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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医院2023年3月政治理论学习内容
发布日期:2023-03-06 20:06信息来源:未知作者:dangban访问次数:
2023年3月政治学习内容
 目录
u 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必学)
u 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必学)
u 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必学)
u 学习中央办公厅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必学)
u 学习“全国优秀组织工作干部”朱治国同志先进事迹(必学)
一、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
中共中央政治局1月31日下午就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进行第二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是立足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统筹发展和安全作出的战略决策,是把握未来发展主动权的战略部署。只有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才能夯实我国经济发展的根基、增强发展的安全性稳定性,才能在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狂风暴雨、惊涛骇浪中增强我国的生存力、竞争力、发展力、持续力,确保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不被迟滞甚至中断,胜利实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
这次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由中央政治局同志自学并交流工作体会,尹力、刘国中、何立峰、张国清、陈吉宁、黄坤明同志结合分管领域和地方的工作作了发言,大家进行了交流。
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重要讲话。他指出,近年来,构建新发展格局扎实推进,取得了一些成效,思想共识不断凝聚、工作基础不断夯实、政策制度不断完善,但全面建成新发展格局还任重道远。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观念,着力破除制约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实践创新、制度创新,不断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
习近平强调,要搞好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动态平衡,实现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坚决贯彻落实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尽快形成完整内需体系,着力扩大有收入支撑的消费需求、有合理回报的投资需求、有本金和债务约束的金融需求。建立和完善扩大居民消费的长效机制,使居民有稳定收入能消费、没有后顾之忧敢消费、消费环境优获得感强愿消费。完善扩大投资机制,拓展有效投资空间,适度超前部署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扩大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持续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继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推动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突破供给约束堵点、卡点、脆弱点,增强产业链供应链的竞争力和安全性,以自主可控、高质量的供给适应满足现有需求,创造引领新的需求。
习近平指出,要加快科技自立自强步伐,解决外国“卡脖子”问题。健全新型举国体制,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优化配置创新资源,使我国在重要科技领域成为全球领跑者,在前沿交叉领域成为开拓者,力争尽早成为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实现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效联动,坚持教育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一体推进,形成良性循环;坚持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开放创新一体设计,实现有效贯通;坚持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一体部署,推动深度融合。
习近平强调,新发展格局以现代化产业体系为基础,经济循环畅通需要各产业有序链接、高效畅通。要继续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扎实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顺应产业发展大势,推动短板产业补链、优势产业延链,传统产业升链、新兴产业建链,增强产业发展的接续性和竞争力。优化生产力布局,推动重点产业在国内外有序转移,支持企业深度参与全球产业分工和合作,促进内外产业深度融合,打造自主可控、安全可靠、竞争力强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习近平指出,要全面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提高国内大循环的覆盖面。充分发挥乡村作为消费市场和要素市场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增强城乡经济联系,畅通城乡经济循环。防止各地搞自我小循环,打消区域壁垒,真正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等深度融合,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促进各类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集聚,畅通国内大循环。
习近平强调,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增强国内外大循环的动力和活力。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加快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为各类经营主体投资创业营造良好环境,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增强在国际大循环中的话语权。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谈判,推动形成开放、多元、稳定的世界经济秩序,为实现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联动循环创造条件。
 二、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
共产党员网:《共守美好家园|生命重于泰山 习近平强调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
https://www.12371.cn/2022/05/12/ARTI1652362952180500.shtml
 三、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作的重要指示精神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作出重要指示指出,今年是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家为雷锋同志题词60周年。60年来,学雷锋活动在全国持续深入开展,雷锋的名字家喻户晓,雷锋的事迹深入人心,雷锋精神滋养着一代代中华儿女的心灵。实践证明,无论时代如何变迁,雷锋精神永不过时。
习近平强调,新征程上,要深刻把握雷锋精神的时代内涵,更好发挥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加强志愿服务保障和支持,不断发展壮大学雷锋志愿服务队伍,让学雷锋在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中蔚然成风,让学雷锋活动融入日常、化作经常,让雷锋精神在新时代绽放更加璀璨的光芒,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凝聚强大力量。
 “把雷锋精神代代传承下去——纪念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家为雷锋同志题词六十周年”座谈会2月23日在京召开。会上传达了习近平的重要指示。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蔡奇出席会议并讲话。他表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充分肯定60年来学雷锋活动的显著成效,深刻阐明雷锋精神的永恒价值,对新征程上更好弘扬雷锋精神提出明确要求。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开展好学雷锋活动,把雷锋精神代代传承下去,引导激励党员、干部、群众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更多智慧和力量。
蔡奇表示,毛泽东同志发出“向雷锋同志学习”号召60年来,学雷锋活动蓬勃开展、持续深入,雷锋精神广为弘扬、赓续传承,激励着一代又一代人忠诚于党、奉献祖国、服务人民。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弘扬雷锋精神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指导推动新时代学雷锋活动不断拓展内容、创新形式、丰富载体,涌现出一批又一批雷锋式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为新时代伟大变革注入不竭精神动力。新征程上深化拓展学雷锋活动,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弘扬雷锋精神的重要论述,深刻把握雷锋精神的时代内涵和实践要求,引导党员、干部、群众树立崇高理想追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巨大热情,更加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把个人追求融入为党和人民事业奋斗中,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添砖加瓦。要在深化雷锋精神研究阐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上下功夫,发挥党员、干部和先进典型示范带动作用,丰富拓展学雷锋活动的平台载体,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使学雷锋活动更有时代感吸引力、做到常态化长效化。
李书磊主持座谈会,孙春兰和苗华出席。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教育部、共青团中央、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湖南省长沙市、辽宁省抚顺市和雷锋生前所在部队负责同志,专家学者代表在座谈会上作了发言。座谈会由中宣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联合举办。
 四、学习中央办公厅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健全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德才兼备、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根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事业为上、人事相宜,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列入公务员法管理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问题。应当结合实际分类施策,严格执行问责、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辞职、职务任期、退休等有关制度规定,畅通干部下的渠道。
本规定主要规范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领导职务所作的组织调整。
第五条 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一)政治能力不过硬,缺乏应有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在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结合实际推动落地见效上存在明显差距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涉及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担当和斗争精神不强,在事关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紧要关头临阵退缩,在急难险重任务、重大风险考验面前消极逃避或者应对处置不力的;
(四)政绩观存在偏差,不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能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在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上不积极不作为,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乱作为的;
(五)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自行其是,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或者任人唯亲、拉帮结派,破坏所在地方、单位政治生态的;
(六)组织观念淡薄,不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
(七)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精神状态差,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对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上心、不尽力,工作推拖绕躲、贻误事业发展的;
(八)领导能力不足,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重大战略、重要改革、重点工作推进不力,所负责的工作较长时间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九)违规决策或者决策论证不充分、不慎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十)作风不严不实,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品行不端,行为失范,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因存在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组织调整的;
(十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及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经认定确属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十四)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
(十五)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组织调整的有关职责。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功夫下在平时,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考核考察、巡视巡察、审计、统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民主评议、信访举报等有关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动态掌握干部现实表现,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或者轻微问题的,及时予以提醒、谈话、函询、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诫勉,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及时启动调整程序。
第七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核实认定。组织(人事)部门综合分析各方面情况,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进行核实,作出客观评价和准确认定。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与干部本人谈话听取说明。
(二)提出建议。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调查核实和分析研判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安排去向等内容。
(三)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涉及干部双重管理的,主管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征求协管方意见。
(四)谈话。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一般在1个月内办理调整干部工资、待遇等方面的手续。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
第九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对非个人原因或者健康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从事业需要和关心爱护干部出发,予以妥善安排。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原则上在职数范围内安排。暂时超职数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并明确消化时限,一般应在1年内消化。
第十条 对被调整的干部,应当跟踪了解其思想动态和工作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对认真汲取教训、积极努力工作,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进一步使用、晋升职级或者提拔职务。
第十一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调整原因、安排方式和后续管理等情况进行纪实,每年1月底前向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备上年度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健全和落实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应当坚决扛起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自觉承担具体工作责任,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结合日常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领导班子换届等工作,推进能上能下常态化。
第十三条 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正确把握政策界限,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先行先试等工作中的失误。
第十四条 严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党纪政务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积极营造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环境和舆论氛围,加强督促检查,把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党委(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一报告两评议”、巡视巡察、选人用人专项检查等内容,纳入党委(党组)书记年度考核述职内容。对严重不负责任,或者违反有关工作纪律要求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成员、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学习“全国优秀组织工作干部”朱治国同志先进事迹
学习视频:共产党员网《朱治国:心中有信仰 肩上有担当》
视频网址:
https://www.12371.cn/2022/12/27/VIDE1672143841466316.shtml
学习文章:《中央组织部决定追授朱治国同志“全国优秀组织工作干部”称号》(正文如下)
日前,中共中央组织部作出决定,追授青海省委组织部原副部长、省委两新工委原书记朱治国同志“全国优秀组织工作干部”称号,并在组织系统广泛开展向朱治国同志学习活动。
决定指出,朱治国同志从事组织工作近20年,始终坚守初心、牢记使命,恪尽职守、忘我工作,生命不息、奋斗不止。他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始终把旗帜鲜明讲政治摆在首位,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他敢于担当、勇于创新,始终坚持强基固本、大抓基层的导向,积极开展抓党建促脱贫攻坚促乡村振兴、村级集体经济“破零”工程、“组织体系建设三年行动”等工作,着力破解基层党的建设薄弱问题。他勤勉敬业、精益求精,始终以“时时放心不下、事事放心不下”的态度对待每一项工作,全面参与青海省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党史学习教育等集中学习教育的策划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精心设计活动载体,多次得到中央有关部门肯定,赢得党员干部群众的信任和赞誉。他牢记宗旨、心系群众,始终对基层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饱含深情,走遍全省362个乡镇,一次次上高原、进牧区、走村舍,推动解决村(社区)干部报酬偏低、干部素质提升、牧民安居等实际问题,是基层干部心中的“知心大哥”、同事眼中的“拼命三郎”、群众口中的“好尕娃”。他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始终奉行“勤勤恳恳做事、清清白白做人”的信条,模范践行组织人事纪律,严于律己,公道正派,用实际行动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高地。
决定强调,朱治国同志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感人至深、催人奋进。他是践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的优秀代表,是新时代组工干部的楷模、组织部门领导干部的榜样。广大组工干部特别是各级组织部门领导干部,要以朱治国同志为榜样,学习他信念如磐、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学习他公道正派、务实创新的职业操守,担当尽责、敢于斗争,推动新时代组织工作高质量发展;学习他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工作作风,始终保持踔厉奋发、勇毅前行的精神状态;学习他牢记宗旨、心系百姓的公仆情怀,谱写组织工作促进乡村振兴、服务人民群众的新篇章;学习他克己奉公、清正廉洁的高尚品行,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永葆清廉本色。
决定要求,各级组织部门要把开展向朱治国同志学习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结合起来,与做好当前工作结合起来,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学习宣传。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引导广大组工干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深入践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开拓进取、扎实工作,推动组织工作在新时代新征程取得更大成就,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更加坚强的组织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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