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政治学习内容
目录
u 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必学)
u 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必学)
u 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问答》《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必学)
u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必学)
u 学习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必学)
u 学习副省长史可同志在来院调研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必学)
u 学习驻委纪检组组长于保春同志在医院2024年全面从严治党暨医德医风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必学)
一、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
强化党内监督,发挥巡视利剑作用。我们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擦亮巡视利剑,聚焦发现问题、形成震慑。
各省区市党委、部分中央部委和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规范巡视工作,形成了上下联动态势。巡视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支撑,凸显了党内监督制度的力量。
——2016年1月12日,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要织密监督的“天网”,扎紧制度的篱笆,发挥巡视利剑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清正干部、清廉政府、清明政治就在身边、就在眼前。
——2018年6月29日,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要把巡视利剑磨得更光更亮,勇于亮剑,始终做到利剑高悬、震慑常在。
——2023年1月9日,习近平在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对巡视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反馈给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督促落实主体责任,抓早抓小,堵塞制度漏洞。主要负责同志要种好自己的责任田,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对巡视整改不到位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要抓住典型,严肃问责。对整改情况要通过适当方式接受党内和社会的监督,增强群众信心,提高巡视实效。
——2014年1月23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二〇一三年下半年中央巡视组巡视情况汇报时的讲话
巡视发现问题要深挖线索、顺藤摸瓜,既要叫板,也要较真。发现了问题,查处要到位,如果迂回而过,发现了跟没发现问题一样,或者发现了解决不了,还不如不巡视。人们常说,“人在做、天在看”。“天”是什么?“天”就是党和人民。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起作用了,制度不是稻草人,效果就出来了。
——2015年6月26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巡视工作条例修订稿时的讲话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要分类处置、注重统筹,在件件有着落上集中发力。纪检机关、组织部门要及时跟进,分清问题性质,所有问题都要有明确说法。巡视发现的问题,根本责任在被巡视单位党组织,自己的问题必须自己“买单”,不能发现问题后还当“看客”和“说客”。对巡视整改落实情况,要开展“回头看”,揪住不放;对敷衍整改、整改不力、拒不整改的,要抓住典型,严肃追责。
——2016年1月12日,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实践证明,巡视制度可以有效、管用,关键是要用好。巡视成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平台,是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结合的重要方式,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监督的重要抓手,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力支撑。改进巡视工作,首要的一条,就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做到有规在先、抓早抓小,不搞不教而诛,使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
——2015年6月26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巡视工作条例修订稿时的讲话
推动巡视向纵深发展,根本在于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要重点检查被巡视党组织是否维护党章权威、贯彻从严治党方针、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是否存在党的领导弱化、主体责任缺失、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督促其担负起管党治党责任。要以党的纪律为尺子,重点检查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着力发现腐败、纪律、作风和选人用人方面的突出问题,更好发挥震慑遏制治本作用。要以贯彻执行巡视工作条例为契机,提高依规依纪巡视能力,推动巡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2016年1月12日,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强化主体责任,完善监督体系。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高质量推进巡视巡察全覆盖,发挥派驻机构职能作用。各级党委(党组)特别是书记要强化政治担当、履行主体责任,把每条战线、每个领域、每个环节的党建工作抓具体、抓深入。
——2019年1月11日,习近平在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二、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习近平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
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保障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李强赵乐际王沪宁蔡奇丁薛祥出席会议 李希主持会议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9日上午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站在事关党长期执政、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幸福安康的高度,把全面从严治党作为党的长期战略、永恒课题,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保持战略定力,发扬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永远吹冲锋号,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把党的伟大自我革命进行到底。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的浓厚氛围和生动局面。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强、赵乐际、王沪宁、蔡奇、丁薛祥出席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李希主持会议。
习近平指出,治国必先治党,党兴才能国强。新时代十年,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刀刃向内、刮骨疗毒,猛药祛疴、重典治乱,使党在革命性锻造中变得更加坚强有力。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要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如何始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如何始终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如何始终具备强大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如何始终保持干事创业精神状态,如何始终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如何始终保持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都是我们这个大党必须解决的独有难题。解决这些难题,是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必须迈过的一道坎,是全面从严治党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必须啃下的硬骨头。
习近平强调,构建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是一项具有全局性、开创性的工作。新时代十年,我们党不断深化对自我革命规律的认识,不断推进党的建设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初步构建起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应是一个内涵丰富、功能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动态系统。健全这个体系,需要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更加突出党的各方面建设有机衔接、联动集成、协同协调,更加突出体制机制的健全完善和法规制度的科学有效,更加突出运用治理的理念、系统的观念、辩证的思维管党治党建设党。要坚持内容上全涵盖、对象上全覆盖、责任上全链条、制度上全贯通,进一步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使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更好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习近平指出,要以有力政治监督保障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落实见效。政治监督是督促全党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有力举措,要在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上下更大功夫。要推动党的二十大精神、党中央决策部署同部门、行业、领域实际紧密结合,看党的二十大关于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主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等战略部署落实了没有、落实得好不好;看党中央提出的重点任务、重点举措、重要政策、重要要求贯彻得怎么样;看属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有没有担当起来。要及时准确发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不顾大局、搞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照搬照抄、上下一般粗等突出问题,切实打通贯彻执行中的堵点淤点难点。要推动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以有力有效日常监督促进各项政策落实落地。
习近平强调,制定实施中央八项规定,是我们党在新时代的徙木立信之举,必须常抓不懈、久久为功,直至真正化风成俗,以优良党风引领社风民风。要继续纠治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把握作风建设地区性、行业性、阶段性特点,抓住普遍发生、反复出现的问题深化整治,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要把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作为作风建设的重点任务,研究针对性举措,科学精准靶向整治,动真碰硬、务求实效。
习近平指出,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党规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全过程都要贯彻严的要求,既让铁纪“长牙”、发威,又让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使全党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每一个共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党章意识,更加自觉地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用党章党规党纪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进一步养成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的习惯。
习近平强调,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遏制增量、清除存量的任务依然艰巨。必须深化标本兼治、系统治理,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要在不敢腐上持续加压,始终保持零容忍震慑不变、高压惩治力量常在,坚决惩治不收敛不收手、胆大妄为者,坚决查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坚决防止领导干部成为利益集团和权势团体的代言人、代理人,坚决防止政商勾连、资本向政治领域渗透等破坏政治生态和经济发展环境。要对比较突出的行业性、系统性、地域性腐败问题进行专项整治。要在不能腐上深化拓展,前移反腐关口,深化源头治理,加强重点领域监督机制改革和制度建设,健全防治腐败滋生蔓延的体制机制。要在不想腐上巩固提升,更加注重正本清源、固本培元,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涵养求真务实、团结奋斗的时代新风。要把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有效贯通起来,三者同时发力、同向发力、综合发力,把不敢腐的震慑力、不能腐的约束力、不想腐的感召力结合起来。进一步健全完善惩治行贿的法律法规,完善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严厉打击那些所谓“有背景”的“政治骗子”。
习近平指出,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党委(党组)要发挥主导作用,统筹推进各类监督力量整合、程序契合、工作融合。要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做实专责监督,搭建监督平台,织密监督网络,协助党委推动监督体系高效运转。要把巡视利剑磨得更光更亮,勇于亮剑,始终做到利剑高悬、震慑常在。
习近平指出,纪检监察机关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力量,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必须忠诚于党、勇挑重担,敢打硬仗、善于斗争,在攻坚战持久战中始终冲锋在最前面。要坚持以党性立身做事,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勇于自我革命,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一线砥砺品格操守,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中彰显担当作为,在各种风险挑战中筑牢坚强屏障。要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要完善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对纪检监察干部从严管理,对系统内的腐败分子从严惩治,坚决防治“灯下黑”。要结合即将在全党开展的主题教育,把纯洁思想、纯洁组织作为突出问题来抓,切实加强政治教育、党性教育,严明法纪,坚决清除害群之马,以铁的纪律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铁军。
李希在主持会议时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发表的重要讲话,深刻分析大党独有难题的形成原因、主要表现和破解之道,深刻阐述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目标任务、实践要求,对坚定不移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战略部署。讲话高屋建瓴、思想深邃、内涵丰富、论述精辟,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指导性、针对性,是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遵循,是新时代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根本指引。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新时代新征程上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提供坚强保障。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是二十届中央委员的其他党和国家领导同志、中央军委委员出席会议。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主要负责同志,军队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会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举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军队有关单位设分会场。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于1月9日在北京开幕。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持会议。9日下午李希代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题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在新征程上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工作报告。
习近平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
发表重要讲话强调
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
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
李强赵乐际王沪宁蔡奇丁薛祥出席会议
李希主持会议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8日上午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经过新时代十年坚持不懈的强力反腐,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我们对反腐败斗争的新情况新动向要有清醒认识,对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要有清醒认识,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精准发力、持续发力,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强、赵乐际、王沪宁、蔡奇、丁薛祥出席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李希主持会议。
习近平指出,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在全党深入开展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坚持不懈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着力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着力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坚决清除党员、干部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从严从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推动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贯彻落实,有力引领保障新征程开局起步。
习近平强调,我们党作为世界上最大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如何成功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确保党永远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这是摆在全党同志面前的一个战略性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实践中,我们不断进行实践探索和理论思考,在毛泽东同志当年给出“让人民来监督政府”的第一个答案基础上,给出了第二个答案,那就是不断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在新时代十年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和理论探索中,我们不断深化对党的自我革命的认识,积累了丰富实践经验,形成了一系列重要理论成果,系统回答了我们党为什么要自我革命、为什么能自我革命、怎样推进自我革命等重大问题。
习近平指出,在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实践中需要把握好九个问题,即:以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为根本保证,以引领伟大社会革命为根本目的,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以跳出历史周期率为战略目标,以解决大党独有难题为主攻方向,以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有效途径,以锻造坚强组织、建设过硬队伍为重要着力点,以正风肃纪反腐为重要抓手,以自我监督和人民监督相结合为强大动力。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守正创新,不断进行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不断深化对党的自我革命的规律性认识,把党的自我革命的思路举措搞得更加严密,把每条战线、每个环节的自我革命抓具体、抓深入。
习近平强调,新征程反腐败斗争,必须在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上持续发力、纵深推进。总的要求是,坚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深化标本兼治、系统施治,不断拓展反腐败斗争深度广度,对症下药、精准施治、多措并举,让反复发作的老问题逐渐减少,让新出现的问题难以蔓延,推动防范和治理腐败问题常态化、长效化。
习近平指出,要加强党对反腐败斗争的集中统一领导。各级党委要切实强化对反腐败斗争全过程领导,坚决支持查办腐败案件,动真碰硬抓好问题整改。纪委监委作为专责机关,要更加主动担起责任,有力有效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整合反腐败全链条力量。各职能部门要坚持高效协同,自觉把党中央反腐败的决策部署转化为具体行动。
习近平强调,要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反腐败绝对不能回头、不能松懈、不能慈悲,必须永远吹冲锋号。要持续盯住“七个有之”问题,把严惩政商勾连的腐败作为攻坚战重中之重,坚决打击以权力为依托的资本逐利行为,坚决防止各种利益集团、权势团体向政治领域渗透。深化整治金融、国企、能源、医药和基建工程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腐败,清理风险隐患。惩治“蝇贪蚁腐”,让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习近平指出,要深化改革阻断腐败滋生蔓延。腐败的本质是权力滥用。要抓住定政策、作决策、审批监管等关键权力,聚焦重点领域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新兴领域治理机制建设,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进一步堵塞制度漏洞,规范自由裁量权,减少设租寻租机会。要建立腐败预警惩治联动机制,加强廉洁风险隐患动态监测,强化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快速处置。
习近平强调,要进一步健全反腐败法规制度。围绕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等完善基础性法规制度,健全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配套制度。持续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与时俱进修改监察法,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加强重点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确保一体遵循、一体执行。
习近平指出,要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严肃查处那些老是拉干部下水、危害一方的行贿人,通报典型案例,以正视听、以儆效尤。加大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和纠正力度。
习近平强调,要持之以恒净化政治生态。坚持激浊和扬清并举,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破“潜规则”,立“明规矩”,坚决防止搞“小圈子”、“拜码头”、“搭天线”,有力打击各种政治骗子,严格防止把商品交换原则带到党内。坚持不懈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促进政治生态山清水秀。
习近平指出,要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传承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激发共产党员崇高理想追求,把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看成是极大的耻辱。要注重家庭家教家风,督促领导干部从严管好亲属子女。积极宣传廉洁理念、廉洁典型,营造崇廉拒腐的良好风尚。
习近平强调,纪检监察机关是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力量,肩负特殊政治责任和光荣使命任务,必须始终做到绝对忠诚、绝对可靠、绝对纯洁。要巩固拓展教育整顿成果,进一步筑牢政治忠诚,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同党中央同心同德,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转化成听党指挥、为党尽责的实际行动。要坚持原则、勇于亮剑,敢斗善斗、担当尽责,坚定不移正风肃纪反腐,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要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常态化清除害群之马,坚决防治“灯下黑”,努力做自我革命的表率、遵规守纪的标杆,打造一支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纪检监察铁军。
李希在主持会议时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发表的重要讲话,总结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进展、新成效,深刻阐述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科学回答我们党为什么要自我革命、为什么能自我革命、怎样推进自我革命等重大问题,明确提出“九个以”的实践要求,对持续发力、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作出战略部署。讲话高瞻远瞩、视野宏阔、思想深邃、内涵丰富,是新时代新征程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根本遵循。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的自我革命,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保障。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同志,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有关领导同志以及中央军委委员出席会议。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主要负责同志,军队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会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举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军队有关单位设分会场。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1月8日在北京开幕。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持会议。8日下午李希代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题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纵深推进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报告。
三、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问答》《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
《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问答》《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已分别于2023年9月、2022年2月发至各党支部学习。
四、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二条 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一百零七条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五、学习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李强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压紧压实责任 认真排查隐患 狠抓工作落实 坚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多发连发势头
1月26日下午,国务院召开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强在会上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教训,压紧压实责任,认真排查隐患,狠抓工作落实,坚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多发连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
李强指出,近期多地发生多起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令人十分痛心,教训极为深刻。当前春节临近,各类安全风险上升,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切实在思想上高度警醒起来,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清醒看到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清醒看到问题、短板和风险所在,拿出更加有力、更有针对性的举措,把安全生产抓紧抓好。
李强强调,要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突出做好群众身边的风险隐患、重点行业领域风险隐患、重点地区风险隐患的排查整治,努力把风险隐患解决在萌芽状态。要紧扣“常”、“长”二字,综合运用日常检查、专项抽查、巡回督查等方式,加强跟踪问效。要积极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推进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安全监管数字化转型。要统筹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加强监测预警,严格执行预警响应联动机制,科学高效开展抢险救灾。
李强强调,要紧紧抓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真正把“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转化为“事事心中有底”的行动力,以责任到位推动安全制度措施到位。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加快健全安全责任体系。要全面落实全链条监管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推进联合监管,切实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要坚持务实功、求实效,既重过程更重结果,以扎实过硬作风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要切实夯实基层基础,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推进基层应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技能,筑牢安全生产人民防线。
张国清主持会议,王小洪、吴政隆出席会议。
尹弘主持召开全省安全生产紧急会议时强调
深刻汲取惨痛教训 时刻绷紧安全之弦
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叶建春作具体部署 唐一军吴忠琼出席
1月26日下午,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一结束,我省紧接着召开全省安全生产紧急会议,深刻汲取新余“1·24”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分析当前全省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安排部署春节前后安全生产工作。
省委书记尹弘主持会议并讲话,他强调,全省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惨痛教训,时刻绷紧安全之弦,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排查隐患,严格落实责任,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安全事故的再度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省长叶建春通报有关情况并具体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唐一军、吴忠琼等在职省领导出席。
尹弘指出,新余“1·24”特大火灾事故,教训是惨痛的。我们要深刻反思、汲取教训,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清醒看到安全生产事故的严重性灾难性,准确把握当前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认真梳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背后的深层次问题,举一反三、标本兼治,时刻保持如履薄冰的危机感,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切实扛牢“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尹弘强调,要迅速行动、全面覆盖,在全省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隐患大整治。要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发现不了隐患就是最大隐患”的理念,结合这次火灾暴露的问题,迅速在全省开展地毯式、拉网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要突出重点行业领域,结合开展“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对学校、培训机构、商场超市等场所,对桥梁、道路、建筑施工现场,对煤矿、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特殊行业,全面系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做好春运、春节期间各项安全保障工作,不留死角盲区。要提高隐患排查的专业化水平,综合采取突击检查、暗查暗访等方式,开展专业排查、“过筛子”式排查,督促责任主体把隐患排查落实到“最小单元”、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全周期。要狠抓突出问题整改整治,对发现问题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挂牌督办,紧盯不放、动态跟踪,确保彻底整改到位。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以最严执法、最严措施,严厉打击一切违反安全生产的人和事,切实做到对安全隐患“零容忍”“零放过”。
尹弘强调,要抓住关键、拧紧链条,进一步压紧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要全面夯实党政领导责任,以开展“大抓落实年”活动为契机,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切实把安全责任措施压紧压实到基层末梢,压紧压实到具体场景、具体点位、具体人员,打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的“最后一公里”,真正形成工作闭环。要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决消除监管盲区、堵塞安全漏洞。要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警示教育和安全培训。要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加强常态化督促检查,多杀“回马枪”、进行暗查,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叶建春指出,今年以来严峻复杂的安全生产形势特别是“1·24”特大火灾事故,说明一些地方、部门、单位和企业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贯彻落实省委和省政府决策部署不及时、不深入、不彻底,警示我们一定要深刻吸取教训,痛定思痛、举一反三,针对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梳理背后的共性问题,拿出更加务实管用的举措,全力以赴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多发连发势头。
叶建春强调,要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意识,紧盯“九小”场所等地消防安全以及动火和电气焊作业安全监管,凝聚各方合力特别是专业力量,更加细致地排查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更加严肃地将责任传导到末端,切实摸清“九小”场所底数和消防安全状况,严格落实电气焊作业全链条安全监管机制,确保不放过一个漏洞、不留下一个死角。要分领域、分行业深入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加强对道路交通、文化旅游、建筑施工、烟花爆竹等各领域问题隐患的闭环排查整治,细化实化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和整改清单,切实把隐患消除掉、把风险化解掉。要坚持多措并举,优化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模式,全面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强化科技支撑和机制保障,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会议以视频形式开至各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六、学习副省长史可同志在来院调研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
2月28日,省政府副省长史可到江西省人民医院(南昌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调研并座谈,省政府副秘书长王海涛,省卫生健康委党组书记、主任龚建平陪同调研。省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省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钭方芳主持座谈会,院长陈志平汇报医院工作情况。会上,史可对省人民医院提升服务能力、加快高质量发展提出工作要求。
一要引领高质量发展新趋势。注重疑难重症的科研工作,加快医学研究和成果转化,积极引进新技术、模式和管理经验,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要提升高质量发展新效能。优化内部管理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加强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确保医疗服务效果和安全。
三要激活高质量发展新动力。激发内部创新活力,鼓励医护人员参与科研和技术创新,加强与国内外医疗机构交流合作,引入先进的医疗资源和技术。
四要把优势学科做优做强做大。围绕心血管内科、神经内科、器官移植科、老年医学科等品牌学科,在学科排名、科技量值、申报国家卫健委重点实验室等方面综合发力,实现新的突破。
五要注重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关心爱护高层次人才,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做好人才培养规划,坚持“走出去、请进来”,选派人员外出学习,积极主动引进高精尖人才,给人才搭好平台、建设好团队。
六要打造重点临床专科群。要主动降成本,提高运营管理水平,发展新质生产力,调整收入、学科、病种、成本结构,促进学科做强做大。
七要补短板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要围绕重症医学、心脑血管、器官移植、干部保健、老年医学科、骨科等学科,不断提升康复、心理和营养等医疗服务水平,加强与国内外一流医院合作交流,把短板转变为强项。
八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承办国际学术大会,提升我省业界地位和话语权,主动融入“一带一路”战略,发展旅游医疗;发挥好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优势,制定人才培养计划,联合申报科研成果,走好内涵式发展道路。
九要加强医院宣传工作。强势学科要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宣传,提升群众口碑和自身影响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
七、学习驻委纪检组组长于保春同志在医院2024年全面从严治党暨医德医风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
2024年2月29日下午,江西省人民医院(南昌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召开2024年全面从严治党暨医德医风建设工作会议,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省纪委十五届四次全会精神及全省卫生健康系统全面从严治党会议精神,安排部署2024年医院全面从严治党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省卫健委党组成员、驻委纪检监察组组长于保春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卫健委党组成员、院党委书记钭方芳作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报告,院党委副书记、院长陈志平主持会议,驻委纪检监察组副组长聂建华、在家院领导出席会议。
于保春指出,医疗是关乎千家万户、关乎最大民生的工程,省人民医院要始终牢记人民属性,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精神把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各项任务落实落细,精准把握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系统性深层次风险和个性化表面问题、严管与厚爱、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从严治党与医院高质量发展五个方面的辩证关系,深刻认识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时刻保持警醒,加强纪检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管,持续深化医药领域集中整治工作。
于保春强调,2024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关键一年,医院要按照省委开展“大抓落实年”的部署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省纪委十五届四次全会精神,纵深推进正风肃纪反腐,继续营造好、优化好省人民医院政治生态,争先创优、比学赶超,走好高质量发展道路。
一是要始终心怀“国之大者”, 坚定不移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凝心铸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始终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强化思想武装,不断筑牢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思想根基。要把学习贯彻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作为干部教育培训主题主线,深刻理解推进自我革命“九个以”的实践要求,更加精准把握自我革命的主攻方向和重点任务。广大党员干部要在深化、内化、转化上持续用力,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紧密结合卫生健康新时代新实践新要求,强化需求导向、问题导向,以党的创新理论引领医院高质量发展。
二是要始终饱含人民情怀,牢牢扛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医疗卫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开展政治监督,确保执行不偏向、不变通、不走样。监督推动做深做实政治谈话,坚持问题导向,压实主体责任,营造管党治党的浓厚氛围。全面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科学落实“两个议事规则”,科学划定议事范围、制定议事程序。坚决贯彻民主集中制,要善于运用集体智慧破解制约发展的难点堵点。
三是要聚焦压实整改政治责任,切实深化巡视整改成果运用。针对巡视反馈的四个问题,要从严从实抓好整改落实。要提高政治站位,从党的自我革命的高度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履行整改责任,以积极心态“认账”,扎扎实实整改。着眼系统施治,推动建章立制,以巡视整改为契机,把解决具体问题与普遍问题、当前问题与长远问题结合起来,完善体制机制,堵塞制度漏洞,规范权力运行,努力实现“当下改”和“长久立”的有机统一。
四是要聚焦铲除腐败滋生土壤条件,纵深推进医药领域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集中整治。在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上持续发力是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的最新部署,这释放了全面从严,一严到底的强烈信号。要坚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深化标本兼治,系统施治。紧盯权力运行关键环节,建立定期梳理廉政风险点工作机制,摸排了解医院领域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要深入推进医药领域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集中整治,聚焦突出问题推动源头治理,紧抓集采落地执行、合理检查、用药、用耗的共性问题,紧盯集中整治工作6个方面32个重点问题,持续聚焦“关键少数”和关键岗位人员,加强招标采购制度落实情况等资金富集、权力行使监督,规范完善内控贪腐防治体制机制。坚决破除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严防党员干部超标准享受医疗待遇。深入汲取其他医院的经验教训,持续强化正反两方面教育,加强廉洁文化建设。督促落实殷美根案纪检监察建议整改,推进领导干部违规收送茅台酒等高档烟酒问题专项治理。
五是要聚焦纠治“四风”顽疾,书写有温度的“民生答卷”。要敢担当、勇作为,坚持破除“等靠要”,强效能、优服务,坚决整治“庸懒散”“硬顶推”,抓落实、重执行,坚决反对“做虚功”“不做功”。强化非党员监管教育,党外不是法外,党外人士也不能搞“例外”。强化干部职工“8小时外”监管,严肃查处违规吃喝收礼、与商人老板亲清不分等问题,注重拓宽问题线索核查视角,循线深挖腐败问题。要重视行业不正之风的长效治理,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政治责任,一体推进行风建设工作,以扎实的作风、优良的行风,不断优化群众就医体验、增强百姓幸福感。
六是要从严从实抓好干部队伍建设,涵养廉洁医院文化建设。除了医院的管理、业务干部,更重要的是要进一步选优配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从政治生态来看,每一名干部都是省人民医院的建设者、亲历者、未来更是受益者。医院的政治生态要靠每一个人各司其职、履职尽职,当好省人民医院政治生态的护林员、啄木鸟,练就成对党忠诚、对事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人民医院党委负责,练就成讲政治、讲忠诚、讲担当的政治品德。