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政治学习内容
目录
u 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西新余市渝水区一临街店铺火灾事故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必学)
u 学习《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 坚决防范和纠治“新形象工程”的通知》文件精神(必学)
u 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文件精神(必学)
u 学习全省“两会”精神(必学)
u 学习《关于进一步加强委直属单位干部职工经商办企业和兼职取酬等行为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必学)
u 学习《江西省人民医院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江西省人民医院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处理规定(试行)》文件精神(必学)
一、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西新余市渝水区一临街店铺火灾事故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
1月24日15时30分许,江西新余市渝水区一临街店铺发生火灾。截至目前,事故已造成39人死亡、9人受伤,仍有人员被困。
事故发生后,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指示,江西新余市渝水区一临街店铺发生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要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善后等工作。这是近期发生的又一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要尽快查明原因,依法严肃追责,进行深刻反思。习近平强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教训,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排查隐患,狠抓工作落实,坚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多发连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强作出批示,要求组织力量抓紧搜救被困人员,全力救治伤员,最大限度减少伤亡,妥善做好家属安抚等善后工作,并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究责任。近期多地连续发生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国务院安委会要督促各地各有关方面,狠抓安全责任和措施落实,加强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留死角盲区。
根据习近平指示和李强要求,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张国清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江西省、新余市已组织力量全力做好救援救治和善后工作。目前,有关工作正在进行中。
二、学习《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 坚决防范和纠治“新形象工程”的通知》文件精神
已于2024年1月15日通知各党总支领取纸质文件学习,由各党总支发至各党支部、党小组。
三、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文件精神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坚守初心使命,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
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四条 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四)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五)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第二十二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五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七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八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担任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受到处分,需要对其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调整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党外职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计算经济损失应当计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一并计算在内。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当予以接收,并按照规定收缴或者返还有关单位、个人。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五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六条 党员因违犯党纪受到处分,影响期满后,党组织无需取消对其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除有特别标明外均含本级、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阅看、浏览、收听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三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五十八条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九条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三)包庇同案人员;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五)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第六十四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五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九条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三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第七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九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上述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条 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
(二)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
(三)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第八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
(四)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十九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三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九十四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五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六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九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
(三)其他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三)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
(四)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
(五)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
第一百二十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五)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
(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
(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
(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二)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二)党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
(三)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
(四)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一百三十七条 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逃、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条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六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则
第一百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四、学习全省“两会”精神
政府工作报告
2024年1月23日在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省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省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同志提出意见。
一、2023年工作回顾
2023年是江西发展历程中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的一年。习近平总书记再次亲临江西考察,赋予江西发展新定位、新使命,极大鼓舞了全省上下的信心和斗志。省委召开十五届四次、五次全会,提出打造“三大高地”、实施“五大战略”,作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江西篇章的决定,明确了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江西实践路径。按照党中央和省委统一部署,扎实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思想政治引领和作风保障。
一年来,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全省上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有效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有力推动经济发展量质双升、改革开放走深走实、生态优势巩固提升、人民生活全面改善,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江西迈出了坚实步伐。
(一)经济运行回升向好。制定实施巩固提升经济“28条”,地区生产总值增长4.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3.8%,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5.4%,固定资产投资下降5.9%,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6.3%,经济运行逐季回升、稳步向好。大力实施六大领域“项目大会战”和项目建设“四大攻坚行动”,昌景黄高铁通车、成为全国首个所有设区市通时速350公里高铁的省份,共青城通用机场通航,全省首座万吨级码头——国家能源集团九江发电公司煤码头、信丰至南雄高速公路、花桥水利枢纽工程、华润江中现代中药生产基地等投产投运,南城通用机场、康山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工程、赣能上高电厂、联通(江西)产业互联网等开工建设,省大中型项目投资完成年计划的105%。制定实施进一步促进和扩大消费“16条”,举办“消费提振年”、“三百”文旅消费季等活动,大力实施电子商务“十百千万”行动、“引客入赣”工程,限额以上商贸经营主体净增4198家、总数达2.3万家,旅游人次和收入基本恢复到2019年水平。促进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生产型企业进出口占外贸比重69.1%、提高14个百分点,太阳能电池、电动载人汽车、锂离子蓄电池“新三样”出口额增长73.5%。
(二)产业升级步伐稳健。制定实施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化建设“1269”行动计划,省现代产业引导基金、省未来产业发展基金落地,中国稀土集团稀金谷产业促进中心揭牌,累计培育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10个,新增国家创新型产业集群2个、总数达8个,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6200家以上,新增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56家、总数达255家,战略性新兴产业、装备制造业增加值分别增长9.1%、10%。出台数字经济发展提升行动方案,在全国率先完成覆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数字化评价普查,获批建设数字化转型贯标试点省、“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试点省,数字经济增加值有望突破1.2万亿元。坚持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升级,实施科技兴赣六大行动,国家稀土功能材料创新中心、国家(江西)北斗卫星导航综合应用项目通过验收,新增3家全国重点实验室,首家省实验室——南昌实验室启动建设,在赣两院院士达10名,世界最薄高牌号无取向电工钢下线,全球最大、国内首艘万吨级远洋通信海缆铺设船在赣下水,“枳实总黄酮片”获批上市、成为我省首个获批的中药创新药,综合科技创新水平指数60.27%,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增长31.7%。
(三)改革开放纵深推进。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实施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全省国企资产总额增长11.3%,国有经济运行质量持续改善;制定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36条”,新登记经营主体123.7万户、总数达482.8万户。召开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大会,出台加强数字赋能营商环境“15条”,为经营主体减负1630亿元,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率、不见面开标率均达99%,诚信企业“无事不扰”率98.8%。深化金融改革,全国首单地方国企低碳转型挂钩债券发行,全省首单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落地,绿色贷款余额增长42.04%,新增上市公司12家。出台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开发区管理机构精减率40.6%、亩均工业增加值增长7.5%。深入推进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全面推广应用,出口通关效率居全国第5、中部地区第1。推行重点产业目标化、清单化精准招商,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增长3.9%。成功举办世界VR产业大会、世界绿色发展投资贸易博览会、世界客属恳亲大会、上海合作组织传统医学论坛、对接粤港澳大湾区经贸合作、中俄“两河”流域地方合作理事会等活动。中部地区有色金属交易中心上线运营。丝绸之路旅游城市联盟在赣成立,赞比亚江西经济合作区正式揭牌。
(四)区域城乡协同共进。省级国土空间规划获批。优化完善“一主一副、两翼联动、多点支撑”区域发展新格局,落实省会引领战略,健全南昌都市圈协同发展机制,出台赣州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发展规划和支持政策,推进赣东北、赣西城市群建设,构建以县城为枢纽、小城镇为节点的县域经济体系。打造覆盖全省农村人口的防止返贫监测帮扶系统,脱贫人口人均纯收入增长13.6%。构建耕地保护“1+N”政策体系,新建高标准农田290万亩,粮食总产439.7亿斤、增产9.3亿斤,连续11年保持430亿斤以上。做好“土特产”文章,开展农产品“三品一标”四大行动,新增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1418个、总数达6457个,创建全国绿色食品原材料标准化生产基地49个。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1058家,181款优质农产品入驻高端商超、餐厅。稳步实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出台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新创建70个中国传统村落、增量居全国第1。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均超额完成年度任务,城市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居全国前列。
(五)绿色发展提质增效。持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PM2.5平均浓度29微克/立方米,空气优良天数比率96.5%,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97%,长江干流、赣江干流断面保持Ⅱ类水质,生活垃圾实现零填埋,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连续3年全国优秀。发布全国首部林长制省级地方标准,自然资源部大湖流域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技术创新中心在赣挂牌,在全国率先探索自然资源资产整体配置并成功交易,人工造林(更新)、退化林修复面积分别完成年计划的126.8%和113.7%。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考核全国优秀。鄱阳湖国际观鸟季活动成功举办。长江干流江西段崩岸应急治理工程提前4个月完工,1664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五年任务三年完成”,108条(段)幸福河湖建设项目全部开工。全面落实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装机容量占比突破50%,新增国家级绿色工厂70家、绿色园区8家,国家级水效领跑者实现企业、园区“零的突破”,国务院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连续5年优秀。新一轮东江、渌水跨省流域生态补偿协议签订,省内流域生态补偿实现县级全覆盖。累计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28个、“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10个,数量居全国前列。
(六)民生福祉继续增进。年初确定的10件民生实事全部兑现,群众得到更多实惠。出台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16条”,城镇新增就业、新增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分别完成年计划的112.3%、234.2%,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4.2%、7.1%。启动社保事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实现省内异地就医免备案、享受参保地同等医保待遇,基本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9.85%以上,低保、特困救助标准连续17年逐年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稳居中部地区第1。创新开展优化县域义务教育资源配置试点。新增公办幼儿园位9.18万个、义务教育学位27.4万个,获批设置江西飞行学院,新设2所技师学院,每千人口托位数4.17个。为48.7万适龄女生免费接种HPV疫苗,如期实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目标, 7个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全部开工建设,82个县(市、区)组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改造提升乡镇敬老院206所,完成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1.6万户,特困失能人员集中照护机构实现县域全覆盖。新(改)建农村卫生厕所30万个。在全国率先开展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县创建,打造城市书房、文化驿站等新型公共文化空间601个,海昏侯国遗址公园列入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建设加快推进。赣鄱健儿在杭州亚运会上收获11金1银2铜,创造了金牌数、奖牌数新纪录。
(七)社会保持和谐稳定。疫情防控实现平稳转段。出台防范化解经济和金融领域重大风险“1+7”工作方案和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1+9”方案,保持全国唯一债券零违约省份,新发涉嫌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集资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分别下降36.7%、56.48%、59.08%,国家下达的保交楼年度任务提前完成。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下降22.78%、10.92%。有力应对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因灾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分别下降75%、91.9%。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设提质增效。信访工作连续6年全国优秀。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整治、校园及周边安全治理“三大专项行动”成效明显,累计建成智能安防小区1.22万个,扫黑除恶追捕“漏网之鱼”目标逃犯工作稳居全国前列,电信诈骗发案数、损失数实现双降,全省公众安全感、满意度分别达98.71%、97.15%,连续17年获全国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评优秀省。
(八)行政效能稳步提升。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新一轮机构改革稳步推进。修订省政府工作规则,在全国率先编制完成省市县乡四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率先实行行政备案“即来即备”“一网通办”。两轮次梳理征集的149个制约高质量发展突出问题全部办结。出台实施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方案,“赣服通”6.0版上线,“惠企通”和“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全国推广,省级政府一体化政务服务能力指数显著提升。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三严五整”攻坚行动成效明显,全省“督检考”事项调减30.85%。全省“三公”经费支出连续10年压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12件,废止和修改省政府规章11件,废止省政府规范性文件38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1150件。
成绩的取得,根本在于习近平总书记作为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领航掌舵,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的科学指引,是全省人民在省委正确领导下团结奋斗的结果。我代表省人民政府,向全省人民,向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向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人士,向驻赣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部队官兵、公安干警、消防救援队伍指战员,向中央驻赣单位,向关心支持江西发展的海内外朋友,致以崇高敬意和衷心感谢!
需要向各位代表说明的是,过去一年主要经济指标增速不及预期,主要是因为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三年疫情冲击仍未完全修复,长期积累的困难和风险进一步显现,结构性问题、周期性矛盾交织叠加,经济面临下行压力,但经济运行实物量指标和先行指标表现良好、支撑有力,经济发展在全国位势没有改变,经济回升向好态势没有改变。
我们也清醒认识到,经济社会发展仍有不少困难,政府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效需求仍然不足,民间投资意愿不强,出口较为低迷;科技创新支撑不够,创新平台、创新主体、创新人才数量偏少、层次不高;部分经营主体较为困难,盈利能力下降;部分领域风险隐患不容忽视;民生保障还存在短板;一些政府工作人员思想不够解放、专业化水平不高、作风不够扎实。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全力破解。
二、2024年工作安排
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省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十五届四次、五次全会部署,聚焦“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的目标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统筹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安全和高标准保护,努力构建体现江西特色和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切实增强经济活力、改善社会预期、增进民生福祉、推进共同富裕、防范化解风险、保持社会稳定,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持续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江西篇章。
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是:地区生产总值增长5%左右,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6.5%左右,固定资产投资增长3%左右,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6.5%左右,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5%、7%左右,居民消费价格涨幅3%左右,城镇调查失业率5.5%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完成国家下达目标。
重点做好九方面工作。
(一)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构建体现江西特色和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大力实施产业升级战略、科教强省战略,争创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区。
全面实施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化建设“1269”行动计划。启动产业集群建设三年行动,更好发挥省现代产业引导基金带动作用,积极构建“六个一”产业推进模式,创建一批国家级、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广泛应用数智技术、绿色技术,一体推进传统产业设备更新、工艺升级、流程优化、产品迭代。聚焦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航空、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一产一策”强龙头、补链条、壮集群,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28%以上。实施未来产业培育发展三年行动,创建一批未来产业先导试验区和未来技术产业研究院,努力在元宇宙、人工智能、新型显示、新型储能、低空经济等领域抢占先机。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做好国家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基地试点工作,加快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推动省工业设计中心正式运营,实施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培育壮大检验检测认证、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江西制造业基础较好,实力较强,不少领域走在前列。只要我们咬定目标,抢位发展、错位发展,就一定能创造江西制造新辉煌。
深入推进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实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创新提升行动,做强核心元器件、关键电子材料、终端制造等关键链条,加快补齐专业芯片、软件等短板弱项。统筹网络、算力、应用等数字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开展“信号升格”专项行动,大力发展人工智能、VR、物联网等有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链群,支持链主企业、平台企业等牵头搭建产业互联网平台。实施以生产线数智化改造为重点的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升级计划,定期发布数字技术应用场景“机会清单”“产品清单”,培育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和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大力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行动,提升产业数字化发展水平。
加快推动依靠创新驱动的内涵型增长。深入实施科技兴赣六大行动,积极对接国家战略科技资源,争创国家实验室研究基地及稀土、核资源、有色金属等领域全国重点实验室,筹建其他领域省实验室,新增省级工程研究中心40家左右、企业技术中心100家以上,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1.9%以上。推动鄱阳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与G60科创走廊、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中心对接,支持企业设立“科创飞地”。深化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试点建设3所左右省卓越工程师学院,遴选建设30个左右省级重点现代产业学院。实施以创新成效为导向的省级科研院所分类评估,开展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试点,组建省科创基金。构建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实施重大科技成果熟化与工程化研究项目、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行动,加快促进LED无粉照明、移动物联网、北斗规模应用等产业化,力争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突破4000家。
(二)充分挖掘释放需求潜力,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扩大有效益的投资,激发有潜能的消费,促进投资、消费、出口共同发力,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发展格局。
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扎实推进“十百千万”工程,今年实施省大中型项目3670个,力争完成投资1万亿元。建成大广高速吉安至南康段改扩建工程、南昌西二绕城高速、上饶至浦城高速、瑞金机场、九江湖口银砂湾综合码头、武汉至南昌特高压交流工程、新余电厂二期、广东省人民医院赣州医院等项目,加快赣抚尾闾综合整治工程、康山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工程、赣江龙头山枢纽二线船闸工程、昌九高铁、遂大高速、昌北机场三期扩建等项目建设,开工长赣高铁、弋阳至南丰高速、昌江航道提升、峡江灌区、靖安洪屏抽水蓄能电站二期、中石化九江分公司年产150万吨芳烃及炼油配套改造等项目,加快推进鄱阳湖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做好赣粤浙赣运河、环鄱阳湖水资源配置工程、鄱阳湖区重点圩堤治理工程、长江干堤江西段防洪能力提升工程、第二回入赣特高压直流工程、闽赣异步联网工程、温武吉铁路等项目前期工作,谋划推动武咸昌、昌厦(福)、长昌(九)等线路纳入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规划。
激发释放消费潜能。深入实施促进商贸消费提质扩容三年行动,力争新增限额以上商贸经营主体3000家。推进“一城一展、一产一会”,稳定扩大传统消费,促进新能源汽车、智能家居、电子产品等大宗商品消费,培育壮大文娱旅游、体育赛事、国货“潮品”等新型消费,大力发展即时零售、社交电商等消费新业态新模式,积极发展银发经济,繁荣发展夜间经济。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开展放心消费创建示范行动,打造安全便利消费环境。编制江西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旅游强省发展战略,实施文旅消费提升计划,开展文旅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医、药、养、游”融合发展,积极融入和服务长江国际黄金旅游带建设,让“江西风景独好”品牌出圈出彩。
推动外贸稳中提质。深入实施“千企百展”工程,加大对参加境外重点展会企业的支持力度。大力拓展中间品贸易、服务贸易、数字贸易,积极发展“跨境电商+产业带”“龙头企业+跨境电商+海外仓”等模式,开展海外仓共建共享行动。深入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行动,巩固扩大生产型企业出口规模,提升“赣出精品”影响力。
(三)推进内陆地区改革开放高地建设,增强发展活力。推动更深层次改革,实行更高水平开放,持续增强内生动力、拓展发展空间。
扎实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攻坚行动。深入实施新一轮营商环境对标提升行动。完善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的体制机制,扎实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加快战略性重组、专业化整合,精干主业、优化结构、完善治理,提升核心竞争力,增强核心功能;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系列政策措施,建立完善常态化沟通交流、涉民企诉求快速处理、惠企政策协调落实等机制,搭建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平台,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落实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支持政策,持续开展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促进民营经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提高转移支付政策效能,兜牢基层“三保”底线。实施现代金融高质量发展“1358”工程,新增申报上市公司10家,新增信贷投放5000亿元以上,企业直接融资5000亿元左右。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完善“管委会+公司”等运营模式,力争开发区亩均工业增加值增长10%左右。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更好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
促进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提质增效。积极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创建国际投资“单一窗口”,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工作机制,提升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主动对接融入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海西经济区,积极承接产业转移,争取国家在我省布局建设产业备份基地,吸引发达地区在赣设立飞地产业园、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支持赣州、吉安、抚州深化对口合作。推进国家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国家物流枢纽建设,稳定开行铁海联运、中欧班列,完善航空客货运网络,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增长15%左右。大力发展口岸经济,深化九江港与上海港等长江沿线口岸合作,打造临空经济区、临港经济区,放大“口岸区+保税区+特色产业”联动效应。高水平办好重大经贸活动,完善招商引资考评体系,深化精准招商、定向招商。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是中央为江西量身定做的改革开放金字招牌,我们一定要不等不靠、主动作为,用足用好先行先试的政策红利,让开放为新时代江西发展注入澎湃动力。
(四)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步伐,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制定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规划,加快建设农业强省。
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编制耕地保护专项规划,完成耕地储备区划定和国家下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全面推进解决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攻坚行动,稳妥推进农村土地延包试点。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加快水稻机械化育秧中心、粮油烘干中心和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建设,深入实施“赣种强芯”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集成推广良田良种良机良法,开展水稻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确保粮食产量430亿斤以上。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优化用好防止返贫监测帮扶系统。深入实施脱贫地区帮扶产业发展三年行动,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比重提高到65%。持续开展医疗、教育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和科技特派员选派,深化开展脱贫人口增收三年行动,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贫困群众没有掉队,新征程上,我们同样不能让一个群众掉队。
推进农业产业化高质量发展。全面延伸“粮头食尾”“农头工尾”产业链条,加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引培力度。做深做实“土特产”文章,深化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试点省建设,制定江西省推进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战略规划,加快打造稻米、油料、果蔬、畜牧、水产5个千亿级主导产业链和茶叶、中药材2个百亿级特色产业链。加快发展供应链企业,科学布局农产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加快打造区域性优质农副产品生产和供应基地。创新农业科技体制机制,加强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启动品牌强农提升行动,打响“赣字号”农产品品牌。推进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等建设,促进休闲农业和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建设一批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示范样板。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善联农带农机制,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
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深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加快推进宜居村庄整治全覆盖,推动200个以上乡镇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率40%以上。新(改)建农村公路3000公里,实施危桥改造160座,建制村通双车道比例达60%,促进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加强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加强传统村落保护。深入推进移风易俗乡风文明三年专项行动,提升乡村治理效能。着力打造300个以上省级示范村,开展“四融一共”和美乡村建设,让赣鄱大地到处都是和谐美丽的新图景。
(五)着力构建区域发展新格局,增强全域发展整体效能。深化落实“一主一副、两翼联动、多点支撑”区域发展格局,推动各区域板块优势互补、协同发展。
深化打造“一主一副”。深入实施省会引领战略,支持南昌加快建设“一枢纽四中心”、九江高标准建设长江经济带重要节点城市、抚州打造现代产业新区,推动赣江新区与南昌、九江深度融合发展,提高昌九、昌抚一体化同城化水平,加快建设富有创新活力和竞争力的南昌都市圈。支持赣州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推动赣州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吉安高质量打造赣江中游生态经济带,形成江西南部重要增长极。
着力促进“两翼联动”。支持上饶建设区域中心城市、全方位对接融入长三角一体化,景德镇建好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打造国际文化交流客厅,鹰潭打响世界铜都品牌、打造全国铜基新材料重要基地和城乡融合发展样板区。支持宜春建设区域中心城市、打造国家级新能源产业重要集聚区,新余放大中国宝武与新钢集团重组效应、打造新型工业强市,萍乡对接长株潭都市圈、加快建设国家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
加快夯实“多点支撑”。全面完成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坚持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商则商、宜游则游、宜林则林,制定分县域的重点产业发展指南,构建土地、资金、能耗等资源要素供给配置与县域产业发展联动机制。深入推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乡镇商贸中心覆盖率提高至80%以上。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46%左右。完善县域经济发展分类评价体系,开展争创全国百强县行动,形成特色鲜明、活力迸发的县域发展新局面。
持续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推进市级城市全面开展城市体检,加强成果转化应用,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力争城市建成区44%以上面积达标。深入开展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攻坚行动,完善城市厨余垃圾处理和大件垃圾拆解设施,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县级城市黑臭水体消除比例80%以上,设区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35%以上。深入推进用地提质增效,积极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新增改造城镇老旧小区1008个、39.09万户。推广“一网统管”等城市治理新模式,加快实施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加快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让城市成为高品质生活空间。
(六)推动全面绿色转型,加快打造生态文明建设高地。实施打造国家生态文明建设高地三年行动计划,以更高标准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
巩固提升生态环境质量。着力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治理执法能力,深入实施“八大标志性战役30个专项行动”,提高“五河两岸一湖一江”全流域治理水平,深化鄱阳湖总磷污染控制与削减专项行动,加强危险废物、新污染物、尾矿库等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完成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9000亩、退化林修复160万亩,实施“百村千树”乡村绿化美化项目,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生物多样性优先保护区重大保护工程,巩固拓展长江“十年禁渔”成果,加强蓝冠噪鹛、白鹤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支持庐山植物园创建国家植物园,高质量推进武夷山国家公园(江西片区)建设。
大力发展绿色低碳经济。推广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科学有序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支持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发展。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十大行动”,推进低碳、零碳、负碳技术开发应用,加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力度,力争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开工建筑面积比例37%以上,积极创建国家碳达峰试点城市和园区。推动节能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再生资源清洁回收、资源化利用和集聚发展,推进全域“无废城市”建设。
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全域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建设,稳步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在全省开展GEP定期核算,探索核算结果应用,培育壮大碳汇、水权、排污权、用能权等交易市场。加快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重点省、现代林业产业示范省建设,深入实施林下经济发展“三千亿工程”、油茶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大力推进“以竹代塑”,做大做优森林旅游、森林康养产业,让天生丽质的江西在绿色发展赛道上尽展风采。
(七)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加强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民生建设,着力办好10件民生实事,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促进居民就业增收。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深入推进就业促进三年行动,建成“5+2就业之家”,抓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城镇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等重点群体就业和困难群体的就业兜底帮扶,新增发放创业担保贷款160亿元,城镇新增就业41万人。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新就业形态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全面推广用社保卡发放农民工工资,持续抓好根治欠薪工作,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决不让劳动者的汗水白流。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开展全民参保精准扩面专项行动,推进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金发展,扩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集体经济补助试点范围。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完成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任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全面实施高血压、糖尿病两慢长期处方服务。完善生育、养育、教育支持政策体系,资助新生儿免费参加基本医保,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乡镇敬老院资源优化配置改革和“一老一小幸福院”建设,打造100家区域性中心敬老院,积极推进康养一体化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快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抚恤补助等保障标准。大力发展慈善事业。
提高公共服务质效。全面推进优化县域义务教育资源配置改革,推动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高中教育多样特色发展,深化职业教育、技工教育改革,深化高等教育管理改革,实施“双一流”建设攻坚行动,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推进“可躺式”课桌椅进校园试点。实施卫生健康“四区四高地”建设行动,加快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支持国家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建设,全面运营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推进长征、长江国家文化公园(江西段)建设和《江右文库》编纂出版等重大文化工程,全力支持景德镇申遗工作,实施“非遗点亮生活”江西行动、艺术创作“四名”工程、“赣鄱好戏”惠民工程,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举办世界青年羽毛球锦标赛、省第七届全民健身运动会,积极备战巴黎奥运会,大力发展群众体育事业,培育壮大体育产业、赛事经济,夯实体育强省建设基础。对新生代的“温度”关乎江西未来发展的“高度”,我们将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争创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国家儿童友好城市,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完善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体系,推进青年发展型省份建设,让少年儿童茁壮成长,让青年朋友人生出彩。
(八)积极构建新安全格局,推进更高水平平安江西建设。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牢牢守住安全发展底线,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常态化开展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测算评定,“一债一策”制定化债实施方案,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稳妥有序化解存量。建设省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强化风险早期纠正,强化非法集资、网贷平台、“伪金交所”、私募基金等领域风险防范与处置,推进金融监管全覆盖。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有效防范化解优质头部房企风险,更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需求,基本完成专项借款保交楼项目交付,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城中村改造“三大工程”,推动建立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深入实施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推进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保障资源能源供应安全稳定。
提高公共安全水平。推进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应用,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区”双控试点。紧盯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行业,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全面启动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做好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和重大疾病防治。完善网络舆情快速联动处置机制,依法治理网络生态。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深入推进食育普及三年行动,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完善应对重大灾害事故现场指挥协调机制和抢险救援救灾协调联动机制,推进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提升应急救援整体效能。
深入实施治理强基战略。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学习运用“浦江经验”,完善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机制,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推动“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扩面提质增效。强化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提升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效能。加快“情指行一体化”实战平台等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强化电信网络诈骗源头治理、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深入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亮剑、严厉打击。
全面加强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建设,为巩固提高国家一体化战略体系和能力贡献江西力量。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做好全民国防教育、退役军人事务、双拥共建等工作。支持工青妇、红十字会、文联、侨联、科协、贸促会、对外友协等群团组织发挥更大作用。促进民族、宗教、对台、侨务、气象、水文、测绘、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档案、地方志、援疆等工作高质量发展。
(九)深化政府自身建设,打造让党放心、人民满意政府。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开展“大抓落实年”活动,着力提高执行力、创造力和公信力。
强化政治引领。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建立健全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的长效机制。完整、准确、全面把握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谋划用好工作抓手,完善落实督办机制,确保最终效果符合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行政。完善政府权责清单制度,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动态清理工作机制。落实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推进政府机关法律顾问全覆盖、强化作用发挥。依法规范推进政务公开,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基本建成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强力整治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对已下放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评估调整。强化重点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开展省级统计督察,强化审计监督,加强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的贯通协同,主动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舆论等各方面监督。
提升履职效能。深化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完成省市县三级机构改革任务。建成省级数字政府决策指挥平台,推动“赣服通”“赣政通”迭代升级,打造“赣企通”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推进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高数字化履职能力。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升级改造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平台,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落地落实。推进学习型政府建设,提高政府工作人员专业化水平。
加强作风建设。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意见,坚决破除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抓住定政策、作决策、审批监管等关键权力,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规范自由裁量权。落实“四下基层”制度,大兴调查研究,推动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常态长效。严格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制度,严控“三公”经费支出。坚持求真务实,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引导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当好执行者、行动派、实干家,以“第一等的工作”创造第一流的业绩。
各位代表!习近平总书记的殷殷嘱托催人奋进,4500多万赣鄱儿女的深切期盼重如泰山。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省委正确领导下,解放思想,开拓进取,真抓实干,攻坚克难,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江西篇章,为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胜利闭幕
尹弘讲话 叶建春吴忠琼出席 唐一军主持并讲话
1月25日上午,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在南昌胜利闭幕。会议号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周围,不忘合作初心、携手共谱新篇,共同开创我省多党合作事业新局面,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江西篇章,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和人民政协成立75周年。
会议开始前,全体与会人员默哀,向新余“1·24”特大火灾事故遇难者表示深切哀悼。
闭幕大会上,通过了政协江西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和政协江西省第十三届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省委书记尹弘出席并讲话,省政协党组书记、主席唐一军主持闭幕大会,省政协副主席陈俊卿、谢茹、尹建业、陈兴超、卢天锡、于秀明、辜清,秘书长彭世东在主席台前排就座。
叶建春、吴忠琼等省(军)级领导以及正省级老同志和历届省政协主席、副主席应邀出席,并在主席台就座。
尹弘在讲话中指出,去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亲临江西考察,为做好新时代新征程江西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注入了强劲动力。踏上新征程,希望全省各级政协组织和广大政协委员,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聚焦“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的目标要求,围绕打造“三大高地”、实施“五大战略”,充分发挥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奋力开创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政协工作新局面。
尹弘强调,要旗帜鲜明讲政治,牢牢把握政协工作正确方向,坚持把中共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贯穿到政协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做到党委有部署、政协见行动、协商出成效,奋力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伟大实践中展现政协担当。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智力密集、人才荟萃的优势,紧扣江西所需、群众所盼、政协所能,精心组织开展协商议政活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创新民主监督形式载体,认真负责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全力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充分发挥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的功能作用,引导各界人士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满腔热忱投入到现代化江西建设事业上来,把社会各界的信心鼓起来、把干事创业的劲头提起来,汇聚改革发展磅礴力量。要持续加强自身建设,按照开展“大抓落实年”活动部署,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不断提升政协履职能力水平,以高质量落实助推高质量发展,充分彰显新时代政协组织的新气象、政协委员的新风采。
尹弘强调,人民政协事业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江西省委将一如既往重视、关心和支持政协工作,确保人民政协政治有地位、工作有舞台。全省各级党委及各地各部门要坚持把政协工作纳入全局谋划部署,为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履职尽责、发挥作用创造更好条件。
尹弘强调,当前,安全生产事故处在易发多发时期。全省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新余“1·24”特大火灾事故惨痛教训,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举一反三、强化举措,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深入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安全事故的再度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唐一军在讲话中指出,政协江西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在中共江西省委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体与会同志的共同努力,会议开得圆满成功。尹弘同志的讲话,对做好今年政协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和殷切期望,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唐一军强调,担当新使命、作出新贡献,全省各级政协组织和广大政协委员要以更高站位把握正确方向,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不懈强党建,思想上坚信、政治上坚定、行动上坚决,努力在现代化江西建设中彰显新作为。要以更足干劲积极履职尽责,增强委员意识,厚植为民情怀,强化责任担当,努力展现政协委员新风范。要以更实作风推动提质增效,精准履职、务实履职、创新履职、有效履职,努力推动政协事业取得新进展。要以更大力度推进守正创新,加强统筹协调,提升新时代政协工作科学化水平,努力构建政协履职新格局。要以更严要求提升履职本领,善于学习强素质、勤于实践增本领、严于律己作表率,努力树立政协委员新形象,不断推进政协事业高质量发展。
唐一军强调,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光明前景激励着我们团结奋进,共促发展、共襄伟业的光荣使命呼唤着我们忠诚履职。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周围,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在中共江西省委的正确领导下,坚定信心、勇毅前行,担当实干、狠抓落实,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江西篇章而努力奋斗。
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胜利闭幕
尹弘讲话 叶建春唐一军吴忠琼出席 胡世忠主持
选举5名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表决通过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等
七项决议和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全力打造国家生态文明建设高地的决定
1月26日上午,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在南昌胜利闭幕。会议号召,全省上下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牢记嘱托、勇担使命,拼搏进取、真抓实干,奋力开创各项事业发展新局面,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新征程上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会议开始前,全体与会人员默哀,向新余“1·24”特大火灾事故遇难者表示深切哀悼。
大会应到代表598名,实到580名,符合法定人数。
大会执行主席尹弘、胡世忠、张小平、王少玄、朱斌、张伟、杨文英在主席台前排就座,胡世忠主持闭幕大会。
叶建春、唐一军、吴忠琼等省(军)级领导以及老同志和主席团其他成员在主席台就座。
闭幕大会前,大会表决通过了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王宏、乐文红、刘锋、邱水文、陈建平为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随后,新当选的5名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向宪法宣誓。
大会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全力打造国家生态文明建设高地的决定、关于江西省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关于江西省2023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4年预算的决议、关于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建设情况报告的决议。
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尹弘在讲话时指出,2023年,对江西来说是意义非凡的一年。习近平总书记亲临江西考察指导,充分肯定了江西各方面的工作,赋予江西发展新定位、新使命,极大地鼓舞了全省上下的信心和斗志,为江西改革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一年来,我们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克服经济下行压力和各种不利因素影响,统筹做好各项工作,有力推动经济发展回升向好、人民生活持续改善,赣鄱大地正激荡着团结奋进的主旋律,展现着拼搏进取的精气神,积蓄了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势能。
尹弘强调,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全省上下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的目标要求,围绕打造“三大高地”、实施“五大战略”,凝心聚力、攻坚克难,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江西篇章,以优异成绩庆祝新中国成立75周年。
尹弘强调,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坚定不移沿着习近平总书记指引的方向笃定前行。更加坚定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坚持和运用党的创新理论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更新思想观念、拓宽发展思路,以思想的大解放引领事业的大发展。放大视野格局,跳出江西看江西、站在高处看江西,敢于打破常规、突破定势,积极抢位发展、善于错位发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在新征程上创造新的更大业绩。要紧紧扭住发展第一要务,毫不动摇坚持高质量发展这个新时代的硬道理。兴起抓工业、强产业的热潮,深化落实“1269”行动计划,推动传统产业数字化改造全面铺开、新兴产业集群化发展重点突破、未来产业前瞻性布局抢占先机,加快构建体现江西特色和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深入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十百千万”工程,推动项目建设干起来、快起来,扎实做好“双向开放、惠通四方”的大文章,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千方百计把项目落下来、把技术引进来、把人才聚起来、把乡贤请回来,不断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要深入践行为民宗旨,持续增进老区人民福祉。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带着感情、带着责任做好保障改善民生工作,着力办好10件民生实事,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加快补齐基本公共服务短板,扎实推动共同富裕,让人民群众生活年年都有新改善、一年更比一年好。大力弘扬“四下基层”精神,多到基层一线去,多和群众交朋友,与群众有盐同咸、无盐同淡,密切与群众的血肉联系,真诚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真正做群众的知心人、贴心人。要齐心协力抓落实,奋力推动现代化江西建设见行见效。按照省委在全省开展“大抓落实年”活动部署要求,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锚定目标、真抓实干、攻坚克难,推动各项工作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坚决顶起自己该顶的那片天。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的政绩观,切实强化抓落实的担当、提高抓落实的本领、改进抓落实的作风,对党中央和省委定了的事情,抓住一切有利时机、利用一切有利条件,雷厉风行地干、不折不扣地干,确保说一件干一件、干一件成一件,一步一个脚印把习近平总书记为我们擘画的宏伟蓝图变为美好现实。
尹弘强调,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推动经济发展、维护人民利益的重要前提,也是对各级领导干部担当实干、狠抓落实的现实检验。全省上下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新余“1·24”特大火灾事故惨痛教训,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高效统筹发展和安全,持续增强“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切实把安全生产抓紧抓实抓到位,坚决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安全事故的再度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尹弘强调,要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全力支持和保障各级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扎实做好立法、监督、决定、任免、代表等各项工作,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各级“一府一委两院”要主动接受人大监督,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全面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水平。全体人大代表要进一步增强宗旨意识、代表意识,以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履职尽责,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江西贡献更多智慧和力量。
大会在雄壮的国歌声中闭幕。
五、学习《关于进一步加强委直属单位干部职工经商办企业和兼职取酬等行为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
为进一步规范委直属单位干部职工经商办企业和兼职取酬等行为,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严管理经商办企业行为
1.委直属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未经批准,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兼任)职务。委直单位干部职工未经批准经商办企业或到企业兼职的都视为违规。未经批准的一律停止经商办企业、兼职取酬活动。委管干部经商办企业或到企业兼职由委党组研究同意;委直单位其他干部职工经商办企业或到企业兼职由委直各单位党组织研究,并报委人事处审核同意。
2.委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或者到企业挂职、参与项目合作,严格按照我省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在单位公示 7 个工作日以上,并报委人事处审核同意。
3.委直单位领导干部(科级及以上干部)本人及近亲属不得在该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委直单位职工本人及近亲属原则上不得在该职工从事工作领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如确实需要须向单位报备。
4.委直单位领导干部(科级及以上干部)退休三年内,委直单位职工退休一年内,不得在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5.委直单位干部职工不能在微信、抖音等平台从事直播带货、为企业和他人代言并从中获利等营利性活动。
二、进一步规范兼职行为
6.委直单位现职干部职工确因特殊情况需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须与本职业务工作相关。现职干部职工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不得超过1个;确因工作需要,兼任系统性社会团体的上下级单位或成员单位相关职务的,经审批,可兼职2个。高校、科研院所干部职工,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放宽兼职数量,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重新履行报批手续,兼职不得超过2届。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
7.委直单位退休干部职工在社团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65岁。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
8.领导干部职工在社会团体兼职的审批或备案权限为:委管的在职和退休3年内的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的由各单位党组织提出意见,报委党组会审议;委管的退休3年以上的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由委直各单位党组织审批,并报委人事处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委直单位科级及以下干部职工在社会团体兼职的由各单位党组织审批。
9.委直单位干部职工加入评审专家库和参加评审活动需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本单位审批同意,原则上每人每年参加评审的次数不超过6次。
三、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10.委直各单位党组织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委直属单位干部职工从业行为管理的重要意义,深刻认识加强干部职工从业行为管理是加强干部监督、防范廉政风险的内在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11.委直各单位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经商办企业及兼职行为的监督管理,自本通知下发后半年内对各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兼职行为开展全面自查,对如实报告违规行为且及时整改纠正的视情从轻处理;对不如实报告和限期内未整改纠正的严肃处理;对自查后发生的违规行为从重处理。
12.委直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的管理和审批办法,对可能存在利用职务影响谋取私利等违纪行为,要从严从紧审批,加强全过程监督。
六、学习《江西省人民医院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江西省人民医院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处理规定(试行)》文件精神
江西省人民医院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
医德医风事关行业形象,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提升廉洁从业水平、创新行风监管举措、落实党史学习教育要求,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成效、提高患者满意度,确保医院“十四五”工作开好局、起好步,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谁主管谁负责”“标本兼治、源头治理”“系统施策、综合监管”要求,围绕影响群众看病就医感受的突出行风问题,切实解决群众身边的“烦心事”,持续纠治医疗领域的不正之风,维护医疗行业公平正义,推动新时代医院行风建设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自2021年起至2024年,在全院集中开展整治“红包”、回扣专项行动,强化监督检查和问责追责,对违反行业纪律的工作人员批评教育一批、通报处理一批,对涉嫌利益输出的各类机构严肃惩处、移送线索、行业禁入,持续保持对“红包”、回扣行为的高压治理态势。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健全医院医德医风建设工作体系,完善医院管理制度、提升行风管理软硬件水平,构建治理“红包”、回扣等行风问题的长效机制,巩固拓展作风建设成效,提升群众看病就医的获得感,为医院高质量发展提供切实保障。
二、加强学习教育,完善管理体系
(一)加强常态化医德医风教育。坚持集中教育和日常教育相结合,认真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和医务人员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论述、对卫生健康领域的重要指示批示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新时期职业精神,大力弘扬伟大抗疫精神,传承优良医德医风,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强化新时期卫生健康工作宗旨观念。每季度梳理分析医德医风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日常教育,推动医德医风教育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责任部门:医德医风办、党委办公室)
(二)强化党建引领和警示教育。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将医德医风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医院党建重要内容,院党委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医德医风建设管理工作专题会议,学习贯彻政策文件,研究审定重要事项,部署安排重点工作。充分运用好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有利契机,以党史教育指引行风建设,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带头引领作用,以党风引领行风,以干部带领群众,不断增强自觉提升医德医风修养水平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综合运用主题教育和警示教育形式,注重“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总结运用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优秀经验,选树先进典型,宣传优秀事迹,引导广大医务人员见贤思齐,增强自觉抵制行业不正之风的思想定力。(责任部门:党委办公室、医德医风办、宣传外事处)
(三)健全完善医德医风建设管理体系。坚决落实医德医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医院成立医德医风建设管理工作委员会,各级党组织和相关职能处室按职责分工,全程参与、切实履行医德医风管理职责。各党总支、党支部、处(科)室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党组织、本部门医德医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贯彻执行医院医德医风管理政策措施。(责任部门:组织人事处、党委办公室)
(四)构建治理“红包”、回扣长效机制。建立完善重点岗位、重点人员、重点医疗行为、重点药品耗材等关键节点的监测预警体系,形成具有可行性的“红包”、回扣主动上缴、线索反映、调查核实、处置上报等管理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开展随访,在门诊挂号结算或者办理出入院手续时开展即时医德医风满意度评价,搜集工作线索。建立“红包”、回扣等医德医风问题处理情况定期报送制度,将医务人员“红包”、回扣等医德医风有关问题纳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责任部门:医德医风办)
(五)营造廉洁从业良好氛围。充分运用医院网站首页置顶、院内电子屏滚动播放、显著位置张贴海报、组织院内和科室内线上线下学习等形式深入开展廉洁从医学习教育工作,进一步强化廉洁文化建设,推进廉洁从业要求全面落实,形成风清气正的医院文化氛围。制定学习培训计划,每月至少安排一次专题学习,各党组织、处(科)室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开展医德医风教育工作,组织安排重点岗位工作人员进行重点教育,确保医德医风教育实现全覆盖。(责任部门:医德医风办、宣传外事处、各部门)
三、优化内部管理,遏制“红包”行为
(六)细化明确“红包”内容。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或者由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均应认定为“红包”,全部纳入此次专项行动整治范围,进一步细化完善“红包”范畴、明确处罚红线。(责任部门:医德医风办)
(七)落实纠治“红包”责任。落实纠治收受“红包”行为的主体责任。加强医院医务人员教育和新入职人员岗前培训,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查实的违规违纪人员要坚决予以严肃处罚。对不知情或不可抗“红包”应当建立上缴登记制度。健全医患双方不收不送“红包”告知制度,在院内显著位置公布医务人员收受“红包”的举报电话及联系方式。(责任部门:医德医风办)
(八)清除“红包”产生空间。持续推进改善群众就医体验主题活动,对门诊等候、预约诊疗、床位安排、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择期手术的患者,通过网络、公众号、院内电子屏等途径向患者充分告知医院诊疗资源分布信息,提供提示服务。通过线上线下多种预约方式等多种形式有效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增加医疗资源信息的公开透明度,减少患者排队次数,缩短排队等待时间。(责任部门:医务处、护理部、门诊部、信息资料处等)
(九)完善“红包”防控措施。建立完善社会监督员制度,采取明查暗访、聘请第三方机构评估、媒体监督等办法加大对医务人员收受“红包”线索的发现力度。提升防范“红包”的硬件设施水平,在容易产生“红包”行为的重点场所加强监管措施,消除“红包”行为高发场合的监控死角。修订完善医院从业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处理规定,加大监督惩治力度。(责任部门:医德医风办)
四、加大惩治力度,清除回扣乱象
(十)严防各类形式回扣。建立清正廉洁的新型医商关系,依法依规与利益相关企业交往,严禁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严禁参与或接受影响医疗行为公正性的宴请、礼品、旅游、学习、考察或其他休闲社交活动,不得参加以某医药产品的推荐、采购、供应或使用为交换条件的学术推广活动。落实执行外购药品、外送检测管理办法和规范医药企业赞助学术会议管理规定,防范可能廉政风险。(责任部门:全院各部门)
(十一)严守各项招采纪律。遵守国家和我省采购政策,严格落实医院各项内控制度,严禁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基建项目等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药品、耗材集中采购的政策规定,在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所需的药品和耗材,优先采购、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测。严禁医务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责任部门:药学部、医疗器械处、后勤管理处)
(十二)严控药品耗材使用。建立完善药品耗材院内准入遴选机制,严格审批程序,规范药品耗材采购目录。加强医疗运行秩序管理,针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重点药品耗材要细化管理措施,以电子病历和病案首页为基础,每月对重点诊疗环节开展监控,分类甄别、及时预警,充分运用院内同病种横向比较手段,对医务人员药品耗材使用情况排名靠前且无正当理由的,深入调查,分清情况,给予约谈、调岗、核减绩效或暂停执业等处理。(责任部门:医务处、药学部、医疗器械处)
(十三)严惩违规违法人员。落实《江西省人民医院医药代表院内接待管理规定(试行)》,按照“定时定点定人”“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三定”“三有”)的方式,接待医药营销人员。对违规出现在诊疗场所且与诊疗活动无关的人员要及时驱离,对核实的输送回扣行为要及时上报,对查实收受回扣的医务人员要根据金额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责任部门:药学部、医疗器械处、后勤管理处、医德医风办、保卫处)
五、落实部门职责,营造良好环境
(十四)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医院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医德医风办,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拟定工作计划,实施督导检查,及时上报阶段性进展,并按要求细化、量化、硬化工作目标,分解到具体部门、具体岗位、具体人员。各责任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工作实际,对相关管理制度进行梳理、修订、新建,贯彻落实制度要求,相关制度建设情况报办公室备案。(责任部门:医德医风办、各相关处室)
(十五)开展典型带动。各党总支、党组织、处(科)室要发掘、树立先进典型作为样本科室,通过典型带动、先行先试、因院制宜,推动全院落实此次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提升整体廉洁从业水平。自2022年起,医院将积极参加全省“医德医风示范医院”创建评选活动,持续深入推进医德医风建设,不断提升群众幸福感和满意度。(责任部门:医德医风办、各相关处室)
(十六)加强宣传引领。加强廉洁从业行动计划和工作成效的宣传,注重运用多种媒介,多层次多角度宣传推广好工作成效,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支持整治“红包”、回扣专项行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注意舆情信息收集、归纳分析,通过社会评价检验工作成效,引导落实好行动计划各项要求。(责任部门:宣传外事处、医德医风办)
(十七)严肃处罚问责。加强对医院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计划的监管,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等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纳入各处(科)室年度工作的重要内容,对“红包”、回扣问题查处情况在院内进行通报。对专项行动工作不负责、不作为,分工责任不落实的,严肃问责、追查到底。(责任部门:医德医风办、纪检监察室)
江西省人民医院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风建设,规范工作人员与营销人员、患者及其家属交往行为,防范廉政风险,深入纠治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按照《医师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试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江西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处理规定(2021)年》《江西省人民医院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处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医院内提供服务、接受医院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红包”,是指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以各种名义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接受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回扣,是指工作人员(含其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信息系统、后勤物资、基建工程等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账外或暗中收受相关单位及其代理人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等财物;
(二)接受相关单位及其代理人出资的境内(外)旅游、营业性娱乐场所娱乐活动等;
(三)在医疗活动中收取相关单位及其代理人临床促销费、开单(药品、检验、耗材等)提成费、推介费等;
(四)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进行处方统计,提供药品、医用耗材等使用情况及数量,索取、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行为的;
(五)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
第五条 积极向社会公布“红包”、回扣等行风问题举报途径,畅通有关信访渠道,并及时调查核实有关问题线索。
第六条 医德医风办负责医院医德医风管理日常工作。督促各职能部门、临床医技科室落实医德医风建设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及时调查处理医德医风投诉和信访,将核实的“红包”、回扣等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交院纪委。
第七条 院纪委负责医院“红包”、回扣问题的查处和上报工作,如发生重大问题及时向医院党委及驻委纪检组汇报,并由医院党委在24小时内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第八条 医院工作人员不得索取和收受“红包”、回扣。对收到的“红包”应及时退回服务对象或家属等相关人员;涉及住院患者的,原则上应在出院前退回。对无法拒绝的“红包”、发现不知情或无法拒绝的回扣应在48小时内报告医德医风办,并在5个工作日内上交至医院。
第九条 医德医风办负责做好“红包”、回扣处理登记及档案管理工作,并将拒收“红包”、回扣情况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
第十条 对于查实医院工作人员索取、收受“红包”、回扣不上交或不如实上交,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医院依法依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批评教育、扣罚1个月绩效、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扣罚2-3个月绩效、缓聘、低聘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聘或者开除处分。对于其他社会从业人员索取、收受“红包”、回扣的,责成所属单位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扣罚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扣罚当事人所在处(科)室负责人(护理方面为护士长或负责人)绩效1000元。
第十一条 医院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处(科)室发生收受“红包”、回扣问题,经查实后,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限期整改。处(科)室发生2人次收受“红包”、回扣问题或者情节较重、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开展政治谈话,并作为医院行风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处(科)室发生3人次及以上收受“红包”、回扣问题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予以问责。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江西省人民医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