寒交迫、民不聊生的悲惨境地。为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为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进行着不屈不挠、艰苦卓绝的斗争。
然而,正当大革命如火如荼的时候,国民党反动派背叛革命、背叛人民,向中国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举起了血腥的屠刀。一时间,神州大地笼罩在腥风血雨之中,中国共产党面临被赶尽杀绝的严重危险,中国革命处于命悬一线的紧要关头。在严酷的斗争和血的教训中,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没有革命的武装就无法战胜武装的反革命,就无法担起领导中国革命的重任,就无法夺取中国革命的胜利,就无法改变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命运。
1927年8月1日,南昌城头一声枪响,拉开了我们党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大幕。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一个伟大事件,是中国革命史上的一个伟大事件,也是中华民族发展史上的一个伟大事件。
南昌城头的枪声,像划破夜空的一道闪电,使中国人民在黑暗中看到了革命的希望,在逆境中看到了奋起的力量。南昌起义连同秋收起义、广州起义以及其他许多地区的武装起义,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独立领导革命战争、创建人民军队的开端,开启了中国革命新纪元。
自那时起,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军队,就英勇投身为中国人民求解放、求幸福,为中华民族谋独立、谋复兴的历史洪流,同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命运紧紧连在了一起。
90年来,人民军队历经硝烟战火,一路披荆斩棘,付出巨大牺牲,取得一个又一个辉煌胜利,为党和人民建立了伟大的历史功勋。
——这个伟大的历史功勋就是,英雄的人民军队,在党领导的22年武装革命斗争中,以无往不胜的英雄气概、坚韧不拔的革命毅力、灵活机动的战略战术、英勇顽强的战斗作风,克服了各种难以想象的艰难困苦,打败了国内外异常凶恶的敌人,夺取了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的伟大胜利,推翻了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以鲜血和生命为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奠定了牢固根基,彻底扭转了中华民族近代以来落后挨打的被动局面。
——这个伟大的历史功勋就是,英雄的人民军队,积极投身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全面履行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和平劳动的职能,胜利进行抗美援朝战争和多次边境自卫作战,打出了国威军威,捍卫了祖国万里边疆和辽阔海空,为巩固新生人民政权、形成中国大国地位、维护中华民族尊严提供了坚强后盾。
——这个伟大的历史功勋就是,英雄的人民军队,积极投身改革开放新的伟大革命,有力服务和保障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依法履行香港、澳门防务职责,有效应对国家安全面临的各种威胁,坚决打击一切形式的分裂破坏活动,积极参与对外军事交流合作和联合国维和行动,为维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为维护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为维护地区和世界和平提供了强大力量支撑。
人民军队一路走来,紧跟党和人民事业发展步伐,在战斗中成长,在继承中创新,在建设中发展,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水平不断提高,威慑和实战能力不断增强。人民军队已经由过去单一军种的军队发展成为诸军兵种联合的强大军队,由过去“小米加步枪”武装起来的军队发展成为基本实现机械化、加快迈向信息化的强大军队。
同志们、朋友们!
90年来,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民族历经挫折而奋起、历经苦难而辉煌,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历史巨变,实现了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强起来的伟大飞跃。这是中国共产党坚强领导的胜利,是中国人民不懈奋斗的胜利,也是人民军队英勇奋战的胜利。
在这个光荣而庄严的时刻,我们深切怀念创建和培育了人民军队的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邓小平同志和彭德怀、刘伯承、贺龙、陈毅、罗荣桓、徐向前、聂荣臻、叶剑英同志等老一辈革命家和军事家。他们的丰功伟绩,永远镌刻在中华民族史册上!
在这个光荣而庄严的时刻,我们深切缅怀为中国人民解放事业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而英勇献身的人民军队革命烈士们。他们的牺牲奉献,永远铭记在中国人民心中!
在这里,我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向战斗在保卫祖国、建设祖国各个岗位上的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部队官兵、预备役军人和广大民兵,致以节日的祝贺!向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人民军队离退休老同志,表示诚挚的问候!向在各个时期为人民军队建设作出贡献的转业退伍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和烈军属,表示诚挚的慰问!向在国防科技工业战线顽强拼搏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和广大干部职工,致以衷心的感谢!向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人民解放军建设的全国各族人民,致以崇高的敬意!
同志们、朋友们!
90年来,在长期实践中,人民军队在党的旗帜下前进,形成了一整套建军治军原则,发展了人民战争的战略战术,培育了特有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这是人民军队从胜利走向胜利的传家法宝,是人民军队必须永志不忘的红色血脉。
——人民军队从胜利走向胜利,彰显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伟大力量。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我们的原则是党指挥枪,而决不容许枪指挥党。”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发端于南昌起义,奠基于三湾改编,定型于古田会议,是人民军队完全区别于一切旧军队的政治特质和根本优势。千千万万革命将士矢志不渝听党话、跟党走,在挫折中愈加奋起,在困苦中勇往直前,铸就了拖不垮、打不烂、攻无不克、战无不胜的钢铁雄师。在风雨如磐的漫长革命道路上,我军将士讲得最多的一句话是:只要跟党走,一定能胜利。忠诚,造就了人民军队对党的赤胆忠心,造就了人民军队和人民的鱼水情意,造就了人民军队为党和人民冲锋陷阵的坚定意志。
历史告诉我们,党指挥枪是保持人民军队本质和宗旨的根本保障,这是我们党在血与火的斗争中得出的颠扑不破的真理。有了中国共产党,有了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人民军队前进就有方向、有力量。前进道路上,人民军队必须牢牢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把这一条当作人民军队永远不能变的军魂、永远不能丢的命根子,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方向为方向、以党的意志为意志。
——人民军队从胜利走向胜利,彰显了理想信念的伟大力量。崇高的理想,坚定的信念,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是人民军队的精神支柱。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为什么我们过去能在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奋斗出来,战胜千难万险使革命胜利呢?就是因为我们有理想,有马克思主义信念,有共产主义信念。”从艰苦卓绝的井冈山斗争到千难万险的长征路,从硝烟弥漫的抗日战争到摧枯拉朽的解放战争,从坚决捍卫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的英勇斗争到抢险救灾、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顽强拼搏,从支援国家经济社会建设的无私奉献到维护地区和世界和平的实际行动,崇高理想信念的灯塔指引人民军队一路向前。
历史告诉我们,革命理想高于天,人民军队之所以能够攻坚克难、战无不胜、发展壮大,关键是人民军队有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有崇高理想信念,有为理想信念而英勇献身的崇高追求。崇高理想信念是人民军队勇往直前的精神力量,是全军将士心中熊熊燃烧的火炬。前进道路上,人民军队必须矢志不渝坚持崇高理想信念,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敢于为崇高理想信念而奋不顾身奋斗。
——人民军队从胜利走向胜利,彰显了改革创新的伟大力量。人民军队成长发展史,就是一部改革创新史。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创立一整套建军原则制度,抗日战争时期实行精兵简政,解放战争时期组建五大野战军,新中国成立后多次调整体制编制,人民军队边战边改,边建边改,愈改愈强。从红军时期的“十六字诀”,到抗日战争时期的“持久战”,从解放战争时期的“十大军事原则”,到抗美援朝战争时期的“零敲牛皮糖”,再到新中国成立后军事战略方针的不断调整,人民军队从战争中学习战争,从实践中探索规律,在世界军事史上书写了战争指导艺术不断创新的生动篇章。
历史告诉我们,改革创新、与时俱进,是人民军队不断发展的康庄大道,人民军队的力量来自改革创新,人民军队的胜利来自改革创新。只有不断改革创新,才能不断获得发展进步的生机活力,才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前进道路上,人民军队必须勇于改革、善于创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永不僵化、永不停滞。
——人民军队从胜利走向胜利,彰显了战斗精神的伟大力量。敢于斗争、敢于胜利,一不怕苦、二不怕死,是人民军队血性胆魄的生动写照。“狼牙山五壮士”、“白刃格斗英雄连”、“刘老庄连”、董存瑞、邱少云、黄继光等无数英雄群体和革命先烈,用生命诠释了一往无前的英雄气概。在枪林弹雨的战场上,面对气焰嚣张的强大敌人,人民军队曾经发出了“三个不相信”的英雄宣言:在革命战士面前,不相信有完不成的任务,不相信有克服不了的困难,不相信有战胜不了的敌人!英勇顽强,视死如归,血战到底,人民军队用大无畏的气概赢得了党的信任、人民赞誉,也赢得了世界尊敬。
历史告诉我们,战争不仅是物质的较量,更是精神的比拼。没有顽强的意志,没有敢于牺牲的品质,再好的武器装备也不能保证胜利。一代一代革命军人正是靠着向死而生的英勇决绝,形成了压倒一切敌人而决不被敌人所屈服的伟大气概。前进道路上,人民军队必须大力弘扬敢打必胜的精神品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保持革命英雄主义的昂扬斗志。
——人民军队从胜利走向胜利,彰显了革命纪律的伟大力量。人民军队素以纪律严明著称于世,自创建之日起就把革命的坚定性、政治的自觉性、纪律的严肃性结合起来,统一意志、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千军万马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攻如猛虎、守如泰山。正是由于有了建立在高度政治觉悟基础上的革命纪律,将士们哪怕冻饿交加,也不拿群众一针一线;哪怕烈火焚身,也岿然不动,直至付出生命;哪怕身陷绝境,也坚守战位,慷慨赴死。人民军队始终是高度团结统一的战斗集体,始终保持了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历史告诉我们,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一支军队的力量,不仅要看其人数,不仅要看其武器装备,还要看其纪律性。一支没有纪律的军队,只能是乌合之众。前进道路上,人民军队必须用铁的纪律凝聚铁的意志、锤炼铁的作风、锻造铁的队伍,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一切行动听指挥、步调一致向前进。
——人民军队从胜利走向胜利,彰显了军民团结的伟大力量。人民军队始终和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完全彻底为人民奋斗,哪里有敌人,哪里有危难,哪里就有人民子弟兵。谁把人民放在心上,人民就把谁放在心上。“最后一碗米送去做军粮,最后一尺布送去做军装,最后一件老棉袄盖在担架上,最后一个亲骨肉送去上战场”。这首战争年代广为传唱的民谣,就是军民团结如一人的生动体现。
历史告诉我们,有了民心所向、民意所归、民力所聚,人民军队就能无往而不胜、无敌于天下。只要始终站在人民立场上,赢得最广大人民衷心拥护,就能构筑起众志成城的铜墙铁壁。前进道路上,人民军队必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做人民子弟兵。
同志们、朋友们!
人民军队的历史辉煌,是鲜血生命铸就的,永远值得我们铭记。人民军队的历史经验,是艰辛探索得来的,永远需要我们弘扬。人民军队的历史发展,是忠诚担当推动的,永远激励我们向前。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着眼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出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这一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与时俱进创新军事战略指导,制定新形势下军事战略方针。我们在古田召开全军政治工作会议,大力加强政治建军,坚定不移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我们推进全面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建立军委管总、战区主战、军种主建的新格局,实现了人民军队组织形态的整体性重塑,迈出了构建中国特色军事力量体系的历史性步伐,人民军队体制一新、结构一新、格局一新、面貌一新。我们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推进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我们坚持战斗力这个唯一的根本的标准,深入推进练兵备战,坚决捍卫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我们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加注重聚焦实战,更加注重创新驱动,更加注重体系建设,更加注重集约高效,更加注重军民融合,不断提高人民军队建设质量和效益。
经过5年努力,人民军队实现了政治生态重塑、组织形态重塑、力量体系重塑、作风形象重塑,人民军队重整行装再出发,在中国特色强军之路上迈出了坚实步伐。
同志们、朋友们!
历史车轮滚滚向前。今天的世界,国际形势正发生前所未有之大变局;今天的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全面向前推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我们面临难得机遇,具备坚实基础,拥有无比信心。同时,我们必须清醒看到,前进道路从来不会是一片坦途,必然会面对各种重大挑战、重大风险、重大阻力、重大矛盾,必须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更加深切地感受到,中华民族走出苦难、中国人民实现解放,有赖于一支英雄的人民军队;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中国人民实现更加美好生活,必须加快把人民军队建设成为世界一流军队。我们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强军之路,把强军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推进强军事业,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确保人民军队永远跟党走。党的领导,是人民军队始终保持强大的凝聚力、向心力、创造力、战斗力的根本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党和国家的重要政治优势,是人民军队的建军之本、强军之魂。无论时代如何发展、形势如何变化,我们这支军队永远是党的军队、人民的军队。全军要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坚决贯彻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坚决听从党中央和中央军委指挥。在这个重大原则问题上,头脑要特别清醒,态度要特别鲜明,行动要特别坚决,不能有任何动摇、任何迟疑、任何含糊。
——推进强军事业,必须坚持和发展党的军事指导理论,不断开拓马克思主义军事理论和当代中国军事实践发展新境界。人民军队之所以不断发展壮大,关键在于始终坚持先进军事理论的指导。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围绕国防和军队建设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形成了党在新时期的强军思想。全军要认真贯彻党的军事指导理论,坚持用党在新时期的强军思想武装官兵,引领强军事业不断取得新进步。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认识真理永无止境,理论创新永无止境。强军是具有很强开创性的事业,我们要不断适应新形势、应对新挑战、解决新问题,在实践上大胆探索,在理论上勇于突破,不断丰富和发展党在新时期的强军思想,让马克思主义军事理论在强军伟大实践中放射出更加灿烂的真理光芒。
——推进强军事业,必须始终聚焦备战打仗,锻造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的精兵劲旅。安不可以忘危,治不可以忘乱。我们捍卫和平、维护安全、慑止战争的手段和选择有多种多样,但军事手段始终是保底手段。人民军队永远是战斗队,人民军队的生命力在于战斗力,必须强化忧患意识,坚持底线思维,全部心思向打仗聚焦,各项工作向打仗用劲,确保在党和人民需要的时候拉得出、上得去、打得赢。全军要贯彻新形势下军事战略方针,认真研究军事、研究战争、研究打仗,把握现代战争规律和战争指导规律,扎扎实实做好军事斗争准备各项工作。要坚持仗怎么打兵就怎么练,打仗需要什么就苦练什么,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全面提高军事训练实战化水平。中国人民珍爱和平,我们决不搞侵略扩张,但我们有战胜一切侵略的信心。我们绝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任何政党、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形式、把任何一块中国领土从中国分裂出去,谁都不要指望我们会吞下损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苦果。人民军队要坚决维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决维护地区和世界和平。
——推进强军事业,必须坚持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兴军、依法治军,全面提高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水平。要深入贯彻古田全军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发挥政治工作生命线作用,培养有灵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新一代革命军人,锻造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过硬部队,永葆人民军队性质、宗旨、本色。全军要坚定不移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深入解决制约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政策性问题,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制度,加快构建能够打赢信息化战争、有效履行使命任务的中国特色现代军事力量体系。要全面实施科技兴军战略,坚持自主创新的战略基点,瞄准世界军事科技前沿,加强前瞻谋划设计,加快战略性、前沿性、颠覆性技术发展,不断提高科技创新对人民军队建设和战斗力发展的贡献率。要增强全军法治意识,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加快实现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
——推进强军事业,必须深入推进军民融合发展,构建军民一体化的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把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是我们党长期探索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规律的重大成果,是从国家发展和安全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复杂安全威胁、赢得国家战略优势的重大举措。要强化顶层设计,加强需求整合,统筹增量存量,同步推进体制和机制改革、体系和要素融合、制度和标准建设,加快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努力开创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平衡发展、兼容发展新局面。我们的国防是全民的国防,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是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事业。中央和国家机关、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强化国防意识,满腔热忱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改革,为强军创造良好条件、提供有力支撑。
——推进强军事业,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始终做人民信赖、人民拥护、人民热爱的子弟兵。军队打胜仗,人民是靠山。人民军队的根脉,深扎在人民的深厚大地;人民战争的伟力,来源于人民的伟大力量。全军要坚持把人民放在心中,牢记为人民扛枪、为人民打仗的神圣职责,坚决保卫人民和平劳动和生活。要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保持同人民群众水乳交融、生死与共的关系,永远做人民利益的捍卫者。要积极参加和支援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勇于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以实际行动为人民造福兴利。军政军民团结是我党我军特有的政治优势。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要大力弘扬军爱民、民拥军的光荣传统,不断发展坚如磐石的军政军民关系。
同志们、朋友们!
中国始终是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中国军队始终是维护世界和平的坚定力量。中国军队将一如既往开展国际军事交流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安全挑战,积极履行同中国国际地位相称的责任和义务,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积极贡献力量。
同志们、朋友们!
90年艰辛探索,90年不懈奋斗,我们的事业是伟大的,我们的任务是艰巨的,我们的发展前景是无比光明的。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一定要团结一心向前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不断书写强国强军更为辉煌的篇章,不断创造无愧于历史和时代的新的光辉业绩!
二、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全党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今天,中央政治局进行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内容是做好“十四五”时期我国发展开好局、起好步的重点工作。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建议》对“十四五”时期和未来15年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指导方针、主要目标、工作重点、落实机制等都作了明确部署,现在的主要任务就是全力以赴抓落实。
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开局之年,也是我们党成立100周年。做好今年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迈好“十四五”时期我国发展第一步,至关重要。第一步要迈准迈稳,迈出新气象,迈出新成效。关于今年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党中央已经作出总体部署,我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等场合也都讲了。在这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我重点就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讲了意见。
在这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我特别强调,新发展理念是一个系统的理论体系,回答了关于发展的目的、动力、方式、路径等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阐明了我们党关于发展的政治立场、价值导向、发展模式、发展道路等重大政治问题,全党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这里,我想就这个问题再谈点意见。
第一,扎扎实实贯彻新发展理念。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5年多来,我反复强调全党要深刻认识到,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协调是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绿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体现,开放是国家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坚持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一场深刻变革,全党全国要统一思想、协调行动、开拓前进。
新发展理念是一个整体,无论是中央层面还是部门层面,无论是省级层面还是省以下各级层面,在贯彻落实中都要完整把握、准确理解、全面落实,把新发展理念贯彻到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要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切实解决影响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突出问题,切实解决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问题。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在工作中都要予以关注,使之协同发力、形成合力,不能畸轻畸重,不能以偏概全。
从中央层面来说,要从规划设计、宏观指导、政策法律、财政投入、工作安排等方面对全党全国作出指导,抓好关键环节,通过重点突破带动贯彻新发展理念整体水平提升,从全局上不断提高全党全国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能力和水平。各部门既要按照自身职责抓好新发展理念涉及本部门的重点工作,也要综合考虑本部门工作对全党全国贯彻新发展理念的作用和影响,不能单打一,只管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各地区要根据自身条件和可能,既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又抓住短板弱项来重点推进,不能脱离实际硬干,更不要为了出政绩不顾条件什么都想干,最后什么也干不成。比如,创新发展大家都要抓,但具体到各种关键核心技术,不是家家都能干的,要看条件和可能,同时要看全国科技创新发展布局,从自己的优势领域着力,不能盲目上项目;协调发展、开放发展家家都要抓,同时东部和西部、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沿海地区和内地条件各有不同,要从实际出发来抓;绿色发展、共享发展家家都要抓,没有选择余地,同时要聚焦本地区主要问题,突出本地区重点领域,不能脱离本地区承受能力,更不能只顾经济发展而忽略了绿色、共享这两头。
第二,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古人说:“民富国强,众安道泰。”进入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必须更加注重共同富裕问题。提出新发展理念时,我就强调,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作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增强发展动力,增进人民团结,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在这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我又讲了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这个问题,强调实现共同富裕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关系党的执政基础的重大政治问题。
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说,在未来的社会主义制度中,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将如此迅速,生产将以所有人的富裕为目的。毛泽东同志也早就说过:“这个富,是共同的富,这个强,是共同的强,大家都有份”。邓小平同志说:“共同致富,我们从改革一开始就讲,将来总有一天要成为中心课题。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对共同富裕道路作了新的探索,对共同富裕理论作了新的阐释,对共同富裕目标作了新的部署。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向着更远的目标谋划共同富裕,提出了“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的目标。共同富裕本身就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目标。我们不能等实现了现代化再来解决共同富裕问题,而是要始终把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不断地、逐步地解决好这个问题。要自觉主动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等问题,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统筹做好就业、收入分配、教育、社保、医疗、住房、养老、扶幼等各方面工作,更加注重向农村、基层、欠发达地区倾斜,向困难群众倾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一项长期任务,也是一项现实任务,急不得,也等不得,必须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脚踏实地,久久为功,向着这个目标作出更加积极有为的努力。
第三,继续深化改革开放。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既要以新发展理念指导引领全面深化改革,又要通过深化改革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提供体制机制保障。我国改革和发展实践告诉我们,唯有全面深化改革,才能更好践行新发展理念,破解发展难题、增强发展活力、厚植发展优势。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主要领域改革主体框架基本确立,前期重点是夯基垒台、立柱架梁,中期重点在全面推进、积厚成势,现在要把着力点放到围绕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强系统集成、精准施策上来。
我们要在已有改革基础上,立足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增强创新能力、推动平衡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开放水平、促进共享发展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继续把改革推向深入,更加精准地出台改革方案,更加全面地完善制度体系。
第四,坚持系统观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必须坚持系统观念。我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等场合多次强调了坚持系统观念问题。毛泽东同志说过:“不但要研究每一个大系统的物质运动形式的特殊的矛盾性及其所规定的本质,而且要研究每一个物质运动形式在其发展长途中的每一个过程的特殊的矛盾及其本质。”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
比如,要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立足国内,放眼世界,深刻认识错综复杂的国际局势对我国的影响,既保持战略定力又善于积极应变,既集中精力办好自己的事,又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为国内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比如,新冠肺炎疫情仍然是今年经济社会发展最大的不确定性因素,要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毫不放松抓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工作,确保不出现规模性输入和反弹。比如,要统筹发展和安全,我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六次集体学习时就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提出了“十个坚持”的要求。我们在谋划和推进发展的时候,要善于预见和预判各种风险挑战,做好应对各种“黑天鹅”、“灰犀牛”事件的预案,不断增强发展的安全性。
第五,善于从政治上看问题。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是基础,政治是经济的集中反映。毛泽东同志说过,“一切问题的关键在政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要求,也是十分重要的政治要求。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样样是政治,样样离不开政治。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最重要的就是处理好各种复杂的政治关系,始终保持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越是形势复杂、任务艰巨,越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越要把党中央关于贯彻新发展理念的要求落实到工作中去。只有站在政治高度看,对党中央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才能领会更透彻,工作起来才能更有预见性和主动性。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对“国之大者”了然于胸,把贯彻党中央精神体现到谋划重大战略、制定重大政策、部署重大任务、推进重大工作的实践中去,经常对表对标,及时校准偏差。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有很强的责任意识,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无论什么时候,该做的事,知重负重、攻坚克难,顶着压力也要干;该负的责,挺身而出、冲锋在前,冒着风险也要担。发现了问题、发现了问题的苗头就要及时处理,该请示报告的必须请示报告,不能麻木不仁,不能逃避责任,更不能隐瞒不报,最后拖成了不可收拾的局面。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制,科学排兵布阵,层层压实责任,推动各级党组织、各个部门、各条战线、各行各业尽忠职守、主动作为,为庆祝建党100周年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三、学习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精神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公报
(2022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于2022年10月9日至12日在北京举行。
出席全会的有中央委员199人,候补中央委员159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和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全会由中央政治局主持。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习近平作了重要讲话。
全会决定,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于2022年10月16日在北京召开。
全会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全会讨论并通过了党的十九届中央委员会向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讨论并通过了党的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并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决定将这3份文件提请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审查和审议。习近平就党的十九届中央委员会向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讨论稿向全会作了说明,王沪宁就《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讨论稿向全会作了说明。
全会充分肯定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以来中央政治局的工作。一致认为,一年来,面对复杂严峻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中央政治局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团结带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毫不放松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化改革开放,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加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突出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步伐,积极开展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成功举办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隆重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5周年,坚决开展反分裂、反干涉重大斗争,妥善应对乌克兰危机带来的风险挑战,着力保持平稳健康的经济环境、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推动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取得新的重大成就,为召开党的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创造了良好条件。
全会总结了党的十九大以来5年的工作。一致认为,党的十九大以来的5年,是极不寻常、极不平凡的5年。5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团结带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全力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主动构建新发展格局,蹄疾步稳推进改革,扎实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积极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突出保障和改善民生,集中力量实施脱贫攻坚战,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决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保持社会大局稳定,大力度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全方位开展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隆重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制定第三个历史决议,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号召全党学习和践行伟大建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开展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最大限度保护了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照宪法和基本法有效实施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香港局势实现由乱到治的重大转折。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和“九二共识”,展示了我们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反对“台独”的坚强决心和强大能力。坚持国家利益为重、国内政治优先,保持战略定力,发扬斗争精神,在斗争中维护国家尊严和核心利益,牢牢掌握了我国发展和安全主动权。5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守正创新,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团结带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有效应对严峻复杂的国际形势和接踵而至的巨大风险挑战,以奋发有为的精神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推向前进,攻克了许多长期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事关长远的大事要事,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举世瞩目的重大成就。
全会强调,党的十九大以来5年党和国家事业的重大成就,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取得的。党确立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心愿,对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对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具有决定性意义。全党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
全会总结了党的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一致认为,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忠实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坚决贯彻党的自我革命战略部署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强化政治监督,深化政治巡视,推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整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推动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提高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
全会按照党章规定,决定递补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马国强、王宁、王伟中为中央委员会委员。
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傅政华、沈德咏、李佳、张敬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傅政华、沈德咏、张敬华开除党籍处分,给予李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全会分析了当前形势和任务,深入讨论了新时代新征程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若干重大问题,为召开党的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作了充分准备。
四、学习《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保障临床应用安全,降低医疗风险;采用医疗新技术的,应当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十四条 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指定有关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如实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
第十九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评估,分析医疗质量安全信息,针对发现的风险制定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患者应当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如实提供与病情有关的信息,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普及健康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对疾病治疗等医学科学知识的认知水平。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第二十五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
现场实物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现场实物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第二十六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医患双方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第二十七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指定的场所,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由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按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第二十九条 医患双方应当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医疗纠纷中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置,维护医疗秩序。
第三十条 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医患双方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尊重客观事实。医患双方应当文明、理性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违法行为。
协商确定赔付金额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畸高或者畸低。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医疗纠纷,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
医患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书面和解协议书。
第三十一条 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
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申请调解。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口头申请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获悉医疗机构内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可以主动开展工作,引导医患双方申请调解。
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卫生主管部门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第三十二条 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并符合本地区实际需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聘任一定数量的具有医学、法学等专业知识且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专(兼)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务院财政、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时,可以根据需要咨询专家,并可以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
第三十四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
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没有相关专业人员的,应当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专家进行鉴定。
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应当执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对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负责,不得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第三十五条 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专家库应当包含医学、法学、法医学等领域的专家。聘请专家进入专家库,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 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并详细论述下列内容:
(一)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
(二)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三)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四)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
第三十七条 咨询专家、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纠纷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医疗纠纷有利害关系;
(三)与医疗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医疗纠纷公正处理。
第三十八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患双方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三十九条 医患双方经人民调解达成一致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经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人民调解员签字并加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达成调解协议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医患双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四十条 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应当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卫生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四十一条 卫生主管部门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可以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医患双方认为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参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鉴定。
医患双方经卫生主管部门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调解协议书。
第四十二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员、卫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医患双方的个人隐私等事项予以保密。
未经医患双方同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卫生主管部门不得公开进行调解,也不得公开调解协议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赔偿的,赔付金额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或者撤销登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尸检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的尸检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解聘: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侮辱当事人;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泄露医患双方个人隐私等事项。
第五十一条 新闻媒体编造、散布虚假医疗纠纷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卫生等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处理中,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由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
第五十五条 对诊疗活动中医疗事故的行政调查处理,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五、学习《江西省人民医院外送样本检测及外购药品(器械)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外送样本检测及外购药品(器械)行为,防范潜在廉政风险,根据《关于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国卫办发〔2013〕49 号)、《江西省医疗机构样本外送检测及外购药品(器械)若干规定》(赣卫医字〔2021〕13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院各临床、医技科室的外送样本检测、外购药品(器械)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外送样本检测是指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针对医院检验科和病理科无法开展的项目,将采集的样本外送至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行为;外购药品(器械)是指医院医师为门诊或住院患者开具处方(医嘱)到医院以外的药店(器械经营企业)购买的本院无法供应且无同类替代品种的药品(器械)。
第四条 有关部门严格履行外送样本检测及外购药品(器械) 管理主体责任,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医院外送样本检测及外购药品(器械)相关规章制度及准入审批流程。
第五条 医务处(纠风办)负责全院外送样本检测及外购药品(器械)行风监督责任,相关临床科室负责本科室外送样本检测及外购药品(器械)管理责任,严格落实有关诊疗规范,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严防潜在的廉政风险发生。
第六条 医院建立外送样本检测项目准入制度和清单制。临床科室根据诊疗需要拟定外送检测项目具体内容,并向医务处提交申请。医务处根据医院情况组织相关临床科室、检验科、病理科、财务处、审计处、医务处(纠风办)、纪检监察室等部门进行初步论证,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后决定是否准入。清单可结合医院实际,按照规范流程定期修订。
第七条 医院与检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后方可开展外送样本检测。合作协议应明确外送检测标本的采集、护送、双方交接程序、检验质量、报告时限、危急值报告、结果解释、项目收费、费用结算、发票交接及违规外送处置等规范流程及各方责权。医院及时向社会公示有关检测机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医院临床科室应加强本科室外送样本检测及外购药品(器械)管理,严格执行院内准入审批流程及相关规章制度。原则上单份申请金额500元以下的药品/器械/外送检测项目,由经管医生提出申请,获得患方知情同意,并经临床科主任审批同意后报药学/器械/检验病理、医务处(纠风办)审批,单份申请500元以上的药品/器械经上述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还需报分管临床科室的院领导审批(详见附件1-3)。
第九条 各临床医技科室及医务人员在外送样本检测及外购药品(器械)时,严禁以下行为:
(一)能够供应的药品(器械)或者有替代品种的药品(器械),严禁介绍患者外购药品(器械)。能够完成的临床检验项目,严禁外送样本进行检测。
(二)严禁有偿介绍患者及家属到指定检测机构做指定检测项目或者有偿介绍患者及家属到指定药店(器械经营企业) 购买指定药品(器械)。
(三)严禁私自联系检验机构外送及超项目外送。
(四)严禁与外送检测机构、外购药店(器械经营企业)之间有收受红包、回扣等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十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人民医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